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是全書的開篇,主要介紹經濟法的基本理論。
經濟法是國家制定、確認和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經濟關系,是在國家協(xié)調、管理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包括:企業(yè)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經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重要法律部門;它在市場經濟法律中對民法、行政法有明顯的補充性并有自身的獨特性。經濟法的積極作用表現(xiàn)在:保護各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fā)展;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經濟秩序;鞏固經濟改革成果,推動經濟改革發(fā)展;促進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發(fā)展對外經濟關系。
經濟法律關系是指國家協(xié)調、管理經濟運行過程中根據經濟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權利和義務。它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一定經濟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經濟義務的承擔者。主要包括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內部組織、自然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等。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經濟權利包括經濟職權、所有權、法人財產權、經營管理權、債權、知識產權等。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有物、行為結果、精神產品幾類。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與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xiàn)象,是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關系聯(lián)系的中介,是法律關系形成、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前提條件。經濟法律事實依照其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分為行為與事件兩類。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法律規(guī)定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從責任的目的來看,經濟法律責任是違法者對社會的責任,責任目的有明顯的公益性。從責任結構來看,經濟法律責任有明顯的不對等性和不均衡性。從經濟法律責任的功能來看,經濟法律責任不僅具有補償性,更具有懲罰性。從責任的構成要件來看,經濟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具有特殊性。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主要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保護經濟法律關系的主要機構有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