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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奸”之道:楊亮衢因通奸被毆傷身死案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shù)?!迸炫刃侣勊郊覛v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

蘇軾有云:“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shù)。”澎湃新聞·私家歷史特別推出“洗冤錄”系列,藉由歷朝歷代的真實案件,窺古代社會之一隅。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晚,巴縣縣民楊沛在家中焦急地來回踱步,他發(fā)現(xiàn)早該回家與他共進晚餐的父親楊亮衢自午后便沒有歸家,時已深夜,他不由地心生憂慮。直到三更時,自家佃仆舒德的妻子楊氏跑到他家中,說楊亮衢被她的丈夫打倒在地,生死未卜。二十一日早,楊亮衢死亡。楊沛連忙將此事上稟巴縣衙門,以“求伸冤”。衙門收到命案上報后,便立即派人到案發(fā)地點進行勘察,仵作亦對楊亮衢進行了詳細的尸檢,發(fā)現(xiàn)楊亮衢左眼處有拳傷,咽喉、手指、腦后俱有傷,但均不致命。楊亮衢腮下有一道斜長三寸五分、寬四分的致命傷,已傷及骨骼。此外,其自下數(shù)第五條肋骨斷裂,仵作判斷是被他人的膝蓋磕裂的,左脅亦有斜長一寸、寬四分的致命傷,應(yīng)為木器擊打所致。仵作又將兇器木棍與傷痕比對,未發(fā)現(xiàn)不符之處。最終,仵作判斷楊亮衢“實系生前受傷身死”。

楊亮衢驗尸圖格



舒德的口供也驗證了這一點,楊亮衢身上的傷與舒德的行為幾乎完全一致:

小的打他左眼胞一拳,他把木棍奪去,還打小的右額角一下,往外跑走。小的趕到堂屋,把棍奪轉(zhuǎn),打他右腮頰連右唇一下,楊亮衢仰跌倒地。小的用手指住他咽喉,跪壓在他身上,他用手抓傷小的左臉,小的用膝蓋挺他左前肋一下。

作為佃仆的舒德為何敢棒殺自己的主家家主?(在楊沛與楊氏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舒德與楊亮衢之間存在著佃仆與主家之間的上下關(guān)系。舒德雖然只是租用楊亮衢家的草房居住,且在舒德的口供中,他本人“架船生理”,“多不在家”,似乎與楊亮衢并非典型的地主-佃農(nóng)關(guān)系。但經(jīng)君健指出,在清代的賤民中,亦存在著“佃仆”這類的不齒于齊民的一種賤民,他們雖與奴婢不同,能自尋生計,不需要向主人繳納地租,但他們的服務(wù)對象為“一房”,即為一個家庭整體服務(wù),佃仆亦稱主家家主為“房主”,且佃仆在必要情況下需要為主家服役,詳見經(jīng)君?。骸肚宕鐣馁v民等級》,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91-203頁)綜合諸多口供可確定原因,即楊亮衢與舒德的妻子楊氏通奸被舒德發(fā)現(xiàn),作為佃仆的舒德一氣之下,棒殺了自己的家主楊亮衢。但同時,在口供中可以發(fā)現(xiàn)楊亮衢與楊氏的通奸行為并非僅有這一次。連楊亮衢的兒子楊沛都知曉“父親原常來走動與楊氏通奸”,雖然他沒有親身實見,但他顯然是知道父親與楊氏長期通奸這一事實的。楊氏也自陳了她與楊亮衢的關(guān)系:

房主楊亮衢原常到小婦人家走動,上年五月丈夫沒在家,楊亮衢來調(diào)戲小婦人,與他通奸起。后來丈夫出外,他就興小婦人奸宿,是瞞著丈夫,丈夫不知道的。

舒德本人亦察覺到了自己的妻子與楊亮衢之間的不潔關(guān)系,他并非如楊氏所說的那般全不知情:

小的架船生理,佃楊亮衢房屋居住。多不在家,有時回來遇見楊亮衢在小的家,小的疑妻子和他有奸,查問妻子回說沒有。

舒德對其妻子楊氏與楊亮衢之間的通奸行為早有懷疑,在那個舒德自述“月亮已上,照得屋里明亮”的夜晚,他親眼看到了自己的妻子與家主楊亮衢相奸,坐實了他的疑竇,于是將自己的家主殺死。

筆者之所以選取這個案子,是因為該案件在筆者所能接觸到的巴縣檔案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指出,在整個中國帝制時期,關(guān)于“性”方面的正統(tǒng)觀念的準則,是一種將人際關(guān)系當中的得體舉止與政治秩序相關(guān)聯(lián)的關(guān)于社會控制的意識形態(tài),而“奸”罪的出現(xiàn),則代表著性事失序與政治失序同時發(fā)生?!凹椤弊锎蚱屏饲逭娟P(guān)于理想中的性秩序與社會政治秩序。需要指出的是,明清時期的“奸”罪,即性犯罪這一行為,包括以下三種基本要素:第一,性犯罪是發(fā)生在異性之間的性交行為。第二,性犯罪是發(fā)生在為法律所認可的正統(tǒng)婚姻形式之外的性交行為。第三,性犯罪意味著外來男子對另一男子的血統(tǒng)的紊亂,并因此給整個社會秩序帶來了威脅。(蘇成捷:《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謝美裕、尤陳俊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3年,第55-64頁)在此處,楊亮衢與楊氏之間的性行為完全可以被視為性犯罪。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楊沛明明知道其父親楊亮衢與楊氏之間是通奸的關(guān)系,為何還敢上報衙門?

要解答楊沛的動機,需要從楊亮衢和舒德的身份以及關(guān)于“奸”罪的法律記載出發(fā)。前文已經(jīng)提及舒德的身份是佃仆,與之對應(yīng),楊亮衢的身份即為家主。前者為賤民,而后者為良民。兩者之間的主仆關(guān)系,本質(zhì)上是一種社會性別的等級關(guān)系。瞿同祖指出,即便是奸非罪,法律對良民與賤民的判決亦有所不同,其基本原則是奴奸良人者較常人相奸為重,良奸賤者則較常人相奸為輕。與此相伴隨而形成的性別觀念即為,賤民階級的女子為良民階級的男子所奸污,則社會上認為無足輕重,對于這男子來說并不是了不得的羞恥。(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商務(wù)印書館,2010年,第256頁)《唐律疏儀》的律疏中寫道,“奸他人部曲妻,明奸已家部曲妻及客女,各不坐”,此文當可為一證?!对湔隆吩谡撌鲋骷榕珪r,亦規(guī)定“主奸奴妻,難議坐罪”,這明顯證明了作為良民的主人若是要“奸”奴仆的妻子,亦很難判罪。即便《唐律疏議》與《元典章》使用了“奸”這一表述而沒有采用“幸”這一字眼,但從實際的司法判斷層面,主人奸奴仆之妻,并不坐罪。我們雖不能輕斷論楊沛有這樣的法律知識,但至少從他敢于在明知自己父親與佃仆之妻長期通奸的情況下依舊報官,且在口供中直言“求伸冤”的情況來看,他并不覺得自己父親有過錯。

那么衙門是如何判決的呢?案件最終判決如下所示:

將尸棺飭令領(lǐng)埋,舒德收禁兇器封貯,楊氏給親保領(lǐng),撥醫(yī)調(diào)治。

縣令對此并未對舒德做出明顯的處罰,只是收繳了舒德的兇器。由于舒德將楊亮衢擊倒在地后,又去廚房拿了菜刀欲殺死犯奸的楊氏,導致楊氏手指受傷,因此縣令要求對楊氏進行醫(yī)治。事實似乎與楊沛的預期相反,舒德并未坐罪,也沒有接受身體上的處罰,此案便由此作結(jié)。事實上,清代和之前的各朝立法不同,清朝的立法者開始剝奪主人的性特權(quán)。(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第272-277頁)康熙十二年議準,“凡家長奸家下有夫之仆婦者,其主照不應(yīng)輕律笞四十,婦人免罪”。雍正三年,該條經(jīng)過修改,正式寫入《大清律典》:

若家長奸家下人有夫之婦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議處。

若楊亮衢尚生,那么他大抵要面對不輕的皮肉之苦,但他已在捉奸現(xiàn)場被舒德殺死。巴縣衙門并未因舒德殺死楊亮衢而問罪,因《大清律例》規(guī)定:

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按《大清律例》規(guī)定,若本夫?qū)⒓榉蚣閶D捉奸在床,并將其殺死,不論罪。需要指出的是,在《大清律例》中,“殺死奸夫”一律之下并未強調(diào)主仆身份,其論罪也主要是從親屬角度出發(fā),因尊卑的不同而有論罪的不同。在此處,主仆關(guān)系這一帶有良賤色彩的區(qū)分在律法中失效了。蘇成捷對此有相當確切的判斷,他指出,中國帝制晚期法律的一個明顯趨勢,是將適用于良民的婚姻家庭規(guī)范(特別是女性貞節(jié))大幅擴展至將女性奴仆也包括在內(nèi),進而縮小并最終消弭了那些發(fā)生在主流婚姻之外但卻為法律所允許的性關(guān)系得以存在的空間。(蘇成捷:《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第91頁)這種忽略良賤區(qū)別進而對“奸”罪進行更加徹底的打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清政府對實際統(tǒng)治的焦慮。因此巴縣衙門對舒德并未判以重罪,僅僅是收繳兇器而已。

從巴縣衙門對舒德與楊亮衢的判決,可以看見清代在“奸”罪方面對良賤區(qū)分的弱化甚至是革除。但是以上論及的舒德與楊亮衢均為男性,與楊亮衢通奸的楊氏亦為案件的親歷者,從楊氏的口供與判決中,亦能夠發(fā)掘出一些有效的歷史信息。首先來看楊氏的口供:

小婦人三十二歲,舒德是小婦人丈夫。房主楊亮衢原常到小婦人家走動,上年五月,丈夫沒在家,楊亮衢來調(diào)戲小婦人,與他通奸起。后來大夫出外,他就興小婦人奸宿,是瞞著丈夫,丈夫不知道的。四月十九日,丈夫出外去了二十日,午后楊亮衢要在小婦人家過夜,點燈時小婦人叫兒子舒壽林在灶房鋪上先睡。起更反后,小婦人挐木棍抵住堂屋門,和楊亮衢在后間床上奸宿。二更時,不料丈夫回來,聽開門聲響,楊亮衢起來穿衣。還沒穿褲,丈夫就到床前兩下扭打,楊亮衢跑出堂屋,丈夫趕去把楊亮衢打倒。丈夫又挐刀來戳,小婦人用手格架,被刀劃傷右臂膊。小婦人用手奪刀,又被劃傷左右手指。小婦人轉(zhuǎn)身往門外跑走,到楊沛家向他們說知的,這是實情。

如果將楊氏的口供與其夫舒德、其子舒壽林的口供進行比對,可以發(fā)現(xiàn)他們的口供在事實上是可以的互證的。由于司法檔案本身的性質(zhì)特殊,能夠收入檔案中口供必然可以彼此驗證,因此關(guān)于事實上的信息挖掘,并非筆者所關(guān)注的重點。在這里需要重點闡釋的是楊氏的敘述策略。在這段論述中,楊氏在描述自己與楊亮衢之間關(guān)系的起因是“上年五月,丈夫沒在家,楊亮衢來調(diào)戲小婦人,與他通奸起”,這里的“調(diào)戲”成為了兩人性關(guān)系的起點,而后楊氏亦用“通奸”這一詞語來概括她和楊亮衢之間的性關(guān)系,爾后楊氏還花費了大量的篇幅來描述丈夫?qū)ψ约旱谋┝π袨椤?/p>

值得指出的是,從整個案件的發(fā)展來看,楊氏似乎并無意反抗她與楊亮衢的性關(guān)系,反而,楊氏還詳細的描述了丈夫意欲以刀殺人的意圖。無論她的敘述策略有多么避重就輕,但她與楊亮衢之間的通奸關(guān)系是實。楊氏的主觀意愿就牽扯到了對“奸”罪的一個重要區(qū)分,即“強奸”與“和奸”的區(qū)分。(黃宗智指出,在涉及到婦女的法律條文中,“和”意指同意。這樣,和略,同意被拐;和賣,同意被賣;和誘,同意被引誘以及和奸,同意犯奸。這些派生的“和”范疇所揭示的是清代法律對婦女的抉擇和意愿的理解方式。在所有這些范疇中,男人被假定是積極的自主體;女人的抉擇只在同意或拒絕間進行。詳見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4年,第177-178頁)“強”與“和”的奸罪二分法自秦漢時期便已使用,但對于“和奸”與“強奸”的內(nèi)涵區(qū)分卻有著概念上的流變。明清之前,法律專家認為只有女方有主動自愿的參與,才會構(gòu)成和奸,但這一觀念在明清發(fā)生了轉(zhuǎn)變。蘇成捷指出,明清的法律專家們以反向方式來定義“和奸”如果不符合關(guān)于強奸的那套極為嚴格的證據(jù)標準,那么就會被視作和奸。在明清時期的法律中,女方唯有被證明沒有同意和奸,男方的行為才會被認定是強奸。(蘇成捷:《中華帝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第138-143頁)女性唯有以極其堅定且主動的方式進行對不當性行為的反抗,才能在實際的司法判決中獲得一定優(yōu)勢?!洞笄迓衫贰胺讣槁晌摹睂Υ擞忻鞔_的規(guī)定:

凡問強奸,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

由此可見,清代律法對“和奸”罪的反向規(guī)定使得女性必須在身體上有明顯的傷痕,作為誓死抵抗的證據(jù),方可讓男性以強奸罪判處,而楊氏以楊亮衢主動“調(diào)戲”作為兩人性關(guān)系的開頭,應(yīng)有為己開脫的意圖。但據(jù)《大清律例》規(guī)定,只要是和奸的婦女,都會受到嚴厲的懲罰。如“殺死奸夫律文”首條規(guī)定:

若止殺死奸夫者,奸婦依(和奸)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

“犯奸律文”規(guī)定: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

但最后的判決結(jié)果卻是,楊氏被“給親保領(lǐng),撥醫(yī)調(diào)治”。原本應(yīng)該被杖責且“當官嫁賣”的楊氏卻被輕描淡寫地處置了。毛立平指出,清代的女性在縣官眼中的印象可以用“婦愚無知”四個字概括,(毛立平:《清代下層女性研究:以南部縣、巴縣檔案為中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3年,第245頁)這四字其實暗示了女性并非是完全的法律行為的負責人,而清代的下層女性亦會利用這樣的印象,在訴狀與口供中,利用一定的敘事策略為自己爭取一定的優(yōu)勢。(毛立平:《清代下層女性研究:以南部縣、巴縣檔案為中心》,第133-171頁)楊氏以“調(diào)戲”開頭的性關(guān)系敘述,著重陳述針自己的丈夫?qū)ψ约何璧断嘞虻氖聦?,并以“這是實情”四字結(jié)尾,本質(zhì)上是一種淡化自己與楊亮衢通奸之事實、強調(diào)丈夫?qū)ψ约旱膬葱械臄⑹霾呗?,其目的在于對自己罪名進行開解。

對女性供詞中的敘述分析,本身是一種對因糾紛而產(chǎn)生的夸張事實的再厘清,即在系統(tǒng)的法律檔案中,我們是否能夠窺視到女性的能動性?當我們不再糾結(jié)于檔案中所敘述的到底是真實還是虛構(gòu),而是通過分析故事講了些什么、哪些東西被強調(diào)、哪些東西被遺漏,我們方可探索到社會文化的一個側(cè)面。(關(guān)于對檔案本身的性質(zhì)的反思與研究,詳見娜塔莉·澤蒙·戴維斯:《檔案中的虛構(gòu):16世紀法國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講述者》,饒佳榮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關(guān)于晚清民國時期庭審中女性供詞的研究,詳見杜正貞:《晚清民國庭審中的女性——以龍泉司法檔案供詞、筆錄為中心的研究》,《文史哲》,2014年第3期)在這里,巴縣衙門對楊氏的從輕審判是否受到了其口供的影響,巴縣縣令又是否在情、理、法中進行了一番抉擇,(在整個口供中,我們亦不能忽略舒德與楊氏的兒子舒壽林的存在。舒德在口供中著重強調(diào)了在自己棒幫殺楊亮衢時“并無加功幫助的人”,抑或是出于保護兒子的目的。若楊氏坐罪,舒壽林亦有可能度過無母的童年。但除之前的所舉之例外,清律亦規(guī)定“奸婦從夫嫁賣,其夫愿留者,聽”,因此舒德亦有可能有留妻的意圖)已經(jīng)難以推導出一個明晰的結(jié)論。但可以明確的一點是,楊氏確乎有于供詞中通過字句的斟酌與避重就輕的敘述方式,來為自己創(chuàng)造可能的優(yōu)勢。這樣的主動的聲音,是筆者從其口供中能挖掘出來的歷史信息之一。

本文以乾隆三十三年巴縣上報楊亮衢因通奸被毆傷身死案為例,意圖厘清以下事實:性秩序的維持和安定與政治秩序高度相關(guān),政府對性秩序的規(guī)制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統(tǒng)治階級對性秩序變動所帶來的不良影響的焦慮。在此案中,清政府對舒德與楊亮衢的判決代表著清政府對“奸”罪中良賤區(qū)分的主動革除,這種革除本身亦是清政府通過加強對性秩序管制以緩解自身統(tǒng)治焦慮的表現(xiàn)。當我們把目光轉(zhuǎn)到楊氏時,我們亦能夠看見在供詞中出現(xiàn)女性聲音。楊氏在口供中的刻意揀詞與避重就輕的敘述,本質(zhì)上是出于為己開脫以減輕自身罪名的策略。舒德與楊亮衢在此案中所體現(xiàn)的是關(guān)于整個清政府法律變革的一個側(cè)面,而楊氏的口供則為我們探索清代下層女性面對法律判決時所采用的主動的敘事策略。從升斗小民的記述與文字中,亦能發(fā)現(xiàn)關(guān)于國家歷史的宏闊之聲與個體生命的真實之音的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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