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0.5 利用股權設迷局

資本的博弈 作者:呂波


上市公司為了避免被收購,應重視建立合理的股權結構。這里所謂的合理,是以反收購的效果為參照標準的。對于收購方來說,這種股權就是一種迷局。設置股權結構,主要有自我控股、相互持股、員工持股計劃、發(fā)行特殊股票等方式。

第一,自我控股。

自我控股如果能達到51%的比例,那么惡意收購就不可能再發(fā)生。自我控股分為兩種:一是在設置公司股權時就讓自己控有足量的公司股權;二是通過增持股份加大持股比例來達到控股地位。如果企業(yè)的股權分散,則不需要達到51%也可以實現(xiàn)相對控股。當然,要達到多大比例才是最佳的控股狀態(tài),要視企業(yè)的股權分散情況而定。

第二,相互持股或交叉持股。

相互持股,又叫交叉持股,是指關聯(lián)公司或關系友好公司之間相互持有對方股權,在其中一方受到收購威脅時,持股的另一方關聯(lián)公司可以施以援手。相互持股可以減少流通在外的股份,從而降低被收購的風險。相互持股除了能起到反收購效果外,還有助于雙方公司形成穩(wěn)定、友好的商業(yè)合作伙伴關系。

20世紀80年代初,老牌英資財團怡和財團,就曾采用相互持股的辦法防止其旗下的置地公司被他人并購。其具體做法是:通過怡和控股與怡和證券兩家公司持有置地公司40%的股權,而同時置地公司又控制怡和控股40%的股權。通過這種互控股權的辦法鎖定雙方股權的大量籌碼,減少流通在外的股權量,無論哪家受到并購威脅,雙方都可相互照應合力御敵。

當然,相互持股也有一定的負面影響。首先,相互持股實質上是相互出資,需要占用雙方公司大量資金,影響流動資金的運用;其次,在市場不景氣的情況下,相互持股的雙方公司反而可能互相拖累,從而可能讓收購者的收購達到一箭雙雕的效果。

第三,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是基于分散股權的考慮而設計的一種反收購方式,是指被收購公司將本公司股票出售給公司的員工,使他們持有大量股份,為反收購提供一道防線。

1981年美國《經(jīng)濟復興稅法》的通過,使員工持股計劃有了法律上的依據(jù)。員工持股計劃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員工購股、參股,增強員工參與企業(yè)經(jīng)營的意識。員工持股計劃實際上是以公司的股票作為雇員退休金的整體投資,它的防御功能有一個假設條件,即雇員傾向于反對可能導致失業(yè)的惡意收購行為。一般來說,員工不愿意自己所在的公司被他人收購,特別是在懷疑對方有不良企圖時,比如被收購后再轉售、大量裁員等諸多不確定因素都會威脅到自己將來的就業(yè)。

員工持股計劃具有很強的防御功能,在美國當它與各州的反收購法律相結合的時候,效果會更顯著。例如,根據(jù)美國特拉華州法律規(guī)定,取得目標公司5%股份的惡意進攻者,只有在除它之外的2/3股東同意或者至少取得85%股份的情況下才能完成第二步收購計劃。可見,員工持股計劃只需擁有較低的公司股份就能阻止企業(yè)被收購。

第四,發(fā)行特殊股票。

(1)一票多權。公司發(fā)行一種有兩個以上投票權的股票,并規(guī)定當股票轉讓時,每年只能轉讓一個投票權。比如A公司發(fā)行一種“一票四權”的股票,如果另一公司購得其股票,那么要等到第四年才能完全享有“一票四權”;也就是說,要想收購成功,需要等四年。但是,這種方法與一票一權、股權平等的股份制內涵相悖,因此即使在美國也應用不多。

(2)一票少權。一票少權是指企業(yè)發(fā)行一種沒有完整投票權的股票,使收購者需要收購多個股票才能合成一個投票權,比如當年王安為保持家族對王安公司的控制,就曾發(fā)行這類股票。該種股票股利比一般普通股高,但只有1/10的表決權。購買該種股票的股東可以享有較高股利,但卻擁有較少的表決權,這實質上是以放棄部分表決權來換取較高的股利。

(3)兩權分開。兩權分開是指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開的A股和B股。A股股東一般沒有投票權,只有收益權和公司清盤時的最后索要權;B股股東擁有投票權,選舉公司董事會,實際控制著公司。福特家族就是通過持有這類特種股票一直保有對福特汽車公司的控制權的。目前,美國有許多媒體公司也通過這類特種股票將控制權保留在其創(chuàng)始家族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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