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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貝恩的“馬關條約”(2)

黃光裕真相Ⅱ 作者:尹鋒


國美董事會要求所有投資者必須于2009年7月6日(星期一)下午4點30分前將認購股票的協(xié)議書交到股份過戶登記處,7月7日(星期二)至7月10日(星期五)(包括首尾兩日)將暫停辦理股權過戶登記,并厘定公開發(fā)售的資格,最遲于7月27日交足認購股權所需要的資金。

6月22日至7月6日,留給黃光裕的時間不過半個月,在半個月內,如果他想認購6.6億股至7.2億股股票,參考當時的股價,他需要準備約30億港元的資金來參與認購,但因為向股東供股的價格往往低于市價,所以黃光裕不需要準備這么多錢來參與增發(fā)。

2009年7月27日(星期一)下午16點(即股東接納公開發(fā)售股份及繳款的最后期限),國美董事會對外公布,共收到74份有效認購申請,涉及22.62億股股票,相當于公開發(fā)售股份總額的98.4828%,并公布了認購價格為0.672港元/股,黃光裕需要準備5.49億港元的資金。

7月10日之前,黃光裕方面就已向國美董事會確認會參與供股認購,但是手里沒有這么多錢,怎么辦?7月20日,距離繳款截止期前7天,黃光裕通過旗下Shinning Crown Holdings Inc.大手筆減持國美電器2.35億股,占已發(fā)行股份1.84%,每股平均價格為1.704港元,套現(xiàn)約4億港元。當時,所有人都看得很明白,黃光裕減持是為了增持。

其中的道理很簡單,這是一個小學二年級學生都會做的數(shù)學題。假設黃光裕以1.704港元/股減持,但是以0.672港元/股認購,相當于減持一股獲得的資金就可以認購約三股董事會發(fā)出的供股,對黃光裕來說,天下再沒有比這個更好的餡餅了。

黃光裕在資本市場上早就是老江湖了,他每次要用錢,都是先在市場上減持,然后再增持,一減一增之間,他不但自己一分錢沒花,還賺了好多錢。這次增持的股份按照當時的市價,市值達13.169億港元,黃光裕直接獲益約為9.17億港元,他所持有的股份也達到了34%。

國美董事會認為黃光裕身陷囹圄、資金困難,以為他會放棄這個認購,沒有想到黃光裕會通過減持套現(xiàn)再增持。

貝恩和國美管理層簽訂的協(xié)議條款,試圖讓黃光裕不敢隨便行使否定權。根據(jù)貝恩與陳曉簽訂的協(xié)議:雖然貝恩當時還不是國美的股東,但是要求國美董事會在2009年6月30日至下一個周年股東大會期間,安排3名貝恩提名的人選當選非執(zhí)行董事,并且在董事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中都要有1名貝恩非執(zhí)行董事;在陳曉、王俊洲和魏秋立3名執(zhí)行董事中,如果有兩人同時被罷免,則觸發(fā)貝恩的懲罰性賠付條款。如果國美、大中、國美母公司或任何附屬公司出現(xiàn)大部分物業(yè)、資產或業(yè)務的所有權變動,都可能產生對上市公司不利的影響:國美的負債超過1億元人民幣;2016年可轉換債或其任何條款不再全面生效或無法執(zhí)行;任何國美組織章程或細則作出任何改變,并對貝恩造成不利影響等違約行為。只要出現(xiàn)上述任何一項,貝恩就要求國美作出可轉債本金的1.5倍賠付,達到24億元人民幣(貝恩可轉債本金約為15.9億元人民幣)。

這個條款的苛刻性雖然與當年陳曉主政永樂時,與竺稼所在的摩根斯坦利簽訂的“對賭協(xié)議”沒法同日而語,但還是相當苛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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