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jié)進一步加強封建統(tǒng)治的措施 隨著西夏生產的發(fā)展,經濟基礎的變化,必然要引起上層建筑某些相應的變化。仁宗仁孝順應這一歷史發(fā)展的趨勢,接受哆訛等起義的教訓,采取了一系列的諸如振興文教,厘定法律等等旨在加強封建統(tǒng)治的措施。
一、大力發(fā)展教育事業(yè),培養(yǎng)封建御用人才仁孝為了大力發(fā)展西夏教育,培養(yǎng)大批御用人才,擴大統(tǒng)治基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措施如下:1.大興漢學仁孝時,漢學從中央到地方均獲得了很大的發(fā)展。公元1143年六月,下令于各州縣設立學校,“國中增弟子員至三千人”。這同崇宗乾順的國學人數(shù)相比,增加了10倍。同時在宮中設立貴族小學,“凡宗室子孫七歲至十五歲皆得入學”①。并選拔教授給學生上課。公元1144年(夏人慶元年),立大漢太學(相當于今天的大學)。仁孝“親釋奠,弟子員賜予有差”②。此外,還建立內學,“仁孝親選名儒主之”③。
2.發(fā)展科舉制度公元1146年(夏人慶三年)八月,“策舉人,立唱名法,復設童子科,于是取士日盛”①。立唱名法,說明仁孝時期,也像宋朝一樣,設有進士科進行考試。凡是經過皇帝殿試被錄取的進士按規(guī)定要宣布名次,名曰唱名,又叫傳臚。至于童子科究竟何時設立?從人慶四年復設童子科,似乎是從仁孝開始,但從西夏蕃漢教授斡道沖“五歲以尚書中童子舉”②推算,說明西夏童子科,早在崇宗乾順之時即已設立。
3.樹立儒學偶像公元1146年(夏人慶三年)三月,“尊孔子為文宣帝,令州郡悉立廟祀,殿庭宏敞,并如帝制”③。唐時曾封孔子為文宣王,仁孝進一步封孔子為帝,說明西夏尊儒、崇儒之風同中原王朝相比,實有過之而無不及。
4.繼續(xù)購買儒家典籍隨著西夏學校數(shù)量的增多,開科取士的頻繁,廣大知識分子需要閱讀大量儒家典籍。為了滿足這一需要,仁孝派遣使者到金朝“請市儒釋諸書,金主許之”④。西夏統(tǒng)治者之所以不到宋朝購買儒釋書籍,因為南宋偏安江南,與西夏關系隔絕,只好向金求購。
5.闡釋儒家經典仁孝時,不僅組織人力翻譯出版了大量儒家經典著作,而且對其中的一些著作的義理進行闡釋。如精通五經的蕃漢教授斡道沖就曾“譯論語注,作別義三十卷,又作周易十筮,斷以國字書之,行于國中”⑤,對于結合西夏國情,比較準確地宣傳儒家學說和思想起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仁孝還設立翰林學士院,于翰林學士院內,設有翰林學士、翰林待制和翰林直學士?!耙越咕邦?、王僉等為學士”①。此后,出任翰林學士的知識分子越來越多。
由于仁孝采取了上述行之有效的措施,從而為西夏國家培養(yǎng)了大批有用人才,并因此得到了金朝使者的稱贊:“夏國多才,較昔為盛”。
二、完善中央和地方機構公元1162年(夏天盛十四年)十月,仁孝將中書、樞密院移到宮廷內門之外,以備顧問。仁孝的這種作法,被史家稱之為勵精圖治之善政。清人吳廣成指出:“仁孝勵精圖治,恐見聞未及,將中書、樞密院移置內門外,以便顧問,則上無勿知之隱,下無不達之情,夏政之善可知矣”②。
這種評價不失為中肯之論。
地方機構仍然采用州(府、軍)、縣(城、堡、砦)兩級制,地方官職設有州主、通判、正聽、都案③等官。
同時,仁孝為了進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統(tǒng)治機構,還進一步將政府機構分為五等司,其具體分類情況如下:“上次中下末五等司大小高低,依下條所列實行。
上司:中書、樞密。
次等司:殿前司、御史、中興府、三司、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大都督府、皇城司、宣徽、內宿司、道士功德司、閤門司、御庖廚司、匭匣司、西涼府、府夷州、中府州。
中等司:大恒歷司、都轉運司、陳告司、都磨勘司、審刑司、群牧司、農田司、受納司、邊中監(jiān)軍司、前宮侍司、磨勘軍案殿前司上管、鳴沙軍、卜算院、養(yǎng)賢務、資善務、回夷務、醫(yī)人院、華陽縣、治源縣、五原縣、京師工院、虎控軍、威地軍、大通軍、宣威軍、圣永地居。
下等司:行宮司、擇人司、南院行宮三司、馬院司、西院經治司、沙州經治司、定遠縣、懷遠縣、臨河縣、保靜縣、靈武郡、甘州城司、永昌城、開邊城。
三種工院:北院、南院、肅州。
邊中轉運司:沙州、黑水、官黑山、卓啰、南院、西院、肅州、瓜州、大都督府、寺廟山。
地邊城司:□□、真武縣、西寧、孤山、魅拒、末監(jiān)、勝全、邊凈、信同、應建、爭止、龍州、遠攝、銀州、合樂、年晉城、定功城、衛(wèi)邊城、富清縣、河西縣、安持寨。
末等司:刻字司、作房司、制藥司、織絹院、番漢樂人院、作首飾院、鐵工院、木工院、紙工院、磚瓦院、出車院、綏遠寨、西明寨、常威寨、鎮(zhèn)國寨、定國寨、涼州、宣德堡、安遠堡、訛泥寨、夏州、綏州?!雹龠@說明西夏的中央、地方統(tǒng)治機構,自元昊定官制以來,經過多次調整和補充,至此已臻完善和定型,進入了它的成熟階段。
此外,大約撰成于仁孝時期的西夏文刊印“官階封號表”,其中央縱橫欄書皇帝稱號和帝位繼承人;次書封號名稱,分上品、次品、中品、下品、末品、第六品、第七品;還書有皇后、公主及嬪妃封號;諸王封號(南、北、東、西院王)。國師封號,大臣(樞密、中書等)封號,以及統(tǒng)軍等封號。這反映西夏隨著封建生產關系的進一步發(fā)展,在政治上的封建等級也日益嚴密了。
三、厘定法律與改革禮樂仁孝在“尚文重法”的立國方針指引下,對于厘定西夏法律的工作十分重視。他組織專門官員參加修訂,最后完成了一部比較系統(tǒng)和完備的法典,名曰:《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因該法典每頁版口上方都有“律令”二字,故可簡稱為《開盛律令》?!案呐f新定”,顧名思義是對舊有律令的重新修訂。其所以要重新修訂,該書前面的頒律表講的很清楚,因為舊律有“不明疑礙”處,為了使律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更有針對性,條文更加明晰,便于貫徹執(zhí)行,故需要重新加以修訂。
參加修訂該法典的官員,據(jù)頒律表可知總共有19人。其主持者為北王兼中書令嵬名地暴,參加者有中書、樞密院宰輔要員及中興府、殿前司、閤門司等重要官員,可謂實力雄厚,陣營強大,表明西夏統(tǒng)治者對改舊新定律令工作的高度關注。
《天盛律令》是我國第一部用少數(shù)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F(xiàn)存律令全文約20余萬言,共20卷,1264面,其中基本完整的有9卷,殘失一部份的有10卷,第16卷全部散失。其內容包括刑法、訴訟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軍事法。該法典不僅參考了唐、宋中原王朝的法典,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基本內容,如“十惡”、“八議”、“五刑”,等等;而且結合本國的國情、民情和軍情,在諸如行政法、經濟法、軍事法等很多方面,注入了新的內容,從而使該法典在原有的基礎之上,更加豐富、更加充實、更加切合實際,使之在某些方面(如畜牧業(yè)、軍制、民俗,等等)更具有本民族的特點①。
與此同時,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審訊辦法也日益完備。仁孝時期的黨項學者骨勒茂才所著的《番漢合時掌中珠·人事下》云:“莫違條法,案檢判憑,依法行遣,不敢不聽,恤治民庶。人有高下,君子有禮,小人失道,失其道故。朝夕趨利,與人斗爭。不敬尊長,惡言傷人,恃強凌弱,傷害他人。諸司告狀,大人嗔怒,指揮扃(jiōng窘)分,接狀只關,都案判憑,司吏行遣,醫(yī)人看驗,蹤跡見有。知證分白,追干連人,不說實話,事務參差,枷在獄里,出與頭子。令追知證,立便到來,子細取問,與告者同。不肯招承,凌持打拷,大人指揮。愚蒙小人,聽我之言,孝經中說,父母發(fā)身,不敢毀傷也,如此拷打,心不思惟,可謂孝乎?彼人分析,我乃愚人,不曉世事,心下思惟。我聞此言,罪在我身,謀知情人,此后不為。伏罪入狀,立便斷止”。
這段長篇累牘的說教表明:(一)西夏確有比較完整的訴訟和審訊辦法。我們從這看到了自案件發(fā)生,被害人告狀,都案派人檢驗現(xiàn)場,拘捕犯人和傳知情人作證,直到審問明白、犯者伏罪,然后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判罪等整個審理案件的過程。這個過程與宋朝相比,也大體雷同;(二)西夏刑法懲治鎮(zhèn)壓的對象,也同宋朝一樣,是那些“與人斗爭”,“不敬尊長”,所謂犯上作亂的失道“小人”。至于那些所謂秉禮“君子”,刑法對他們來說,似乎并不適用。連“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樣的官樣文章,也不見于字里行間;(三)西夏統(tǒng)治者一面大力宣傳儒家的說教,向老百姓灌輸忠孝等封建思想,要老百姓安分守己。一面嚴刑峻法,使兩者緊密結合,從而充分發(fā)揮了封建統(tǒng)治者所慣用的兩手——牧師與劊子手的職能。即用法律鎮(zhèn)壓老百姓的反抗,用儒家說教安慰被壓迫者的靈魂。
仁孝在組織人力撰修西夏法典的同時,還對西夏的禮樂進行改革。公元1145年(夏人慶二年)仁孝令樂官李元儒按照漢族樂書,參照西夏制度,對西夏樂書進行重修。至公元1148年(夏人慶五年)五月修成,賜名“新律”①。
四、提倡直言納諫,崇尚節(jié)儉公元1155年(夏天盛七年)九月,仁孝到賀蘭山狩獵,路上他騎坐的駿馬失足受傷,仁孝大怒,下令要殺死修路之人。其尚食官阿華從容進言道:“田獵非人主所宜,今為馬多殺,貴畜賤人,豈可聞于四境乎”②?
仁孝聽了覺得很有道理,事后將這番話告訴皇后罔氏,罔后為了提倡直言,賜阿華以銀幣,以示獎勵。
在提倡直言的同時,對那些剛直不阿的大臣尤為重用。公元1171年(夏乾祐二年)五月,仁孝用直言敢諫的斡道沖為中書令,以后又讓他擔任國相。此外,仁孝還以“性嚴毅,守政不阿”①的翰林學士焦景顏兼任樞密都承旨。“骨鯁有風裁”的熱辣公濟為御史中丞。
隨著封建生產關系的發(fā)展,黨項貴族的漢化日益加深,其生活日益腐化奢侈。尤其是夏國的世祿之家,“悉以奢侈相高”②,這對夏國經濟的發(fā)展是很不利的。公元1163年(夏天盛十五年)五月,仁孝下令“大禁奢侈”③。對于那些受賄的官吏,則親自寫信批評教育。舒王仁禮“監(jiān)軍韋州,私受民錢,遣書責之,勉以官箴,仁禮輒還所受”④。
仁孝的上述措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公元1183年(夏乾祐十四年)八月,斡道沖卒。道沖為國相十余年,但“家無私蓄,卒之日,書數(shù)床而已”⑤。此外,中書令濮王仁忠,其弟舒王仁禮,生活上都堪稱節(jié)儉。仁禮卒,“家無擔石儲,仁忠悉以廩奉給之,己與家人日粗糲而已”⑥。
這說明仁孝推行求直言,禁奢侈和官吏受賄等措施,對于澄清夏國的吏治,使政治比較清明起了積極的作用。
①《西夏書事》卷35。
?、凇端问贰肪?86,《夏國傳下》。
③《西夏書事》卷36。
?、?② ③ ④ ⑤《西夏書事》卷36。
?、佟端问贰肪?86,《夏國傳下》。
?、凇段飨臅隆肪?6。
?、邸掇瑵h合時掌中珠·人事下》。
?、佟短焓⒏呐f新定律令》卷10,《司序行文門》,載劉海年、楊一凡主編:《中國珍稀法典籍集成》甲編第五冊,科學出版社1994年出版。
?、賲㈤喪方鸩ǖ茸g:《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譯注說明》,載《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編第5冊。
?、?②《西夏書事》卷36。
?、佟段飨臅隆肪?7。
②《西夏書事》卷37。
?、邸端问贰肪?86,《夏國傳下》。
?、堋段飨臅隆肪?6。
⑤《西夏書事》卷38。
⑥《西夏書事》卷36。
一、大力發(fā)展教育事業(yè),培養(yǎng)封建御用人才仁孝為了大力發(fā)展西夏教育,培養(yǎng)大批御用人才,擴大統(tǒng)治基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措施如下:1.大興漢學仁孝時,漢學從中央到地方均獲得了很大的發(fā)展。公元1143年六月,下令于各州縣設立學校,“國中增弟子員至三千人”。這同崇宗乾順的國學人數(shù)相比,增加了10倍。同時在宮中設立貴族小學,“凡宗室子孫七歲至十五歲皆得入學”①。并選拔教授給學生上課。公元1144年(夏人慶元年),立大漢太學(相當于今天的大學)。仁孝“親釋奠,弟子員賜予有差”②。此外,還建立內學,“仁孝親選名儒主之”③。
2.發(fā)展科舉制度公元1146年(夏人慶三年)八月,“策舉人,立唱名法,復設童子科,于是取士日盛”①。立唱名法,說明仁孝時期,也像宋朝一樣,設有進士科進行考試。凡是經過皇帝殿試被錄取的進士按規(guī)定要宣布名次,名曰唱名,又叫傳臚。至于童子科究竟何時設立?從人慶四年復設童子科,似乎是從仁孝開始,但從西夏蕃漢教授斡道沖“五歲以尚書中童子舉”②推算,說明西夏童子科,早在崇宗乾順之時即已設立。
3.樹立儒學偶像公元1146年(夏人慶三年)三月,“尊孔子為文宣帝,令州郡悉立廟祀,殿庭宏敞,并如帝制”③。唐時曾封孔子為文宣王,仁孝進一步封孔子為帝,說明西夏尊儒、崇儒之風同中原王朝相比,實有過之而無不及。
4.繼續(xù)購買儒家典籍隨著西夏學校數(shù)量的增多,開科取士的頻繁,廣大知識分子需要閱讀大量儒家典籍。為了滿足這一需要,仁孝派遣使者到金朝“請市儒釋諸書,金主許之”④。西夏統(tǒng)治者之所以不到宋朝購買儒釋書籍,因為南宋偏安江南,與西夏關系隔絕,只好向金求購。
5.闡釋儒家經典仁孝時,不僅組織人力翻譯出版了大量儒家經典著作,而且對其中的一些著作的義理進行闡釋。如精通五經的蕃漢教授斡道沖就曾“譯論語注,作別義三十卷,又作周易十筮,斷以國字書之,行于國中”⑤,對于結合西夏國情,比較準確地宣傳儒家學說和思想起了重要的作用。
此外,仁孝還設立翰林學士院,于翰林學士院內,設有翰林學士、翰林待制和翰林直學士?!耙越咕邦?、王僉等為學士”①。此后,出任翰林學士的知識分子越來越多。
由于仁孝采取了上述行之有效的措施,從而為西夏國家培養(yǎng)了大批有用人才,并因此得到了金朝使者的稱贊:“夏國多才,較昔為盛”。
二、完善中央和地方機構公元1162年(夏天盛十四年)十月,仁孝將中書、樞密院移到宮廷內門之外,以備顧問。仁孝的這種作法,被史家稱之為勵精圖治之善政。清人吳廣成指出:“仁孝勵精圖治,恐見聞未及,將中書、樞密院移置內門外,以便顧問,則上無勿知之隱,下無不達之情,夏政之善可知矣”②。
這種評價不失為中肯之論。
地方機構仍然采用州(府、軍)、縣(城、堡、砦)兩級制,地方官職設有州主、通判、正聽、都案③等官。
同時,仁孝為了進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統(tǒng)治機構,還進一步將政府機構分為五等司,其具體分類情況如下:“上次中下末五等司大小高低,依下條所列實行。
上司:中書、樞密。
次等司:殿前司、御史、中興府、三司、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司、大都督府、皇城司、宣徽、內宿司、道士功德司、閤門司、御庖廚司、匭匣司、西涼府、府夷州、中府州。
中等司:大恒歷司、都轉運司、陳告司、都磨勘司、審刑司、群牧司、農田司、受納司、邊中監(jiān)軍司、前宮侍司、磨勘軍案殿前司上管、鳴沙軍、卜算院、養(yǎng)賢務、資善務、回夷務、醫(yī)人院、華陽縣、治源縣、五原縣、京師工院、虎控軍、威地軍、大通軍、宣威軍、圣永地居。
下等司:行宮司、擇人司、南院行宮三司、馬院司、西院經治司、沙州經治司、定遠縣、懷遠縣、臨河縣、保靜縣、靈武郡、甘州城司、永昌城、開邊城。
三種工院:北院、南院、肅州。
邊中轉運司:沙州、黑水、官黑山、卓啰、南院、西院、肅州、瓜州、大都督府、寺廟山。
地邊城司:□□、真武縣、西寧、孤山、魅拒、末監(jiān)、勝全、邊凈、信同、應建、爭止、龍州、遠攝、銀州、合樂、年晉城、定功城、衛(wèi)邊城、富清縣、河西縣、安持寨。
末等司:刻字司、作房司、制藥司、織絹院、番漢樂人院、作首飾院、鐵工院、木工院、紙工院、磚瓦院、出車院、綏遠寨、西明寨、常威寨、鎮(zhèn)國寨、定國寨、涼州、宣德堡、安遠堡、訛泥寨、夏州、綏州?!雹龠@說明西夏的中央、地方統(tǒng)治機構,自元昊定官制以來,經過多次調整和補充,至此已臻完善和定型,進入了它的成熟階段。
此外,大約撰成于仁孝時期的西夏文刊印“官階封號表”,其中央縱橫欄書皇帝稱號和帝位繼承人;次書封號名稱,分上品、次品、中品、下品、末品、第六品、第七品;還書有皇后、公主及嬪妃封號;諸王封號(南、北、東、西院王)。國師封號,大臣(樞密、中書等)封號,以及統(tǒng)軍等封號。這反映西夏隨著封建生產關系的進一步發(fā)展,在政治上的封建等級也日益嚴密了。
三、厘定法律與改革禮樂仁孝在“尚文重法”的立國方針指引下,對于厘定西夏法律的工作十分重視。他組織專門官員參加修訂,最后完成了一部比較系統(tǒng)和完備的法典,名曰:《天盛改舊新定律令》。因該法典每頁版口上方都有“律令”二字,故可簡稱為《開盛律令》?!案呐f新定”,顧名思義是對舊有律令的重新修訂。其所以要重新修訂,該書前面的頒律表講的很清楚,因為舊律有“不明疑礙”處,為了使律令,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更有針對性,條文更加明晰,便于貫徹執(zhí)行,故需要重新加以修訂。
參加修訂該法典的官員,據(jù)頒律表可知總共有19人。其主持者為北王兼中書令嵬名地暴,參加者有中書、樞密院宰輔要員及中興府、殿前司、閤門司等重要官員,可謂實力雄厚,陣營強大,表明西夏統(tǒng)治者對改舊新定律令工作的高度關注。
《天盛律令》是我國第一部用少數(shù)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F(xiàn)存律令全文約20余萬言,共20卷,1264面,其中基本完整的有9卷,殘失一部份的有10卷,第16卷全部散失。其內容包括刑法、訴訟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軍事法。該法典不僅參考了唐、宋中原王朝的法典,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基本內容,如“十惡”、“八議”、“五刑”,等等;而且結合本國的國情、民情和軍情,在諸如行政法、經濟法、軍事法等很多方面,注入了新的內容,從而使該法典在原有的基礎之上,更加豐富、更加充實、更加切合實際,使之在某些方面(如畜牧業(yè)、軍制、民俗,等等)更具有本民族的特點①。
與此同時,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審訊辦法也日益完備。仁孝時期的黨項學者骨勒茂才所著的《番漢合時掌中珠·人事下》云:“莫違條法,案檢判憑,依法行遣,不敢不聽,恤治民庶。人有高下,君子有禮,小人失道,失其道故。朝夕趨利,與人斗爭。不敬尊長,惡言傷人,恃強凌弱,傷害他人。諸司告狀,大人嗔怒,指揮扃(jiōng窘)分,接狀只關,都案判憑,司吏行遣,醫(yī)人看驗,蹤跡見有。知證分白,追干連人,不說實話,事務參差,枷在獄里,出與頭子。令追知證,立便到來,子細取問,與告者同。不肯招承,凌持打拷,大人指揮。愚蒙小人,聽我之言,孝經中說,父母發(fā)身,不敢毀傷也,如此拷打,心不思惟,可謂孝乎?彼人分析,我乃愚人,不曉世事,心下思惟。我聞此言,罪在我身,謀知情人,此后不為。伏罪入狀,立便斷止”。
這段長篇累牘的說教表明:(一)西夏確有比較完整的訴訟和審訊辦法。我們從這看到了自案件發(fā)生,被害人告狀,都案派人檢驗現(xiàn)場,拘捕犯人和傳知情人作證,直到審問明白、犯者伏罪,然后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判罪等整個審理案件的過程。這個過程與宋朝相比,也大體雷同;(二)西夏刑法懲治鎮(zhèn)壓的對象,也同宋朝一樣,是那些“與人斗爭”,“不敬尊長”,所謂犯上作亂的失道“小人”。至于那些所謂秉禮“君子”,刑法對他們來說,似乎并不適用。連“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樣的官樣文章,也不見于字里行間;(三)西夏統(tǒng)治者一面大力宣傳儒家的說教,向老百姓灌輸忠孝等封建思想,要老百姓安分守己。一面嚴刑峻法,使兩者緊密結合,從而充分發(fā)揮了封建統(tǒng)治者所慣用的兩手——牧師與劊子手的職能。即用法律鎮(zhèn)壓老百姓的反抗,用儒家說教安慰被壓迫者的靈魂。
仁孝在組織人力撰修西夏法典的同時,還對西夏的禮樂進行改革。公元1145年(夏人慶二年)仁孝令樂官李元儒按照漢族樂書,參照西夏制度,對西夏樂書進行重修。至公元1148年(夏人慶五年)五月修成,賜名“新律”①。
四、提倡直言納諫,崇尚節(jié)儉公元1155年(夏天盛七年)九月,仁孝到賀蘭山狩獵,路上他騎坐的駿馬失足受傷,仁孝大怒,下令要殺死修路之人。其尚食官阿華從容進言道:“田獵非人主所宜,今為馬多殺,貴畜賤人,豈可聞于四境乎”②?
仁孝聽了覺得很有道理,事后將這番話告訴皇后罔氏,罔后為了提倡直言,賜阿華以銀幣,以示獎勵。
在提倡直言的同時,對那些剛直不阿的大臣尤為重用。公元1171年(夏乾祐二年)五月,仁孝用直言敢諫的斡道沖為中書令,以后又讓他擔任國相。此外,仁孝還以“性嚴毅,守政不阿”①的翰林學士焦景顏兼任樞密都承旨。“骨鯁有風裁”的熱辣公濟為御史中丞。
隨著封建生產關系的發(fā)展,黨項貴族的漢化日益加深,其生活日益腐化奢侈。尤其是夏國的世祿之家,“悉以奢侈相高”②,這對夏國經濟的發(fā)展是很不利的。公元1163年(夏天盛十五年)五月,仁孝下令“大禁奢侈”③。對于那些受賄的官吏,則親自寫信批評教育。舒王仁禮“監(jiān)軍韋州,私受民錢,遣書責之,勉以官箴,仁禮輒還所受”④。
仁孝的上述措施,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公元1183年(夏乾祐十四年)八月,斡道沖卒。道沖為國相十余年,但“家無私蓄,卒之日,書數(shù)床而已”⑤。此外,中書令濮王仁忠,其弟舒王仁禮,生活上都堪稱節(jié)儉。仁禮卒,“家無擔石儲,仁忠悉以廩奉給之,己與家人日粗糲而已”⑥。
這說明仁孝推行求直言,禁奢侈和官吏受賄等措施,對于澄清夏國的吏治,使政治比較清明起了積極的作用。
①《西夏書事》卷35。
?、凇端问贰肪?86,《夏國傳下》。
③《西夏書事》卷36。
?、?② ③ ④ ⑤《西夏書事》卷36。
?、佟端问贰肪?86,《夏國傳下》。
?、凇段飨臅隆肪?6。
?、邸掇瑵h合時掌中珠·人事下》。
?、佟短焓⒏呐f新定律令》卷10,《司序行文門》,載劉海年、楊一凡主編:《中國珍稀法典籍集成》甲編第五冊,科學出版社1994年出版。
?、賲㈤喪方鸩ǖ茸g:《天盛改舊新定律令·譯注說明》,載《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編第5冊。
?、?②《西夏書事》卷36。
?、佟段飨臅隆肪?7。
②《西夏書事》卷37。
?、邸端问贰肪?86,《夏國傳下》。
?、堋段飨臅隆肪?6。
⑤《西夏書事》卷38。
⑥《西夏書事》卷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