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萊恩·萊特(章靜繪)
法律現(xiàn)實主義是二十世紀法律實踐與法學研究中的重要思潮。但在相關研究中,這一思潮即便不是被法學家與哲學家們拋諸腦后,也是冷眼視之。近日,國際知名法理學家和尼采研究專家、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院卡爾·N. 盧埃林法理學講席教授布萊恩·萊特(Brian Leiter)重構法律現(xiàn)實主義的代表作《自然化法學:美國法律現(xiàn)實主義和法哲學中的自然主義文集》(Naturalizing Jurisprudence: Essays on American Legal Realism and Naturalism in Legal Philosophy, 2007)的中譯本由商務印書館推出。《上海書評》邀請該書譯者同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趙英男采訪了布萊恩·萊特教授,請他談談有關尼采研究、一般法理學、自然主義、法律現(xiàn)實主義等議題。
《自然化法學:美國法律現(xiàn)實主義和法哲學中的自然主義文集》,[美]布萊恩·萊特著,趙英男譯,商務印書館,2024年11月出版,494頁,78.00元
《尼采論道德》第二版,[美]布萊恩·萊特著,勞特里奇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302頁,54.99美元,該書中譯本將由上海人民出版社|思想劇場出版
您可否談談自己的經(jīng)歷?您為何對尼采以及一般法理學感興趣?
布萊恩·萊特:先前有一篇關于我自己經(jīng)歷的訪談(參見What Is It Like to Be a Philosopher網(wǎng)站2015年12月22日發(fā)表的萊特訪談)。這里是一個簡單的概述。在美國,法學是研究生階段才有的專業(yè)。人們在大學本科會學習其他專業(yè)(比如,哲學、歷史或化學),本科畢業(yè)之后才決定是否攻讀法學學位。我當時覺得哲學非常有趣,但正如在美國常常發(fā)生的那樣,父母問我哲學家是否能夠找到工作。大哉問!我就決定同時學習法律和哲學,因為很多工作需要律師,而且法律和哲學具有某種類似性(特別是它們都強調(diào)論辯性推理與論證)。一旦我開始研究法律,我自然而然地更側重于比較具有哲學色彩的部分,尤其是法理學。我似乎對不受人待見的哲學家與哲學觀點持有某種同情。在哲學中,這類哲學家是尼采;在法理學中,這類觀點是法律現(xiàn)實主義,它受到哈特不公正地扭曲。對于尼采和美國法律現(xiàn)實主義者,我一直試圖表明他們要比其他人所認為的更加重要且富有哲學洞見。我認為自己取得了一些成功,但這并不由我來評判。
您的《尼采論道德》應當是英語世界尼采研究中引用率最高的一部著作。您為什么覺得尼采如此重要?在我的理解中,您對尼采的解讀非常強調(diào)他作為自然主義者而非形而上學家的面向。這顯然不同于,比如,海德格爾的觀點??赡岵傻脑S多論述都和形而上學相關,特別是他對“權力意志”的分析。您覺得這些文本實際上無法表達尼采真正想要表達的意思?
布萊恩·萊特:海德格爾對尼采的解讀并不是嚴肅的學術研究;海德格爾總是按照自己的目的來解讀(或誤解)其他哲學家,所以我覺得我們沒必要在他的觀點上花費太多時間。若想嚴肅地解讀尼采,你就必須理解他的思想語境。當尼采在十九世紀六十年代思想走向成熟時,黑格爾對他來說并不重要(沒有明確證據(jù)表明尼采曾讀過黑格爾):當時的兩大哲學運動是新康德主義(“回到康德”)和德國唯物論,后者是現(xiàn)在不太為人所知的思想家發(fā)起的,主要是生理學家和醫(yī)生——他們都是哲學自然主義者。對尼采來說,代表著上述兩大趨向的關鍵思想人物是弗里德里?!だ矢瘢‵riedrich Lange)。朗格的《唯物論歷史》(History of Materialism)在當時非常有影響。朗格作為一位新康德主義者,認為經(jīng)驗科學只向我們提供了有關現(xiàn)象世界的知識;但對現(xiàn)象世界而言,生理學這樣的經(jīng)驗科學向我們表明,并不存在靈魂或自由意志,我們的心靈生活都是我們生理機能的產(chǎn)物。尼采非常認真地對待這種觀點,以至于在他后來的人生中,他遺憾自己成為了一位古典學者而非自然科學家。當然,尼采后來拒絕在現(xiàn)象世界和本體世界作出康德式的區(qū)分,所以他超越了新康德主義。
弗里德里?!だ矢?/p>
朗格之外,對尼采有重要影響的另一個人物就是阿圖爾·叔本華,這是位非比尋常的新康德主義者,且傾向于形而上學思辨。尼采早期顯然受到叔本華的影響,但在他成熟時期的作品中這一點發(fā)生了改變。“權力意志”是有關人的動機的心理學假設,而非有關這個世界的形而上學本質的主張。海德格爾只能通過強調(diào)尼采從未發(fā)表過的筆記來提出其他看法。但我們知道尼采的著作源自他對自己筆記中素材的揀選,而海德格爾關心的大部分觀點尼采都沒有發(fā)表。在他發(fā)表的著作中,并沒有支持“權力意志”是有關實在性質的形而上學命題這個主張的依據(jù)。這是英美學者取得關鍵進展的一個地方,主要歸功于莫德瑪麗·克拉克(Maudemarie Clark)在1990年出版的《尼采論真理與哲學》(Nietzsche on Truth and Philosophy)這本書。
莫德瑪麗·克拉克著《尼采論真理與哲學》
一直有觀點認為尼采是道德的激烈批判者,特別是對自由意志和道德規(guī)范這些傳統(tǒng)主張。我們應該如何理解這種看法?尼采似乎對倫理或道德充滿懷疑,甚至持有反自由的立場。您如何看待這一點?
布萊恩·萊特:尼采在一種非常深刻的意義上是反自由的:他拒絕如下觀點,即人類由于身為人類而具有道德平等性。他認為存在著“高等”的人類(比如,歌德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以及他所鄙視的“烏合之眾”或“群氓”。當然,尼采也否認包括道德判斷在內(nèi)的一切價值判斷的客觀性:但這些問題就如英語中所說的,是“個人喜好”。一個人的評價性偏好可能揭示出他是怎樣的人,但不是我們能夠加以爭辯論證的。身為對馬克思非常感興趣的哲學家,我對尼采蔑視大部分人類的反自由傾向并不同情。但盡管如此,尼采對傳統(tǒng)道德理念提出了非常深刻的挑戰(zhàn),至少在受到基督教、猶太教和伊斯蘭教影響的西方傳統(tǒng)中如此。他對自由意志和道德責任的否定也是這種挑戰(zhàn)的一部分,不過這種批評遠遠超出了我在《尼采論道德》中的討論。
我注意到您在《自然化法學》中討論道德和法律的客觀性時好幾次提到尼采??陀^性是非常復雜的議題。人們傾向于認為,如果法律或道德不再客觀,我們生活中的正義與確定性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從自然主義的角度,您會如何回應這種擔憂?
布萊恩·萊特:我很遺憾地指出,無法保證我們生活中存在正義或確定性。自然主義沒有任何回應。對于這個問題的回應,以及試圖增進正義和確定性的努力,都是致力于這些目標的人們的工作。馬克思就是這樣的一位人物,其他許多思想家同樣如此。
《自然法化學》涵蓋了一般法理學、法律現(xiàn)實主義、司法裁判與道德的客觀性等諸多議題。您可否談談自己有關一般法理學的理解,以及對于法律現(xiàn)實主義的看法?
布萊恩·萊特:“一般法理學”,就是有關“一般意義上的法律”(law in general)的研究,也即關于法律的性質、法律和道德的關系,還有法律推理的性質的研究。“法律現(xiàn)實主義”主要涉及法律推理及其在司法決策中的作用?,F(xiàn)實主義者的主要觀點是,法律推理常常是不確定的,這尤其是因為對于有效法律淵源的解釋常常是不確定的。有效的法律淵源,在法律現(xiàn)實主義者們看來,就是法律實證主義這種有關法律性質最為成功的理論所說的制定法、判例等。
我覺得“自然化”這個表述有些難懂。您可以簡單解釋一下嗎?在書中您提到,自然化法學是一種有關美國法律現(xiàn)實主義的哲學解讀。在我看來,這種解讀至少包含三個議題:其一,哲學中的自然主義與法律現(xiàn)實主義所基于的實用主義的關系是什么?其二,您大量援引了奎因(W. V. O. Quine)的學說,他的觀點自然不同于影響哈特的日常語言哲學的立場。您為什么覺得奎因的學說很有吸引力?其三,在何種意義或何種程度上,您覺得法理學應當被自然化?我們應當自然化法理學中有關司法裁判的論述,還是有關法律概念的討論?
布萊恩·萊特:這里包含很多好問題?!白匀恢髁x”指的是不存在與眾不同的哲學方法,特別是不存在先驗的哲學方法,因此哲學不過就是經(jīng)驗科學中比較抽象和具有反思性的部分。這意味著在法律領域,我們應當尋求一種能夠與我們從任何相關經(jīng)驗科學所得出的結論相一致的有關法律和司法裁判的理論,抑或一種源自這些經(jīng)驗科學結果的理論。哈特盡管受到日常語言哲學的影響,但實際上持有非常具有自然主義色彩的觀點。比如,他從某種有關人類行為和態(tài)度的經(jīng)驗事實角度來解釋法律體系的基礎:構成法律體系基礎的承認規(guī)則,存在于官員的行為和態(tài)度之中,所以這個規(guī)則是一個復雜的(有關官員就何種法律有效性標準達成一致且認為其具有義務性的)心理學和社會學事實。從這個角度來說,哈特的法律理論并非像漢斯·凱爾森(Hans Kelsen)的理論那般“純粹”。凱爾森并非自然主義者:他認為存在著一種獨立于經(jīng)驗科學的(大體上是康德式的)哲學方法。哈特并不這么看。
奎因是二十世紀最重要的自然主義哲學家,不過他支持自然主義的理由主要是實用性的:源自科學革命的認識論規(guī)范很有效,這些規(guī)范使得我們不僅能夠預測還常常能夠掌控未來的經(jīng)驗過程??虻淖匀恢髁x澄清了早先其他非常重要的自然主義思想家(比如,馬克思和尼采)并未明言的一個哲學視角。但在法哲學中,奎因給我指明了一條通過類比來理解美國法律現(xiàn)實主義者的道路,即便這些現(xiàn)實主義者并非哲學家且總是犯下愚蠢的哲學錯誤。因此,我重構了美國法律現(xiàn)實主義者的方案,認為他們想要對裁判理論做的事情,與奎因打算對認識論做的一樣:這就是將之自然化。在將認識論加以自然化時,奎因指出,傳統(tǒng)認識論的規(guī)范性方案失敗了:我們無法為自己的信念提供規(guī)范性證成。因此,我們應當轉而嘗試理解感官性輸入與我們的理論輸出(我們有關世界的理論)之間的因果(而非規(guī)范性)關聯(lián)。在自然化裁判理論時,美國現(xiàn)實主義者指出,裁判理論的規(guī)范性方案失敗了:許多法律問題(特別是那些出現(xiàn)在上訴法院的)壓根沒有基于法律理由的獨特規(guī)范性證成。我們應當轉而嘗試理解事實輸入(“情境類型”)和法院裁判之間的因果(而非規(guī)范性)關聯(lián)。
奎因
這種自然化方案無法告訴我們哪種法律概念是最有道理的。如我之前所說,希望有一種法律概念被證明是最具解釋力和預測力的。這種法律概念當然一直就是有關法律性質的實證主義理論,而且有關法律的社會科學并沒有成功到足以確保我們認知上的信心的程度。所以自然化法學的成敗依舊是一個開放的問題。
自赫伯特·哈特(H. L. A. Hart)出版《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1961)之后直至近來的法理學研究,概念分析(conceptual analysis)一直都是主要研究方法。這個方法承諾探究法律的性質,也即法律的本質必然屬性。我想您對此一定有獨到的見解,可否與我們分享一下?
布萊恩·萊特:哈特無疑并不認為法律理論是有關法律的“本質”和“必然”屬性的理論:法律是否具有這種屬性是值得懷疑的。(哈特之后的學者一直用這種充滿雄心壯志但卻令人難以信服的形而上學語言描述自己的研究方案,可哈特并未如此,我認為哈特是對的。)更令人信服的說法是現(xiàn)代國內(nèi)法律體系具有某些獨特的特征。對此,哈特的描述很不錯:法律體系是初級規(guī)則與次級規(guī)則的結合——初級規(guī)則是施加義務或責任的規(guī)則;次級規(guī)則是有關如何制定、實施以及(最為重要的是)識別初級規(guī)則的規(guī)則。在哈特看來,識別其他規(guī)則的規(guī)則,就是“承認規(guī)則”,這種規(guī)則就是適用同樣的法律有效性標準并認為自己擁有適用這些標準的義務的一種慣習性實踐:從根本上來說,法律建立在官員的慣習性實踐之上。當然會有邊緣情形存在,這些情形可能會也可能不會構成法律與法律體系的例證,但我們不應對像法律這樣的人造物(artifact)有更多的奢求了。(法律可不像水或者黃金那樣是一種“自然類”!它是人類的創(chuàng)造。)
哈特著《法律的概念》
概念分析是一種訴諸我們有關概念外延(也即概念所適用的對象)的直覺的分析方法。長久以來人們對于概念分析的擔憂是,它取決于將誰的直覺納入考量。但正如我在《自然化法學》之后的作品中指出的那樣,涉及適用于人造物的概念時,這種方法可能是有效的(參見Alex Langlinais & Brian Leiter, “The Methodology of Legal Philosophy,” in H. Cappelen, T. Gendler & J. Hawthorne 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hilosophical Methodolog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傮w來說,我們應當更傾向于選用成功的經(jīng)驗科學中富有成效的概念,可是有關法律的經(jīng)驗科學可預計地不會像其他經(jīng)驗科學那樣成功。此外,值得指出的是,一切有關法律的經(jīng)驗性社會科學論述都預設了一種實證主義的法律概念。
您如何看待法律的規(guī)范性?您覺得自然主義可以更有成效地處理這個議題嗎?
布萊恩·萊特:有關“法律規(guī)范性”(normativity of law)的討論非常令人困惑。它指的是什么?它是指法律是否給予人們行動理由嗎?如果是這樣,的確如此,因為任何事物都能夠賦予人們行動理由,這取決于人們已有的欲望。這個問題是說法律是否會創(chuàng)設遵循法律指令的道德義務嗎?如果是這樣,答案顯然是否定的。自然主義只是與這些問題間接相關。從自然主義視角來看,我們知道實際上不存在任何道德義務,“義務”和“理由”不過是有關人類心理狀態(tài)的事實,是有關他們態(tài)度和感受的事實。比如,依據(jù)哈特的看法,無論哪里存在著一個法律體系,官員都會從一種“內(nèi)在視角”來接受該體系的(次級)規(guī)則,也即他們會認為這些規(guī)則具有義務屬性。哈特明白這是一種描述性而非規(guī)范性事實:這是有關官員心理態(tài)度的事實。(哈特受到吉爾伯特·賴爾[Gilber Ryle]的心理學行為主義的影響,有時他的表述似乎讓人覺得這不是有關官員心理狀態(tài)的事實,但如我在其他文章中的分析,這種看法是一種誤解,參見Brian Leiter, “Back to Hart”, Annals, vol. 69, No. 4, 2021。)
我們剛剛提到了哈特,那就一定要再聊聊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他的修辭向來令人著迷,他的論述總是雄心勃勃。比如,他會說法官應當對法律提出“建構性解釋”,他們應當對法律材料提出“最佳理解”。您會如何評價他與哈特之間的“論辯”?
哈特與德沃金
布萊恩·萊特:哈特的一個重要洞見就是,在有效運作的法律體系中,法律主要在法庭之外存在:這是因為大部分人(當然是在律師的輔助下)能夠認識到什么是法律,并且根據(jù)法律來規(guī)劃自己的事務,所以他們無需最后走進法院。德沃金完全搞錯了這一點:他的作品給人的感覺是,如果我們不展開司法解釋就無法了解法律。即便是在基于先例制度的法律體系中,情況也并非如此。德沃金所關注的出現(xiàn)在上訴法院的案件并不具有代表性,在法律體系中只是一種邊緣現(xiàn)象:大部分法律問題都由律師處理掉了,根本不會訴諸法院。這是因為在一個常態(tài)的法律體系中,存在著有關“法律是什么”的諸多共識。這種共識之所以可能,是因為法律體系中存在著承認規(guī)則。
順帶提一句,德沃金的觀點并非“法官應當提出建構性解釋”。他主張的是在每一個案件中,“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的答案都取決于建構性解釋。這很荒謬。德沃金提出這個主張,是因為他覺得只有當法律產(chǎn)生于建構性解釋時,才會存在遵循法律的道德義務。從我所贊同的馬克思主義角度來看,這顯然是一種充滿意識形態(tài)色彩的幻覺:沒有理由認為法律創(chuàng)造了一種有關服從的道德義務。德沃金的理論服務于如下意識形態(tài)目的,即美國和英國的法律創(chuàng)造了一種遵循法律的道德義務。
根據(jù)您的體會,對一般法理學領域的年輕學者和學生,特別是在學術寫作方面,您有何建議?
布萊恩·萊特:對于法理學的年輕學者和學生,我有如下一些建議,但我想強調(diào)的是當然還有很多其他路徑與選擇。其一,讓自己充分掌握現(xiàn)有的學術觀點,因為科學知識是累積性的,不知道其他學者寫了些什么,就無法取得進步。其二,記住每一個人都會犯錯,就連法理學中的偉大人物也是如此。你不能單純學習他們的文本,而是應當批判性地展開研究:評判他們的論證,別害怕得出他們犯了錯的結論。這是英美法理學最強大的一面,也即愿意論證最重要的思想家實際上是錯的。知識只有經(jīng)過檢驗和批判才能有所發(fā)展:這是年輕學者和學生的任務!其三,嘗試參與國際性的學術論辯。這很難,英美學者在這方面做得不好,因為他們大部分人都不閱讀其他語言的作品。萊斯利·格林(Leslien Green)和我作為《牛津法哲學研究》(Oxford Studies in Philosophy of Law)的編輯,在每一卷中都收錄了來自其他法理學傳統(tǒng)的文章,包括意大利、法國、阿根廷和其他國家地區(qū)。最后,認識到法哲學可能會受到地方政治文化的影響,且這種影響對于學術不那么有益。在英美世界中,德沃金是一個值得警醒的范例:他的整個法理學理論都致力于合理化“自由”的最高法院的裁判。別重復這樣的錯誤。法哲學的目標不應該是展現(xiàn)法律是善的、公正的或公平的;而是應當去理解法律是什么以及它如何發(fā)揮作用。面對現(xiàn)實!
《牛津法哲學研究》
最后您可否和我們分享一下正在展開的研究?如果請您推薦法理學中的一部著作,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之外,您覺得還有哪本讀來讓人受益?
布萊恩·萊特:我正在寫作《從現(xiàn)實主義的觀點看》(From a Realist Point of View),這是一部有關法律現(xiàn)實主義和政治現(xiàn)實主義的文集,將由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其中一些文章之前發(fā)表過,有一些則經(jīng)過大幅修改,還有一些是全新的。我希望這會是我有關現(xiàn)實主義法理學理論的最終陳詞。
我無法只推薦一本書:當然沒有哪部作品像哈特的這本這么重要,每個法理學學生都需要研讀,凱爾森的《純粹法理論》(Pure Theory of Law)同樣如此。其他對法理學學生非常有幫助的著作,是約瑟夫·拉茲(Jeseph Raz)的文集《法律的權威》(The Authority of Law, 1971)和萊斯利·格林的文集《正義的萌芽》(The Germ of Justice, 2024),后者基本上代表了過去三十年間英美法哲學的“頂尖水平”。對法律現(xiàn)實主義感興趣的讀者,意大利法律現(xiàn)實主義的熱那亞學派很重要(喬瓦尼·特雷略[Giovanni Tarello]、里卡多·瓜斯蒂尼[Riccardo Guastini]),還有法國法律現(xiàn)實主義代表人物米歇爾·托貝(Michel Troper),以及美國現(xiàn)實主義者的經(jīng)典著作,像卡爾·盧埃林(Karl Llewellyn)的《荊棘叢》(The Bramble Bush)和《普通法傳統(tǒng)》(The Common Law Tradition)。
(同濟大學人文學院劉金澤博士對本次訪談亦有貢獻,特此感謝?。?/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