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監(jiān)督的權力容易滋生腐敗
背景鏈接:2004年10月22日,公安部副部長田期玉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說明?!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于1986年9月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1987年1月1日起實施。17年來,條例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社會治安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社會治安管理的需要。公安部作了大量調查研究和論證工作,于2002年4月將治安管理處罰法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兩次征求了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40多個部門的意見,就立法中的重點問題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并向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工委作了匯報。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草案已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4年10月25日上午,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
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利于嚴厲打擊和懲治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同時,也有利于規(guī)范警察的執(zhí)法行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提四點具體意見:
一、沒有監(jiān)督的權力容易被濫用,也容易滋生腐敗。為了對肩負執(zhí)法責任的公安機關和公安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進行有效監(jiān)督,我同意幾位委員的意見,可以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1條、第42條的主要內容吸收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中,最好再增加一層意思,就是"公安機關、公安人員要自覺接受人民監(jiān)督"。鑒于補充了對執(zhí)法行為的監(jiān)督,"處罰"的概念就難以涵蓋這部法的全部內容。我同意把這部法的名稱改為"治安管理法"。
二、草案第57條涉及群體事件,制定處罰措施時應慎之又慎。比如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聚集,經勸阻拒不離開,尚未影響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進行的,強行帶離現場就可以了,不必再"處警告"。
三、草案第59條對因擾亂體育比賽等大型活動秩序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所列舉的幾項,大都是規(guī)范觀眾的行為。近幾年,"黑哨"問題越來越嚴重,有的裁判員得到了參賽隊的好處,有意錯判,引起公憤,這是體育界的一種腐敗行為。既然對觀眾圍攻裁判員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guī)定,那么,對于裁判員帶有主觀故意而作出引起觀眾公憤的錯判,也應該有處罰措施,否則法律在"黑哨"面前就會束手無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