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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 不正當的搜索(2)

搜(第2版) 作者:(美)約翰·巴特爾


根據《愛國法案》,原來對這些憲法條款的理解已經不再適用了。總的來說,《愛國法案》現在規(guī)定,不需要對你出具任何搜查令,你的個人信息就可以被任意截獲并提交給政府權力機構。它們通過向你的ISP、社區(qū)圖書館或是另外一個服務提供商提出要求,就可以得到你的個人信息。這意味著,只要政府決定它要獲取你的信息,它就不需要再申請對你的搜查令,它只需到為你提供服務的公司去索要就可以了,不管這家公司是Google、雅虎、微軟、美國在線,還是隨便哪家公司現在,規(guī)定政府可以獲取公民個人隱私的法律越來越多了。在美國軍隊逮捕薩達姆.侯賽因的同一天,布什總統(tǒng)簽署了《2004財政年度信息授權法案》。因為當時媒體都在忙著報道薩達姆被捕的照片,大部分人都沒有注意到這條法案對政府當局可以截獲的信息的重量又做出了新的定義。這一次,來自任何商業(yè)機構的可能會對FBI的調查有用的“財務信息”都成了政府的目標。把這條法案同《愛國法案》結合起來,幾乎你的任何購買行為都可能受到政府的監(jiān)控。這條法律現在已經被重新審查了。。過去,如果懷疑你參與了某項犯罪活動,政府當然也可以竊聽你的電話或是搜查你的財物。但是,在《愛國法案》框架下,不但政府可以截取嫌疑犯的點擊流,而且對政府行為進行約束的標準也大大松動了,政府具有更大的隨意性,決定可以對什么人實施竊聽監(jiān)視行為,以及何時、以何種方式通知嫌疑人他已經或曾經被監(jiān)控的事實。

你可能的反應也許是:好,這都沒有問題,但是政府應該宣布它搜查我私人財物的正當理由,而且如果我并未涉嫌一樁罪行的話,它應該通知我,對吧?根據《愛國法案》,對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也許不會,而對第二個,答案毫無疑問是否定的。《愛國法案》特別規(guī)定禁止公司向任何人透露政府曾經要求它提供信息,并借此徹底隱藏政府行為。盡管《愛國法案》確實要求法庭找到“合理的理由來相信,立即通知被搜查者將要進行的搜查行動會帶來不好的后果”,而且最好是政府通知你,你被搜查了??墒?,到底什么才是合理的理由,或者怎樣才是通知,法案中都沒有作出明確的界定。

現在,你可能開始會對《愛國法案》框架下的權力濫用有一點擔心了吧,但是你又不是那些致力于在美國搞破壞的外國機構,而且話說回來,這個法案不是主要針對國外機構的嗎?大部分的條款都跟你沒有什么關系,不是嗎?事實上,《愛國法案》改變了法律,現在政府官員在截獲信息的時候已經不需要證明他們是在追蹤國外機構的行動了?,F在,他們只需要證明他們認為截獲你的信息對他們的調查有利,這是一個非常寬泛的范圍。所幸的是,還有一條條款規(guī)定,“只有受到《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保護的行為”嚴禁監(jiān)視。根據第一條修正案,你享有在網絡中搜索恐怖活動手段的權利,但是人們要怎樣確定你這個搜索與真正的恐怖分子進行的搜索之間的界限呢?

這非常困難。

有人也許會說,盡管《愛國法案》讓人恐慌,但是在戰(zhàn)爭時期,公民應該主動為了國家安全犧牲公民自由。在前搜索時代,我們中的許多人都可能愿意同意這樣的法律框架,但是在現在我們生活的世界里,這種框架之下政府的權力廣泛到了讓人毛骨悚然的地步。因為在前搜索時代很快就隨風而逝的數字化痕跡,現在都可以被加上標簽、記錄和存儲在一個永恒的索引中隨時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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