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法治視窗欄目里有這樣一篇報道:
為了一天的加班工資,上海市一家貨運代理公司操作工賀小芳(化名)向虹口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周六加班的費用。
原來,不久前的一天,公司接到安排一批貨物緊急上船的任務(wù),遂要求賀小芳周六加班,她欣然答應(yīng)。不日,公司安排她補休。由于想多掙點錢,賀小芳不愿補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標準是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為日工資的200%。公司不同意,并認為公司的一貫做法就是員工加班安排補休,不支付加班工資。
在仲裁委的庭審過程中,賀小芳提出,休息日加班,是要加班工資還是補休,自己應(yīng)有權(quán)選擇。公司強行安排補休,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而公司則辯稱:加班的補償形式有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兩種,公司根據(jù)《勞動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作此安排并無不妥,勞動者應(yīng)服從公司的安排。
最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此案作出裁定,賀小芳的請求沒有得到支持。
其實,從經(jīng)濟學(xué)的角度來說,這篇報道所反映的問題就是勞動與閑暇的問題。
每個人的時間是有限的 一天24小時,人要把時間這種資源配置于兩種用途:勞動和閑暇。勞動是指有報酬的活動,比如上班工作或從事商業(yè)活動。閑暇是指一切無報酬的活動,比如休息、娛樂,以及家務(wù)勞動。人把多少時間用于勞動,多少時間用于閑暇,取決于勞動(有報酬活動)的價格,即實際工資水平。人們選擇閑暇,是因為他們認為閑暇能比工作帶來更大的效用。例如,在上面的報道中,賀小芳認為勞動的價格高于閑暇的效用,于是她選擇了放棄休息,而要加班費。在現(xiàn)實中,可能有好多人會選擇補休,而不要加班費。在他們看來,閑暇的效用高于勞動的價格。
在人們選擇勞動還是閑暇的時候,勞動的價格也就是實際工資起決定性的作用。實際工資的變動會引起兩種效應(yīng):替代效應(yīng)和收入效應(yīng)。替代效應(yīng)是指工資增加,人們用工作替代閑暇。這是因為在工資增加時,閑暇的代價高了。比如,每小時工資為8元時,閑暇一小時減少8元收入;每小時工資為15元時,閑暇一小時就減少15元收入。這時人們就會減少閑暇,增加工作。所以,替代效應(yīng)能引起勞動供給隨工資上升而增加。
工資的增加還有另一種收入效應(yīng),即工資增加,人們的收入增加,就要減少工作,增加閑暇。這是因為,閑暇是一種正常需求,其需求隨收入的增加而增加。通俗點說就是,人們收入多了,就想有更多的時間用于休息或娛樂。隨著收入的增加,人們想有更多閑暇。而增加閑暇必然會減少工作,所以,收入效應(yīng)的結(jié)果就是工資增加,勞動供給減少。
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觀念也在不斷發(fā)生變化。好多人認為:擁有充足的閑暇時間和高質(zhì)量的閑暇生活是人真正富有的重要標志。也就是說,人們在勞動和閑暇之間選擇的時候,更傾向于后者。例如,2008年6月17日法國總工會和法國民主工會聯(lián)盟聯(lián)合發(fā)動全國性大示威。在全法各大城市約50萬人擁上街頭,表示對薩科齊政府準備延長法定工作時間和推遲退休年齡等改革措施的抗議。法國人為什么要舉行全國性大示威?就是為了獲得更多的閑暇。
還有我國,自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開始實行雙休日,每周工作5天,一些單位還實行每天7小時工作制,人們的閑暇時間擁有量得到了增長。每周5天工作日,每年就可增加50天左右由個人支配的時間,其中自然包含了閑暇時間。
另外,自2008年1月1日,我國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開始實施,這是人們得到閑暇時間的又一渠道。
總之,人們會通過不斷的努力和選擇,在勞動和閑暇之間尋找到某種平衡,以實現(xiàn)自己的最大滿足。
經(jīng)濟學(xué)點睛
決定人們選擇勞動還是閑暇的關(guān)鍵,是勞動的價格,即實際工資。當(dāng)實際工資所獲得的效用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