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鄧文初(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初次接觸國際法
從大清角度看,《尼布楚條約》的簽訂只是帝國實力原則的成功運用,但在近代中國的對外關(guān)系史上,卻是首次接觸國際法的原則與實踐。因此,這一事件具有特別的歷史意義。
《尼布楚條約》復(fù)印件
事實上,在整個談判過程中,俄羅斯使臣一直以國際法為依據(jù),試圖約束大清的談判過程,大清使團的兩個隨行翻譯、耶穌會士徐日升和張誠也一直對欽差大臣們解釋著國際法原則及其運用,并多次化解兩者的沖突,成功地協(xié)調(diào)了大清與俄國使團之間的關(guān)系。
當大清水陸兩路進駐尼布楚城下、造成“圍城”攻勢時,尚在路上的戈洛文曾數(shù)次派遣使者、依據(jù)國際法原則提出抗議,要求大清軍隊撤離至相當距離。其中,8月13日由瓦西里·盧托維諾夫送達的信件措辭嚴厲:然而我等愿意奉告諸位,周圍諸國為平息已有糾紛永息兵戈進行使臣會談,從來沒有兵臨異域城下之先例。在貴方行動中,我等雖然尚未發(fā)現(xiàn)貴方軍隊對和議有何抵觸,但其行徑無疑是違反國際法的,何況許多壞事可能由此產(chǎn)生,或者使我們提心吊膽。
張誠日記對此事也有記載:“俄國使臣對于中國使團參加和談竟率如此多的人馬,并逼近城堡等事表示詫異,指出這違犯國際法原則,中國人理應(yīng)后撤少許?!?/p>
耶穌會士張誠墓碑
在前兩次會談失敗、清軍準備軍事行動之后的第二天,俄國派遣翻譯到清方使團駐地,宣稱,俄方希望舉行第三次會晤,因為這符合國際法——按國際法,第一次會晤旨在互相問候,第二次則是提出提案,第三次才是簽署條約。
從張誠和徐日升的日記看,俄國使團在整個談判過程中,多次援引國際法原則,迫使大清使團接受。而作為隨行翻譯的兩個耶穌會士,確實是了解并熟悉國際法原則與條文的,并在協(xié)助大清使團與俄國的談判中多有運用。在他們的記載中,大清的欽差大臣們雖然完全缺乏國際法知識,但經(jīng)過解釋,卻并非不能理解。
比如國際交往中的信任原則,欽差大臣們就毫無概念。當索額圖等對于俄國是否會遵守條約表示焦慮時,張誠勸道:“否定一切民族皆應(yīng)具有信任,是不應(yīng)該的……只有對談判對方懷有信任,才能使協(xié)議生效,我們不應(yīng)因不肯信任他們而使一切功敗垂成?!痹谌沼浿?,張誠寫道:我們的欽差大臣們是從來沒有與任何別的國家進行過締和談判的,他們不敢相信俄國人太深,只愿保障自己免遭任何意外,而且他們對于國際公法完全陌生,不懂得特命使節(jié)的性質(zhì)可以使他的人身成為不可侵犯的。
徐日升日記也多次提及國際法的一些基本原則如平等和互惠、在國際事務(wù)中的誠信、正義和非正義戰(zhàn)爭的觀念等,以及談判進行方式、條約的訂立(會談、會議、簽字、宣誓等)。
國際法在大清的傳播
自1624年格老秀斯《戰(zhàn)爭與和平法》出版以來,國際法在西方世界得到廣泛傳播,俄國盡管要稍后才受其影響,但到十七世紀最后二十五年,也已經(jīng)熟悉了國際法原則和程序。
《戰(zhàn)爭與和平法》,格勞秀斯 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那么,在《尼布楚條約》簽訂的十七世紀最后二十年間,清廷對于國際法知識究竟有沒有接觸與理解?美國華盛頓大學教授約瑟夫·塞比斯在《耶穌會士徐日升關(guān)于尼布楚談判的日記》中認為,康熙是了解國際法的。他認為,康熙派遣徐日升、張誠等耶穌會士為隨使,其公開身份雖是翻譯,但卻有康熙私人代表的身份,履行監(jiān)督之責,康熙看重的正是他們的國際法知識。他考證,1648年,耶穌會教士馬丁·馬提尼神甫將國際法學家蘇阿瑞茲的著作翻譯成中文,這是國際法在中文世界的第一部譯作。
由于目前尚未查到約瑟夫提及的中文文本,他的結(jié)論還有待進一步證實,但可以推測,在《尼布楚條約》簽訂之前,在清廷,至少在那些與耶穌會士有所接觸的士人、官員中,國際法有過一定程度的傳播,以好學為尚、拜耶穌會士為師的康熙對于國際法應(yīng)是不陌生的。
徐日升,葡萄牙人,耶穌會傳教士。尼布楚談判時,擔任中方拉丁文翻譯。
然而,正如國際法學界早就指出過的,中國正式接受國際法的影響,還得等到150年之后,尼布楚談判中的國際法運用,對于大清前期一百多年的國際關(guān)系史來說,只是一個“孤例”,并不具有普遍意義。
我們要追問的是:它為什么會是一個孤例,而沒有發(fā)生連鎖反應(yīng)?作為一個影響深遠的重大事件,國際法為什么會沒有隨之產(chǎn)生相應(yīng)的影響?如果說,17世紀末的大清官僚階層已經(jīng)接觸到國際法原則與實踐,為何它并沒有在此后的國際交往中留下痕跡?是什么因素阻止國際法在中國的傳播?
封鎖國際法的機制
這些問題其實早在約瑟夫·塞比斯的著作中已經(jīng)提出。他發(fā)現(xiàn),這樣一個重大的歷史事件以前從來沒有得到詳細的研究,甚至連官方史料都沒提及條約文本,《圣祖實錄》中也只收有不完整的中方碑文。對此,他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假說:康熙本人對國際法實施了封鎖政策。
《耶穌會士徐日升關(guān)于尼布楚談判的日記》,約瑟夫·塞比斯 著,商務(wù)印書館 1973年版
這一假說真是一語道破天機,然而其說過于簡單,需要略作鋪陳,以展現(xiàn)這一歷史事件更為深遠的背景。
其一,康熙確實具有封鎖此次事件及國際法影響的企圖
對此,約瑟夫·塞比斯還提出了別的理由,比如康熙之所以選擇“境外”的尼布楚作為談判地點,“其原因也說明了他不愿這個條約在中國受到注意”,他不想創(chuàng)立一個中國對外國人的新態(tài)度的先例。
這一說法得到了后續(xù)史實的證實。此后俄清通商、清廷曾兩次派遣正式使節(jié)出使俄羅斯,但理藩院在對俄與對內(nèi)的文件中卻一再聲明,這是基于保持雙方友好關(guān)系的特例,不得援引。
從《尼布楚條約》文本的傳播看,確能證實康熙乃至其后的雍正、乾隆都在有意壓制這一事件的影響。目前留存的《尼布楚條約》共有八個文本(其中三個文本載在私人著作中,不論),其中拉丁文本的出現(xiàn)本身就代表著雙方對國際法的遵循——依據(jù)國際法,拉丁文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本。
除拉丁文本,還有滿文本、俄文本,但這三種官方文本從未正式出版。還有兩種準官方文本,一是《圣祖實錄》所錄的漢文本,依據(jù)官方滿文本譯出;二是徐元文本,為大學士徐元文撰寫的碑文。這一碑文是在條約簽訂后的第二年,由清政府單方面用漢、滿、拉丁、俄、蒙五種文字在邊界樹立的界碑上刻寫的,文本依據(jù)《實錄》,但有重大變異。此后的官方文獻如《清朝通志》、《皇清經(jīng)世文編》、《大清一統(tǒng)志》、《中俄約章會要》等所載均為徐元文本,私人著述如《平定羅剎方略》所載也是以此本為依據(jù)。這就說明,大清官員和士人很難見到《尼布楚條約》的正式文本,遑論全本,能夠見到的只是經(jīng)過重大修飾的單方簡本。
《大清一統(tǒng)志》
對于大清而言,《尼布楚條約》所涉及的內(nèi)容并非是對俄羅斯的讓步,反而是一個重大勝利,首席大臣索額圖在當時的報告中就向康熙表功,有“東北數(shù)千里歸入我國版圖”的說法,此說在魏源《圣武記》中亦保留著(“于是東北數(shù)千里化外不毛之地盡隸版圖”),因此很難說是因為“恥辱”而對內(nèi)隱瞞。這樣一個重大的外交勝利,對于一向好大喜功且正需要聲望以向漢人示威的康熙難道會讓它湮沒無聞?
這些現(xiàn)象,確實能說明康熙(及其繼承人)具有某種封鎖談判消息的意圖。
其二,話語過濾在談判期間就已經(jīng)開始
讀談判期間的相關(guān)史料,我們可以看到戈洛文報告、徐日升張誠日記中多次提及的國際法原則及其運用,但是在索額圖向康熙的報告中,卻只字不提這些,也找不到一個涉及國際法原則與運用的相關(guān)詞匯,這是為什么?
顯然,外交談判的實踐與外交話語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層面。在談判過程中,國際法是處理相應(yīng)問題的原則,但在向康熙的報告中,卻可以完全以另一套更為傳統(tǒng)、因此也更熟悉的話語陳述。通過對索額圖報告的比較閱讀,我們可以推測,國際法話語也許根本就沒有進入索額圖的視野,他思想中所固有的那套傳統(tǒng)話語體系會像防火墻一樣自動地將陌生話語拒之門外。這樣,無論索額圖是有意還是無意,從一開始,作為一種異類話語的國際法,在索額圖向康熙的報告中就被清除得干干凈凈,消滅于無形了。
或許,這也正是康熙所要的效果。
其三,帝國政治話語的防御性
歷史事件在發(fā)生的同時也在自我書寫,也就是說,事件與話語是同步產(chǎn)生的。然而,事件與話語從來不是同一個東西,各自所處的語境與表達的意義也會不同。尤其是,那些被認為具有重大意義的歷史事件,與之同步生產(chǎn)出來的文獻從一開始就不僅是在記載事件的原始本末,更是對于事件本身的解釋——事件本身已經(jīng)結(jié)束、無跡可尋,但事件的影響卻在持續(xù),它的意義仍在流傳。傳播此影響與意義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這些同步生產(chǎn)的文獻,是歷史話語。因此,閱讀歷史文獻,需要通過這樣的話語分析,去探討更深層的歷史真相。
我們試看尼布楚談判期間及其后留下的兩個文獻:
簽約之時,索額圖向康熙同步報告:“俄羅斯國傾心感戴皇上普天鴻恩,致使疆域勘界直至東北海岸,并拆毀雅克薩等處城垣,撤回多年駐軍,將東北數(shù)千里歸入我國版圖,此皆我皇上施以仁德,示以忠信而使其外國人傾心向化,凡事皆照皇上睿算而定。”
簽約之后,清政府在邊界所立的紀念碑(徐文元碑文):皇帝撫有天下,殊方重譯,罔不賓服。師武既揚,文教亦訖,蕩蕩巍巍,以成大一統(tǒng)之治。惟鄂羅斯國在黑龍江西北陲,夙嘗通使效貢,后其邊人弗戟,潛入雅克薩筑城以處,擾我屬部獵戶,使我獵戶弗寧厥居。于是廟謨?nèi)徇h,先之以文告,既不共命,則移偏師攻其城,克之。惟皇帝德并天覆,神武不殺,所獲之俘,悉縱悉遣。且資之舟車糇糧,俾返其所。王旋既旋,抄略未已,用興師復(fù)圍其城,彼乃遣使講和,請定疆域??滴醵邪四晗?,皇帝遣領(lǐng)侍衛(wèi)內(nèi)大臣索額圖等至于尼布楚之地,宣布德意,鄂羅斯國使者費岳多羅·額里克謝等皆悅服。相與畫疆定界,使我邊人與其國人分境捕獵,期永永輯睦,無相侵軼。約既定,勒之貞石,以昭大信,垂諸久遠。
從索額圖報告和徐文元的碑文中,我們聽到的難道不是天下共主、柔遠外夷這種“華夏中心主義”原則的宣揚?
國際法并未通過尼布楚談判與條約的簽訂在大清域內(nèi)得到傳播,反而是,傳統(tǒng)中國政治中的那種大一統(tǒng)、天下主義的原則得到強化。如果說索額圖的報告從一開始就徹底清除了國際法向國內(nèi)傳播的可能,樹立在中俄邊界的這塊徐文元碑,則是向外界宣告天下主義原則的勝利。
這是一場“話語的勝利”。
社會變革是政治實踐與文化價值雙重變遷的產(chǎn)物,如果說政治變革需要一場重大的危機才能推動,則文化價值的變遷就更需要一場深刻的思想啟蒙、需要話語的重塑。歷史事件的作用,有時并不取決于事件本身的分量,而是取決于事件的影響,話語的傳播于是就成為關(guān)鍵因素。國際法被“成功地”封鎖在尼布楚,以至于我們與之錯過了一百五十年,受制于約瑟夫所說的這種話語封鎖的“文字之防”,而這種“文字之防”,“在雍正和乾隆朝時代,不是放松而是加緊了”(《耶穌會士徐日升關(guān)于尼布楚談判的日記》,第117頁)。
從這一點看,話語封鎖是清帝國維持其統(tǒng)治的關(guān)鍵技術(shù),但如果放寬歷史的視野,則可以說,這也是其在國際戰(zhàn)略中處處被動、屢遭打擊、最后辱身失國的總根源。(文/鄧文初;相關(guān)配圖來自網(wǎng)絡(lu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