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3.上海碩鼠倉(2)

辛亥:計劃外革命 作者:(澳)雪珥


這是一個巨大的漏洞。專案組懷疑利華銀行那15萬兩其實已被施典章侵吞。進一步的調查表明,這份所謂的利華銀行的存款協議中,居然沒有銀行的信用戳記,也沒有洋商的簽字,而只有施典章與陳逸卿兩人的簽名蓋章。更為可疑的是,作為外資銀行出具的存款協議,居然沒有載明明確的存款數額,而只寫了個模糊的“95萬兩以內”。而且,協議還約定存款到期后,川路公司不得自行向利華銀行提取,只能由陳逸卿個人負責歸還。專案組因此認定,這一存款實際與利華銀行無關,而是施典章與陳逸卿之間的私下放貸,陳逸卿既然已經破產,該筆存款“亦與被倒無異”。 施典章以公司名義購入的蘭格志股票,也被專案組發(fā)現了重大疑點。施典章是在5月份購入該股票的,遍查當時的股票報價都在1400~1500兩之間,每股至少虛報了250兩的“花頭”,總共虛報了12萬兩。更為吊詭的是,這筆股票也在公司的賬簿上“渺無此事”。

被震驚了的江蘇專案組,立即將此案情逐級上報給了中央政府。在中央政府批示下,負責全國鐵路建設的郵傳部派出了第二個專案組,進行更為深入的調查,卻發(fā)現:在案發(fā)前兩年,施典章還曾經向陳逸卿名下的其他兩家錢莊分號存入款項,而且居然都是在這兩家分號宣布倒閉之后。此外,施典章還曾將一筆17萬兩的公款私自移存至匯豐銀行,公司賬上亦無記載。根據舉報線索,郵傳部專案組在陳逸卿的一家錢莊分號內查獲一個賬簿,詳細記載了與施典章之間有關的一筆60萬兩放貸的往來細目。這就是公司賬簿上所謂利華銀行的存款。

至此,郵傳部專案組認定:施典章“濫放路局所存之畝捐公款”,350萬兩公款被“虧挪竟至200萬兩”,這都是“小民之脂膏血汗”,絕不是什么“盈虧乃商家常事”;施典章以購買蘭格志股票為幌子,大肆侵吞公司公款,渾水摸魚;施典章將公款私存到匯豐銀行及已經倒閉的錢莊,數額巨大,情跡可疑,“跡近侵蝕”。

根據大清《商律》,專案組建議責令施典章退賠其虧挪各款,收繳其所有非法所得,并在全案定結后“發(fā)交地方官監(jiān)禁三年,罰金即定為一萬兩,繳清后方得釋放”。相比這件案子引發(fā)的巨大雷聲,處理結果簡直就是毛毛雨。

誰也料想不到的是,這卻揭開了潘多拉的盒子,一場遠比金融風暴更為可怕的颶風正在青萍之末醞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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