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引言(6)邪惡的實用定義

剖析惡魔 作者:(美)邁克爾·赫·斯通


“邪惡”是用來描述看到或聽到后會讓人感到恐懼和震驚的事情或行為,在當今的話語中,這個名詞也常用來形容對這些行為負責的人。換句話說,“邪惡”就是指那些驚人可怕的行為:驚人,是因為暴力、痛苦或羞辱的程度如此之強烈,已經(jīng)無法來表達人的憤怒和恨意,或者已經(jīng)無法安撫受害者。

上述因素在邪惡一詞的使用中至關重要。英語邪惡(evil)這個詞的央格魯-薩克森詞源(那時拼作yfel,但讀音跟現(xiàn)在一樣)的意思是“在……之上”或者“超過”。要想被算入邪惡當中,必須是在某個特定文化的特定時期內,公然地大幅度超越可接受的行為標準。這種超越,必須是在一個人能對另一個人所作的事情之上的,并遠在社會內的普通人能夠預料到的范圍之外。

雖然不是必然的,但邪惡行為通常都是故意的或者預先策劃的:即深謀遠慮地要以毒辣、極端的方式給某人以傷害——身體上或者心理上的,同時人們通常被邪惡行為傷害之后還對施害人還一無所知。而且不論施害人怎么行動,他們自己越是顯得理智(法律上與“瘋狂”對應的,所謂的知道是與非的正常狀態(tài)),他們或他們的行為就越符合我們所謂的真正的邪惡。要是我們后來才發(fā)現(xiàn)施害人是瘋狂的,或者說精神有嚴重問題,我們反而會說,他們的行為是邪惡的,但是他們本人并不是惡魔。

當一個行為導致身體痛苦、殘缺甚至死亡時,我們會比較肯定地把它叫做邪惡。可是有些非暴力的行為也會達到過分而且野蠻的程度,引起人們對它們做出邪惡的判斷。

簡要概括一下邪惡的本質。一個行為要被稱為邪惡,必須

1, 必須是驚人的恐怖。

2, 行為前通常有蓄謀。

3, 導致的痛苦必須超乎尋常。

4, 行為本身看上去很難以常理揣度,令人困惑,超出社會上一般人的想象。

看看第一條,可能在任何一個社會或者大的人群中都很難達成對所謂“驚人的恐怖”的一致看法,可是要是行為涉及綁架和折磨兒童的話,一般就沒問題了。諷刺的是,某些看似低于謀殺的罪行卻比謀殺本身更容易得到邪惡的認定,因為它導致的痛苦程度很高——這跟我們人類傾向于換位從受害者的角度來想象這一罪行將會對自己產(chǎn)生什么后果有關。下面有個例子可以說明這點。

幾年前,我們采訪過一個重罪囚犯。他是在冰毒和可卡因的控制下變得多疑,滿懷敵意,覺得到處有人在追殺他。在這種思維下,他開槍射擊了三個在大街上做事的人——他們是在修理電纜,當時背對著他——結果其中一個死亡,另外兩個活了下來,但有一個雙目失明,失明的這人出事前一星期剛結婚。審判的時候陪審團——還有關注這個案件的大多數(shù)人——的同情都偏向于這個失明的人。那個喪命的人的家庭當然會為失去他而悲痛,可是隨著時間的流逝,他們會慢慢習慣沒有他的生活??墒悄切┱J識這個失明者(我也跟他聊過,非常同情他)的人都在那兒想象他今后五十年生活在漆黑一團中會是什么樣子,還別提怎么掙錢過好日子和照顧新婚妻子——他再也看不見她了。他今后就被迫生活在自己是如何一瞬間從天堂掉到地獄里的記憶里——全都因為那個“瘋子”愚蠢的暴力行為。報道這個案子的記者——這個案子在報紙內頁上了三天的“新聞”——也說是惡魔導致了新郎的失明。可是關于喪命的受害者卻未置一詞。

作為我上面列出的定義的注釋,我們可以補充說,當我們把某個人叫做“惡魔”時,我們的意思是說他可能會習慣性地不斷實施此種行為,即便如此,我們還是不能說這個人就一天到晚在做邪惡的事。有些惡魔平時似乎是個謙遜的、樂于助人的鄰居,或者是個令人愉快的無傷大雅的合作者,他們神不知鬼不覺地過著一種致力于邪惡任務的“秘密生活”(直到最終被揭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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