(三)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責任
【核心法規(guī)鏈接】
《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重點內容解讀】
童工是指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聯合國的估計,全世界有1.58億年齡在5—14歲之間的兒童從事童工勞動,數百萬的兒童在危險的環(huán)境或者條件下工作。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正處予身體發(fā)育時期,如果從事工作,不僅影響身心發(fā)育,并且很容易遭到不當剝削,也嚴重妨礙了其接受正常的教育。為保護不滿周歲未成年人的利益,任何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也不得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yè)。其父母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當然,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yè)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yè)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由于職業(yè)性質特點,確實需要招用未滿16周歲的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對于這些用人單位,在招用的時候,不僅應當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而且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中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招用后,用人單位應切實保護這些人員的身心健康,促使他們在德、智、體諸方面健康成長,并應負責創(chuàng)造條件,保證少年、兒童依法接受當地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擅自使用童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 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yè)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yè)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guī)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 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如果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y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yī)療和生活費用。
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y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 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yè)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yè)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yè)介紹許可證。
如果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則不僅僅屬于應當加以行政處罰的行為,而已經觸犯刑律,應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成年工可以從事的工作
【核心法規(guī)鏈接】
《勞動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guī)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未成年人保護法》
·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zhí)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guī)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
【重點內容解讀】
所謂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但尚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雖然未成年工可以成為勞動者,承擔工作任務,但是未成年工畢竟尚未成年,仍然處于生長發(fā)育期,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其實行特殊的勞動保護措施。勞動部門專門制定了《未成年工保護規(guī)定》,細化《勞動法》所規(guī)定的未成年工保護要求。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一定范圍的勞動,以避免過重、有毒、有害的作業(yè)對未成年工的身體發(fā)育和健康造成不良影響,具體包括:(1)《生產性粉塵作業(yè)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yè);(2)《有毒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有毒作業(yè);(3)《高處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yè);(4)《冷水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yè);(5)《高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yè);(6)《低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yè);(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8)礦山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yè);(9)森林業(yè)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業(yè);(10)工作場所接觸放射性物質的作業(yè);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燒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yè);(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yè);(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yè)和海拔米以上的高原作業(yè)(但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連續(xù)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yè);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yè);(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50次的流水線作業(yè);(17)鍋爐司爐。
如果未成年工患有《未成年工保護規(guī)定》列舉的疾病或生理缺陷時①,則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1)《高處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yè);(2)《低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低溫作業(yè);(3)《高溫作業(yè)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yè);(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yè);(5)接觸鉛、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過敏反應的作業(yè)。
其次,用人單位應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包括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時以及年滿18周歲,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健康檢查的內容應按國家規(guī)定的《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列出的項目進行。根據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結果,用人單位應安排其從事與其健康情況適合的勞動,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根據醫(y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
最后,國家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用人單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未成年工健康檢查表》、《未成年工登記表》,審核未成年工體檢情況和用人單位擬安排的勞動范圍,再核發(fā)《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須持《未成年工登記證》上崗。
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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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具體是指:(一)心血管系統:1.先天性心臟病;2.克山??;.收縮期或舒張期二級以上心臟雜音。(二)呼吸系統:1.中度以上氣管炎或支氣管哮喘;2.呼吸音明顯減弱;3.各類結核?。?.體弱兒,呼吸道反復感染者。(三)消化系統:1.各類肝炎;2.肝、脾腫大;3.胃、十二指腸潰瘍;4.各種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統:1.急、慢性腎炎;2.泌尿系感染。(五)內分泌系統:1.甲狀腺機能亢進;2.中度以上糖尿病。(六)精神神經系統:1.智力明顯低下;2.精神憂郁或狂暴。(七)肌肉、骨骼運動系統:1.身高和體重低于同齡人標準;2.-個及一個以上肢體存在明顯功能障礙;3.軀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動受限,包括強直或不能旋轉。(八)其他:1.結核性胸膜炎;2.各類重度關節(jié)炎;3.血吸蟲病;4.嚴重貧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