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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護航 情理兼容

中國海軍亞丁灣護航大掃描 作者:郭富文


與此同時,法律工作者正在緊鑼密鼓地為中國海軍赴亞丁灣、索馬里海域護航尋找法律依據。

現有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58年的《公海公約》、1982年的《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1988年的《制止危及海上航運安全非法行動公約》、《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guī)則》等。國際海事委員會還于2001年和2007年分別推出了《海盜和海上暴力行為的國內示范法》和針對海上犯罪行為供國家立法參考的《海上刑事法案準則草案》。

2008年6月以來,聯(lián)合國安理會先后通過了1816、1838、1846和1851號決議,授權世界各國到亞丁灣海域打擊海盜,并授權各國經索馬里政府同意可以進入索馬里領海。其中1816號決議明確,從6月2日起的6個月內,授權相關國家在索馬里過渡政府同意并事先知會聯(lián)合國秘書長的情況下,可以進入索馬里領海打擊海盜及海上武裝搶劫行為。而1846號決議則將這一期限又延長一年。

12月20日,中央軍委法制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說,中國軍艦赴亞丁灣、索馬里海域實施護航的行動,是根據聯(lián)合國安理會決議作出的決定,也完全符合有關國際法的規(guī)定[02-02 亞丁灣護航分區(qū)圖]。

1982年通過、1994年開始生效的《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0條到107條專門規(guī)定了關于制止海盜的內容,明確規(guī)定締約國有義務在打擊海盜中進行合作。我國于1996年正式批準這一公約。公約規(guī)定,在領海以外的海域里,任何國家的軍艦或得到政府授權的政府公務船舶都有權打擊海盜,而發(fā)生在一國領海以內的海盜行為一般被定義為海上武裝搶劫行為或海上犯罪活動,由該國享有充分的權利對其進行管理制裁。

由于索馬里自1991年以來長期處于戰(zhàn)亂狀態(tài),過渡政府沒有能力遏制其領海內的劫船行為,近半年來,聯(lián)合國安理會先后通過了四項決議,呼吁和授權世界各國到亞丁灣海域打擊海盜,并授權各國經索馬里政府同意可以進入索馬里領海。

這位負責人說,在這樣的法律前提下,中國派海軍艦艇赴亞丁灣、索馬里海域實施護航的行動是完全合法的。他同時表示,任何國家參與護航行動的軍艦如果遭到海盜襲擊,都有自衛(wèi)的權利。軍艦所護航的商船、漁船一旦遭到海盜襲擊,軍艦也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約賦予的權利對海盜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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