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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首次軍銜制的主要內(nèi)容(8)

新中國實行軍銜制紀實 作者:徐平


從實施情況看,以上這些分類,一是過于機械,有些也莫名其妙。如同是并列的軍種,防空軍軍官軍銜前就不能冠以軍種;而同是海軍軍官,海軍岸防兵和航空兵等兵種則不能冠以“海軍”。1958年軍委擴大會議上某海軍基地副司令員對軍銜稱謂提出了看法:“在軍銜的稱呼上也在客觀上對政工干部有不同的看待,如軍事行政干部可以稱呼‘海軍上校’、‘海軍少將’。而政工干部,哪怕是主管的政治委員也只能稱呼‘上?!ⅰ賹ⅰ?,而不能享受‘海軍’二字?!倍沁@些規(guī)定過于繁瑣,甚至連干部部門都記不住,實際上在實施時也沒有完全按規(guī)定來稱謂軍銜。

四、軍銜的晉升與服役年限

1955年軍官服役條例第二章第十五條對現(xiàn)役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規(guī)定如下:

(一)平時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少尉晉中尉2年,中尉晉上尉2年,上尉晉大尉3年,大尉晉少校3年,少校晉中校3年,中校晉上校3年,上校晉大校4年。

(二)戰(zhàn)時在前線擔任戰(zhàn)斗任務和戰(zhàn)斗勤務的軍官,軍銜晉級的期限應予縮短,具體辦法由國防部根據(jù)當時戰(zhàn)爭情況規(guī)定。

(三)大校以上軍官軍銜的晉級,應以其所擔任的職務及對作戰(zhàn)和軍事建設的功績而定。

(四)軍官在學校學習的時間,應計算在軍銜晉級的期限以內(nèi)。

但是,1955年軍官服役條例頒布后,多數(shù)軍官不能按規(guī)定年限晉升軍銜,普遍超過一兩年甚至更長時間,而且軍銜越高超過年限時間越長。

在授銜后的5年時間里,全軍累計晉升軍銜的人數(shù)僅占干部總數(shù)的百分之十幾,每年大約只有3%左右,絕大多數(shù)人的軍銜處于凍結狀態(tài),致使干部的職務與軍銜的距離逐漸拉大。這種狀況嚴重影響到軍隊建設。1959年11月,總政治部經(jīng)中央軍委和中共中央批準,發(fā)出《關于調整干部軍銜級別的指示》,規(guī)定1960年5月1日以前,對上校以下人員軍銜低于職務者進行調整。這是首次成批晉升軍銜,晉升面達到44.24%。之后,每年都辦理一批軍銜的晉升,但晉升期限改為:少尉至上尉各級每三年晉升一次,大尉至中校各級每四年晉升一次,上校以上選升。這一晉銜期限的規(guī)定,在1963年9月修正的《軍官服役條例》中做了認可。

1963年軍官服役條例對軍官軍銜晉升年限作了修改:少尉晉中尉3年,中尉晉上尉3年,上尉晉大尉3年,大尉晉少校4年,少校晉中校4年,中校晉上校4年,上校晉大校按職務和功績而定。修改后,從少尉晉升至上校的正常年限,由原來的16年增至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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