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可以解釋說,他搶銀行是因為他需要錢來付手術(shù)費。這個手術(shù)對救他同伴的命來說是必需的。他已經(jīng)試了所有籌錢的辦法了,但是所有的銀行都拒絕貸款給他,他也央求手術(shù)醫(yī)生答應他以后付款,可是也遭到了拒絕;央求他的家人和朋友幫忙,但他們都太窮了付不起,他再也沒有別的辦法救他的朋友了,所以只好出此下策。如果能證實他所描述的情況是事實的話,我們就會認為,搶劫的責任應該由銀行、外科醫(yī)生和目前的這個罪犯共同承擔。法律是不會允許我們這么做的。由于這種情況很難寫進法律條文,所以只好由法官來行使裁決權(quán)了。可見,環(huán)境改變了案件的判決。
至于動機、責任和目的三個概念之間有什么關(guān)系,法庭是最容易接觸到這個問題的地方。在法庭上,目的證據(jù)被看做是僅次于所實施的行為的直接證據(jù),所以目的證據(jù)是很有說服力的,以至于導致很多人被定罪并不只是因為已經(jīng)邁出犯罪這一步,而是因為犯罪行為本身,如攜帶一只裝滿海洛因的手提箱,在地窖里建造了一間工廠來制造炸彈,或者從事適合印刷假幣的蝕刻染色等。
如果既沒有確實存在的已實施行為的直接證據(jù)也沒有直接的目的證據(jù),這就會迫使法律回到不太具有結(jié)論性的辯論中去。在這種情況下,目的這一間接證據(jù)就是最有說服力的。例如,有人發(fā)現(xiàn)一個犯罪嫌疑人買了一支槍,還有望遠鏡瞄準器,并且一直待在一幢大樓里,其步槍射程正好在襲擊受害人的范圍之內(nèi),而且又恰逢案發(fā)關(guān)鍵時間。雖然這一切都是間接的證據(jù)(其他人可能實施了殺害行為),但是這仍然會被看做是相當有說服力的目的證據(jù)。如果把這個看作結(jié)論性的證據(jù),我們感到?jīng)]有必要考慮作案動機;但是,如果我們對所做結(jié)論有所懷疑,就會詢問他這么做的動因是什么。他可能只是給別人運送槍支等物而并不知道它們具體是干什么用的。另一方面,對其作案動機描述可能還顯示,他站在那里只是想以某種方式從受害人的死亡那里獲取點什么,或者是出于報復。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行為就屬于故意尋找機會以實現(xiàn)犯罪的目的。
由此可以看出,確定犯罪動機意味著安排所有的環(huán)境細節(jié),以使犯罪嫌疑人確定目的和完成目的的行為合乎情理。這包括表現(xiàn)出:
(1)犯罪行為可能促成的最終目標。
(2)受環(huán)境制約的、供犯罪嫌疑人接近目標的各種方法。
(3)犯罪嫌疑人意識到(1)、(2)中的關(guān)鍵因素,就如同它們指導自己的行為一樣。
如果能夠說明他沒有意識到所選擇的可疑行為的理由,那么任何動因說明都無濟于事。單單沒有動因就具有結(jié)論性,因為就其本身來說,還不足以表明確定了目的,更別說完成目的了。犯罪動機加上犯罪機會為起訴提供了強有力的基礎(chǔ),但是這還要依賴于詳細的、間接的解釋力度。
在人能選擇的范圍比較寬泛的情況下,動因說明就相應較弱。假設(shè)我們最好的朋友娶了這樣一位太太 一位富有鰥夫的繼承人。我們可能感到他存有殺死他岳父的動因,因為這樣的話,他太太就能繼承遺產(chǎn)了。如果他一貫遵紀守法,甚至可能直到我們提醒他注意時,他才意識到這種可能性的存在,因此在這個問題上他會作肯定回答,說富有當然好了,但可以用其他方法變富,他從來沒懷有傷害他岳父的目的。這里我們誤用了動因的概念,把它當成一種想達到一種特定的目的狀態(tài)的愿望等價物,而非其他東西。
用這種方式來處理動因是錯誤的,這一傾向性反映了動因概念的弱點。特別是在精神病學家手里,他們和律師一樣,幾乎總是強求用一種后見之明的方式來處理動因。如何對待這個事情可用下面的例子來說明。
一個年輕的汪達爾族(故意破壞文化藝術(shù)的人)破壞了某種公共財產(chǎn),有人可能會向他指出說他的“真正動因”是他傷害他父親。從下面的事實來看這么說似乎有道理 可以把事件模型描述為:父親在好幾個方面容忍孩子,而孩子對父親的這種傷害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