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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央最高鑄幣機構寶泉局沿革新考

明、清兩代寶泉局的設立(一)寶泉局的出現(xiàn)與清代的“關外錢局”元末朱元璋擊敗陳友諒后,在江西及各省設寶泉局鑄錢,是地方鑄幣機構。到了明天啟年間,國家在戶部開設寶泉局,南京寶泉局配合京師的共同行使鑄幣的職

明、清兩代寶泉局的設立

(一)寶泉局的出現(xiàn)與清代的“關外錢局”

元末朱元璋擊敗陳友諒后,在江西及各省設寶泉局鑄錢,是地方鑄幣機構。到了明天啟年間,國家在戶部開設寶泉局,南京寶泉局配合京師的共同行使鑄幣的職能,這時寶泉局進入中央機構體系,其地位開始高于隸屬于工部的寶源局。

自洪武年間始,明朝寶源局便在國都設立,負責鑄造制錢。永樂遷都后,在京師、南京均設寶源局,一同隸屬于工部管理,為中央鑄幣機構,一直延續(xù)到明亡。中央設置寶泉局后,鑄錢重心轉(zhuǎn)向戶部,工部鑄錢漸少,甚至要替工部寶源局完成其拖欠的國家規(guī)定的鑄錢任務,天啟四年(1624),戶部右侍郎陳于廷記:“制錢之逋進錢,原系工部職掌,頃臣部每季恭進制錢二百五十萬文,既代其勞,又代其費?!?/p>

清朝在入關前就已經(jīng)開始鑄造錢幣。筆者將清朝關外時期的鑄錢機構暫稱為“關外錢局”,并且推測該局應是在天命六年(1621)定都遼陽后開始設立。目前所見關外錢局最早鑄造的錢幣實物是滿文“abkai fulingga han jiha”錢(漢譯:天命汗錢)〔圖一〕和“天命通寶”錢〔圖二〕。文獻記載:“天命元年,鑄天命通寶錢?!钡教炻敃r,“天聰元年鑄天聰通寶錢……一為滿文,一漢字曰天聰通寶,大小各如舊制”,實物正面滿文“sure han I jiha”(漢譯:天聰汗之錢),背面滿文“juan emu jiha”(漢譯:十一錢)〔圖三〕。但就目前實物來講,還未見到天聰錢的漢字版。

〔圖一〕天命汗錢?

〔圖一〕天命汗錢 


〔圖二〕天命通寶?

〔圖二〕天命通寶 


〔圖三〕天聰汗錢?

〔圖三〕天聰汗錢 

關外錢局的錢幣并不是學界特別珍惜的品種,推測其雖然流通時間短、流通地域有限,但一定是具有相當大的成品數(shù)量,才會迄今仍有一定的存世量,這說明關外錢局有了國家機構的性質(zhì),擔負類似維持國家政治、經(jīng)濟運轉(zhuǎn)的職能。

關外錢局設立于努爾哈赤遷都遼陽之后。努爾哈赤是在赫圖阿拉建國的,由聚落到山城,政治上并沒有成系統(tǒng)的國家機構。而其統(tǒng)治的廣大地區(qū)經(jīng)濟上并不發(fā)達,財富的積累也相當緩慢,尚處于以物易物階段。同時,作為國家基礎的滿洲族群并不擅長開展大規(guī)模手工業(yè)生產(chǎn),無論赫圖阿拉還是其他后金國所控制的地區(qū),都不具備條件開展大規(guī)模的國家行為的鑄錢活動。特別要指出的是,鑄錢需要大量銅原料,而赫圖阿拉附近乃至整個后金國控制地區(qū),在《清代的礦業(yè)》一書中并沒有顯示有銅礦存在,而通過游擊式的“搶西邊”來獲取,當然不能保證其原料的穩(wěn)定來源。從貿(mào)易角度看,就當時的多方關系而言,明朝后期對日常用的鐵器都限制流往后金地區(qū),不可能會讓關系其自身經(jīng)濟命脈的銅原料大量流往該地。而后金國建元伊始,蒙古大部還未徹底臣服,也不大可能迂回運輸笨重的銅原料,且后金國還沒有便捷的出海口可以從外洋采辦。因此,文獻記載天命元年就開始鑄造錢幣應是經(jīng)過粉飾的,時間上應該晚于天命元年,地點應該是在比赫圖阿拉更大、更繁榮、交通更便利的城市。關外錢局在遼陽設立,并開展國家的大規(guī)模鑄錢行為,是符合當時的歷史發(fā)展趨勢的。大部分清朝關外錢局的錢幣,經(jīng)常出現(xiàn)于現(xiàn)在的遼陽民間,就此,筆者曾向遼陽市文管所求證,雖無考古證據(jù),但現(xiàn)在民間確實流傳著遼陽存在造幣遺址的說法。并且,2014年10月,遼陽“河東新城”開發(fā)區(qū)段電纜溝施工時,有人在工地征集到“天命汗錢”銅范。所以,清朝在關外時期確實在遼陽地區(qū)開展過鑄錢活動。

種種跡象表明,努爾哈赤于天命六年(天啟元年,1621)定都遼陽,由族寨到城居實現(xiàn)了向農(nóng)業(yè)社會的過渡開始任用漢人參照明朝進行大規(guī)模的政治、經(jīng)濟改革,以盡快鞏固自己在農(nóng)業(yè)經(jīng)濟地區(qū)的統(tǒng)治,并用統(tǒng)一鑄造錢幣來宣告政權合法、控制社會經(jīng)濟。筆者認為,天命十年(天啟五年,1625)努爾哈赤遷都沈陽后,關外錢局應該并沒有搬離遼陽,因為遼陽比沈陽更臨近海路。就目前看,存世的此時錢幣均為銅質(zhì),考慮到當時關外地區(qū)并不盛產(chǎn)銅礦,鑄錢所需的大量銅原料無法通過常規(guī)補給,因此最大的可能性是由外洋通過海運由產(chǎn)銅地或貿(mào)易城市而來,如《沈陽狀啟》中提到崇德八年(崇禎十六年,1643)十二月十四日,在沈陽充當人質(zhì)的朝鮮王子,收到由清朝鄭姓翻譯官送來的白銀,讓其購買銅、鐵、錫等三萬斤,購買地是釜山(今韓國釜山)。釜山是濱海城市,此記載應可證明清朝關外時期鑄錢的銅原料由海運通過貿(mào)易得來。而沈陽距水路遠,遼陽靠近有出??诘倪|河,相對于沈陽,由海路運抵后轉(zhuǎn)陸路運輸笨重的銅料或者直接利用遼河繼續(xù)水運更為劃算。因此,把關外錢局留在遼陽是可能的。

(二)清朝寶泉局的設立

順治元年(1644)清朝定都北京,設寶泉局鑄錢,隸戶部管轄。與明代的做法不同,就寶泉局而言,僅僅是京師才有,不在舊都設立。清朝寶泉局的政治地位高于工部寶源局。寶泉局鑄錢完全是國家經(jīng)濟行為:“銀庫乃天下財賦之總匯出納……寶泉局鑄出制錢亦入庫收貯,以待度支?!痹谶@一點上,清朝寶泉局的功用跟明朝后期相比是一致的,同是中央機構。清朝工部寶源局地位的下降,相應抬高了寶泉局的地位。較明朝寶源局為全國造錢,清朝寶源局造錢主要是為了支付工部的工程款,即便其所鑄錢幣有盈余,也要“悉歸諸戶部”,因此只能說是作為戶部庫藏的少量補充,職能不能與寶泉局比肩;且自清朝一開始,便為寶泉局頒發(fā)了印信,而寶源局直到乾隆十二年(1747)才獲準參照寶泉局頒發(fā)印信??梢姀那宄跗趯氃淳值牡匚痪痛蟠笙陆盗?。而到清朝中后期,尤其是咸豐朝,政府為了挽救危局,想盡辦法維持寶泉局的鑄幣活動,保證其原料供應,而寶源局所得到的銅原料大大減少,甚至要從寶泉局調(diào)撥原料,才能維系運轉(zhuǎn),這種情況甚至被皇帝欽定為“先例”參照,而寶泉局一次支援寶源局的銅原料竟是寶泉局滇銅定額的三分之一??梢娂幢阍谇宄瘍?nèi)憂外患時,銅這種重要的戰(zhàn)略物資在寶泉局還是大量存貯的(見后文),而寶源局則沒有這樣的戰(zhàn)略物資儲備職能。

綜上所述,清朝設立的寶泉局,其表面是接納借鑒了明朝的政治體制,但又帶有創(chuàng)新之處。

寶泉局的內(nèi)設機構

寶泉局內(nèi)部分工明確,設有寶泉局公署,寶泉局東、南、西、北、中五廠。但在雍正四年(1726)以前,寶泉局只有一廠,局公署、庫房、廠房合署辦公。

(一)寶泉局公署

寶泉局公署是該局長官“寶泉局監(jiān)督”辦公的地方。明朝在戶部設立寶泉局后,公署和廠房就位于今天北京市東城區(qū)香餌胡同東部以南、細管胡同東部以北的中間地域。清朝入關后,寶泉局仍繼續(xù)使用這個地址。

(二)寶泉局中廠

寶泉局中廠是在雍正四年增設四廠后設立的。為了命名的便宜,以原廠所在地為中心,新廠的大致空間布局在其東、南、西、北四方,因此原廠便以“中”命名,相關文獻中提到的寶泉局“老局”的概念,也就是中廠的概念,如乾隆六年(1741)十月,寶泉局西、北兩廠工人停爐罷工,監(jiān)督丁廷讓“仍赴老局內(nèi),傳集各廠大使、爐頭到局嚴飭”。

由于寶泉局原來只有一廠,局機關和廠房均在一處,所以增加四廠后,寶泉局公署和中廠便合署辦公:“其舊廠作為公署,但以收貯銅鉛,不復設爐?!痹谌粘P姓校鸷椭袕S各自行使權力,公署是中廠的上級單位,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部門。如咸豐十年(1860)四月初二日,在收存鑄好的銅錢并提取工料銀時,人們發(fā)現(xiàn)庫房被盜,第二天寶泉局監(jiān)督便率領中廠大使向戶部堂官如實稟報。也正是由于合署辦公,人們會形成中廠就是寶泉局公署的誤解,所以有時直接稱呼中廠為寶泉局,把中廠大使稱之為“局大使”,產(chǎn)生誤解,也情有可原。

自新增四廠后,中廠只作為寶泉局的原料倉庫、成品錢的暫存地,這一點咸豐九年(1859)的史料記載:“竊臣部寶泉局庫,為收儲銅、錫、錢文重地?!绷硗?,在《欽定戶部則例》中也說明寶泉局中廠是“庫藏”所在。

中廠內(nèi)至少有五座倉庫貯藏原料,為天字庫、地字庫、黃字庫、宇字庫、元字庫。天字庫存放十足成色的銅原料,地字庫存放十足成色和八成成色的銅原料;黃字庫存放成色不好的“蟹殼銅”和十足成色的銅原料,其中主要存貯“蟹殼銅”;宇字庫存放八成成色的銅原料;元字庫存放成色較高的錫和從海外進口的銅。前四座倉庫,每一座倉庫的庫存動輒百萬斤上下(如地字庫八成銅260余萬斤,黃字庫蟹殼銅91萬余斤,宇字庫八成銅98萬余斤)。若天字庫庫藏隨時發(fā)爐鼓鑄,其他庫藏即便有虧空,也會保留戰(zhàn)略儲備的數(shù)量,輕易不會動用,如宇字庫本身庫存八成銅98萬余斤,在嘉慶四年至嘉慶九年的6年間沒有過出入庫記錄,這也是說明該局庫藏完全可以同時負擔其他國家機構用銅的需求,同時,還擔負著滿足皇家用銅的任務,如內(nèi)務府為鑄造乾隆三十五年(1770)萬壽圣節(jié)無量壽佛,所需銅原料便從在寶泉局中廠領用。

(三)寶泉局東、南、西、北四廠

“寶泉局所屬有東、南、西、北四廠”,但四廠并不是隨寶泉局在順治年間設立就出現(xiàn)的,而是在雍正四年才出現(xiàn),此前,寶泉局只有一廠。雍正四年后設立四廠,使鼓鑄職能從中廠(原廠)剝離出來。寶泉局四廠的地址分別為:“東廠在東四牌樓四條胡同,南廠在錢糧胡同,西廠在千佛寺胡同,北廠在北新橋三條胡同。”這些地名至今仍然存在。

至于為何到了雍正四年間突然增設四廠,當年正月初九日總理戶部事務的怡親王允祥在奏折中提到,“寶泉局號房倒壞,另擇四處造為鑄錢作坊”。新增四廠應不晚于當年十月初六日卯時前落成,因為雍正皇帝在這個時間段獎賞了修理錢局有功的寶泉局監(jiān)督色欽等人。怡親王的奏折看似是設立四廠的直接原因,但是房屋倒塌后在原址上重新修繕即可,何故要另找許多地方建新廠?筆者認為這背后有更深刻歷史背景,依據(jù)史料推測原因有四:

其一,加大中央集權力度、發(fā)展經(jīng)濟增加稅收、清理虧空均是雍正帝的重點政治目標,而要實現(xiàn)這些目標就必然要有充足的資金準備,但如果鑄錢流通量不足,勢必銀錢比價失調(diào),導致百姓無錢可用,政府收入減少,所以中央加大鑄錢量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手段,寶泉局原來只有一廠五十爐作,顯然滿足不了政治、經(jīng)濟上的需求,因此雍正四年改一廠為四廠,并將爐作分散,東廠15爐、南廠15爐、西廠17爐、北廠13爐,共60爐,爐作數(shù)量比原來增加了20%。

其二,將鼓鑄功能從中廠剝離,設立四廠分散鼓鑄,中廠專司庫藏,可以減少火災時的損失。鼓鑄必然用火,雖將熔爐內(nèi)的火被控制在安全范圍內(nèi),但仍避免不了銅溶液在澆鑄過程中所產(chǎn)生的遺灑、噴濺所造成的火災。限于史料,這里只能舉乾隆朝的事例,乾隆二十九年(1764)六月初二日,北廠匠人王瑞喜在向范中傾倒將銅溶液時,不慎將坩堝打翻,導致銅液迸發(fā),引燃窗戶紙和遮風用的蘆席,進而點燃爐房和磨錢房共十八間,燒塌爐房四間,直到步兵統(tǒng)領衙門帶兵來才得以分頭撲滅。由此可見,倘若一廠鼓鑄,且與庫房合署,就會帶來人多地狹的安全隱患,一旦發(fā)生意外,勢必火燒連營。

其三,分設四廠,將爐作分散,倘若其中一廠或幾廠的匠役滋生事端,不至于影響到鑄錢大局。乾隆六年(1741)八月二十二日,陳德華、三和、舒赫德在其奏折中提到:“查該匠役等皆屬無籍頑民,從前康熙、雍正年間俱有拋磚擲瓦,圖爭工價之事,惡習相沿,以非一次?!笨芍诳滴鹾陀赫齼沙瘯r就存在匠役滋事的情況。將一廠分為四廠,如有一廠鬧事,至少可以保證還有三廠正常鼓鑄,可以有效緩解這類事件給正常鼓鑄帶來的影響;就算一廠鬧事,有其他廠區(qū)跟風效仿,也可區(qū)分輕重緩急,分別彈壓,盡早恢復正常作業(yè)。如乾隆六年(1741)夏,北廠匠役率先鬧事,而后西廠跟風效仿,由于及時彈壓,另外兩廠未發(fā)生相似事件,保證了鑄錢的正常進行。

其四,將爐作分散,減少一廠的爐作總量,在同樣鼓鑄總數(shù)的前提下,有利于鑄幣的精細化管理,提高產(chǎn)品質(zhì)量。雍正元年(1723)十月,巡視北城監(jiān)察御史羅其昌在其奏折中認為國家精工鑄錢,尤其在文字上下功夫,可使真幣、假幣一目了然,私鑄者則無空可鉆,雖然雍正皇帝并未就此觀點做文字性的朱批,但是此檔案為朱墨套色影印,讓我們可以看到皇帝在此觀點上做的朱筆記號,可知此類觀點在其繼位之初就引起他的關注〔圖四〕。

〔圖四〕雍正元年十月,巡視北城監(jiān)察御史羅其昌《奏陳錢法管見折》,《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一輯頁898?

〔圖四〕雍正元年十月,巡視北城監(jiān)察御史羅其昌《奏陳錢法管見折》,《宮中檔雍正朝奏折》第一輯頁898 

寶泉分局辨

“寶泉分局”的概念出現(xiàn)在咸豐朝的史料當中,而這個概念在彭信威、魏建猷、楊端六、千家駒、張德澤等先賢的著作中卻并沒有提及。如何理解這一時期的“寶泉分局”呢?數(shù)位學者認為其是寶泉局鑄造鐵錢的一個分支機構。如蔡聲健認為,咸豐時期在平定州設立寶泉分局,專鑄鐵錢;高中華認為,此時期在山西平定州設寶泉分局鑄造鐵錢;王廷洽認為,寶泉局于咸豐四年設置鐵錢局。但筆者研究后發(fā)現(xiàn),真實的歷史更加復雜,“寶泉分局”絕不是寶泉局的分支機構。

咸豐四年四月十九日,管理戶部事務的祁寯藻負責監(jiān)督在京師設立試驗用鐵錢局的諸項事宜,在先期工藝試驗成功后,他上奏咸豐皇帝,經(jīng)皇帝批準,戶部將該試驗鐵錢局移設到山西出產(chǎn)鐵礦的地方,并由戶部成立正式的鐵錢局:

……竊臣部于四月初三日奏請,將臣部鐵錢局移設山西省近山產(chǎn)鐵地方……奉旨:依議,欽此。遵查臣部試鑄鐵錢,原派郎中隋藏珠專司其事,業(yè)經(jīng)鼓鑄如式……復經(jīng)臣等添派主事周悅讓辦理設廠定卯一切事宜。今將鐵錢局移設山西,擬即派該二員前往,以資教演……至臣部試鑄以來,所用鐵本、物料、工食銀錢均系由臣部自行籌款支用,茲將鐵錢局移設山西,應用官吏、匠役、車腳路費等項,由臣等捐備銀錢,交該員等撙節(jié)支用,均毋庸開銷正款,合并陳明。

此奏折朱批是:“所擬章程俱妥,著恒春認真協(xié)理,不準畏難。余依議。”

從該史料中不難看出,即將從北京遷至山西的鐵錢局是戶部鐵錢局,直屬于戶部,其設立的一切開銷也與寶泉局無關,在行政上與寶泉局是平行的機構。另外,此時戶部鐵錢局在京共有四廠開爐鼓鑄,是為鐵錢局的東、南、西、北四廠,在其遷往山西后,原廠房繼續(xù)留京歸鐵錢局使用,鑄造鐵錢。到咸豐九年(1859)因停鑄鐵錢裁撤鐵錢局時,鐵錢局一共有五個廠房:

咸豐九年十一月上,戶部奏,鐵錢局五廠,清查完竣。

鐵錢局設立以后,咸豐五年(1855)時,惠親王與恭親王的奏折更是把戶部寶泉局、工部寶源局、鐵錢局并行開列:

(咸豐)五年,諭惠親王、恭親王奕,奏錢法亟宜整頓酌擬章程五條呈覽一折,戶工兩局并鐵錢局鼓鑄當十大錢,凡官收民用,均應恪遵功令,一律行使。

咸豐七年(1857),奏折中的機構仍然是這種并行形式:

諭內(nèi)閣,前因五城御史保恒等奏請疏通大錢一折,當交戶部覆議具奏。茲據(jù)該部酌核覆奏,戶工兩局,鼓鑄當十銅錢,與鐵錢局所鑄鐵制錢,分成搭放。

此外,筆者檢視《清代縉紳錄集成》(以下簡稱《縉紳錄》),在咸豐四年至咸豐九年鑄鐵錢的這段時間,寶泉局的長官“寶泉局監(jiān)督”名單內(nèi)并沒有隋藏珠和周悅讓。前者一直在戶部浙江清吏司,后者一直在戶部云南清吏司,可見二人鐵錢局工作的兼差性質(zhì),這更進一步說明了寶泉局和鐵錢局二者各自的獨立性。

但是,在另外一些史料中確實有把位于山西省平定州的鐵錢局稱為寶泉分局的情況存在:

協(xié)辦大學士戶部尚書臣柏葰等謹題,為稽核奏銷事。竊查臣部奏請設立寶泉分局,移爐就鐵,在山西平定州地方設爐鼓鑄,……今據(jù)寶泉分局監(jiān)督隋藏珠、襄辦主事周悅讓將咸豐七年份鼓鑄錢文并收買鐵斤及發(fā)給爐匠工料等項,及于余息錢文易買銀兩解京各數(shù)目造呈請核銷前來……

再如:

(咸豐)五年,又奏準,山西省平定州地方,設立寶泉分局,鼓鑄鐵錢,由戶部委員督辦。

筆者認為,以上之所以會有“寶泉分局”名詞的出現(xiàn),是因為該局所鑄鐵錢成品背面所用的滿文內(nèi)容用的是寶泉局的“boo ciowan”二字。咸豐時于承德設立寶德局時,戶部主官在討論其成品背面該用滿文如何記名時提到:

……臣部設立鐵錢局,前經(jīng)奏請,分設山西產(chǎn)鐵地方,派員前往該省鼓鑄,錢背仍用寶泉字樣。

而寶泉局造鐵錢用此滿文標記則本是理所應當之事,不需贅述,以小平鐵錢為例,囿于多方材料,暫不能通過實物辨別出何種類型是鐵錢局或?qū)毴炙臁矆D五,圖六〕。

〔圖五〕清朝咸豐通寶錢(背紀局“寶泉”)?

〔圖五〕清朝咸豐通寶錢(背紀局“寶泉”) 


〔圖六〕清朝咸豐通寶錢(背紀局“寶泉”)?

〔圖六〕清朝咸豐通寶錢(背紀局“寶泉”) 

那么寶泉局到底有沒有設立過分局鑄造鐵錢呢?寶泉局開鑄鐵錢則要晚至咸豐七年,其分廠作為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并沒有設立專門的行政長官管理,而是由現(xiàn)任寶泉局監(jiān)督兼任。戶部侍郎寶鋆于咸豐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奏稱:

竊臣衙門于本年八月初二日具奏,在寶泉局煎煉廠內(nèi),趕緊設爐試鑄鐵錢。奉旨:依議。欽此。遵即飭令錢法主事,會同該監(jiān)督等,于初八日一面搭棚試鑄,一面修蓋房間。

此奏折朱批是:“錢法主事不必添設。余依議?!?/p>

而從寶鋆在咸豐九年二月初一日奏折中可以看出,寶泉局自己的這個鐵錢新局則是在咸豐九年正月二十九日前不久才正式落成。而從其試鑄時間可知,本段上、下兩則史料說的是同一件事。又《錄副奏折》記載:

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事務臣寶鋆等謹奏,為遵旨詳細覆奏事。正月二十九日,臣等因?qū)毴F錢新局告成,承辦司員始終勤奮,并捐制器具,可否量予鼓勵之處,請旨遵行……等遵查寶泉局自七年八月試鑄鐵錢……

綜上所述,以山西平定州為代表的鐵錢局不是寶泉局分局的行政概念,是戶部獨立的鐵錢局,且是其中一廠;“寶泉分局”是用寶泉滿文標記成品的鐵錢局的概念簡化;寶泉局本身開設分局鑄造鐵錢則要晚至咸豐七年,于九年方才正式落成,并隨著這一年國家停鑄鐵錢而撤銷,存在時間極短,絕不可能成為鑄造鐵錢的主要機構,而正是由于戶部的鐵錢都用了同樣的滿文標記,所以才導致誤會擴大。

寶泉局的撤銷

彭信威在《中國貨幣史》中提到,宣統(tǒng)年間還在用舊法鑄錢的只有寶泉局,但是寶泉局似乎應在光緒年間就已經(jīng)裁撤,未對這種奇怪的現(xiàn)象做過多的解釋。當然隨著清朝的滅亡,其設立的國家機構也一并消亡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所以后來也沒有學者再探討過寶泉局的裁撤時間問題。筆者認為清朝寶泉局最終的裁撤時間是宣統(tǒng)二年(1910)冬。

在清朝后期,中國傳統(tǒng)的貨幣體系受到挑戰(zhàn),至光緒朝,各省局相繼關停,陸續(xù)開始用機器制造近代銅元。在中央,以傳統(tǒng)手工工場形式存在的寶泉局也已適應不了大規(guī)模標準化工業(yè)生產(chǎn)的需求,且其生產(chǎn)“所虧頗巨”,所以光緒末始在天津設立戶部造幣總廠,開機試制“大清銅幣”。但作為有清一朝行使中央造錢職能的寶泉局所鑄造的制錢,卻依然在民間廣泛流通,如果立即停止鑄造,新造的“大清銅幣”的數(shù)量還不能完全將傳統(tǒng)制錢從市場中替換,因此國家必須要有更換錢幣的過渡階段。自光緒三十一年(1905)起,寶泉局開始被逐步裁撤:“京師錢局于光緒三十一年間,由臣部奏請裁撤,唯留寶泉局西北兩廠。”

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裁撤局廠,減小鼓鑄規(guī)模;另一方面,從社會上回收大錢,改鑄成制錢,使其與銅元一并使用:“現(xiàn)本部銀行寶泉局克期開辦,限六個月內(nèi)將京城官版當十大錢盡數(shù)收回,改鑄制錢,隨時交由銀行兌出行使?!粮蔫T之制錢,并應由各屬曉諭周知,務與銅元一律行用,不得任意抑價,以齊圜法而維市面?!睆亩_到平抑物價,平穩(wěn)過渡的目的。

另外,從只保留的西北兩廠來看,作為倉庫的中廠也是不能馬上裁撤的,如若裁撤,西、北兩廠如何領取原料,因此相關文獻在裁撤誰保留誰時并沒有在中廠上耗費筆墨,這也是邏輯上的合理使然,因為還有兩廠運轉(zhuǎn),自然要保留原料倉庫。           

寶泉局最終停鑄時間,史料記載是于宣統(tǒng)二年(1910)年由度支部提出并獲得批準的,筆者結(jié)合《縉紳錄》對比,可知寶泉局在這一時期只有中、西、北三廠存在官員,時間是光緒三十二年(1906)冬至宣統(tǒng)二年(1910)冬,這也正是最終取消整個寶泉局機構的過渡時期,而從宣統(tǒng)三年春(1911)到清朝滅亡,再也沒有相關機構和官員的記載,因此可以認為寶泉局于宣統(tǒng)二年冬撤銷。

另,元旦前內(nèi)廷會令寶泉局為其制造一筆??睿朴靡云栈菪缘馁p賜,宣統(tǒng)二年十月廣儲司“傳飭寶泉局鼓鑄”,但這年十二月十八日,廣儲司奏“自明年起折合新幣如數(shù)運送”,并得到批準,宣統(tǒng)三年底,此專款便改為銀元了,而銀元由其他機構制造,且于光緒末便已投產(chǎn),此可說明宣統(tǒng)二年底時內(nèi)廷已在為該局裁撤后的次年底??顏碓刺崆白鰷蕚?,這進一步印證了筆者依據(jù)《縉紳錄》推測寶泉局裁撤時間的可靠性。

結(jié)語

綜上所述,清朝的寶泉局經(jīng)歷了不早于天命六年以“關外錢局”為代表的初創(chuàng)階段;入關后,在接受明朝國家機構體制的基礎上,寶泉局還有著符合自己朝代的改良;在整個清朝的歷史發(fā)展過程中,寶泉局這個機構一直扮演著中央最高鑄幣機構的重要角色。雍正四年寶泉局廠房的擴大,是歷史前進的必然結(jié)果;而咸豐朝時期的寶泉分局,則不是其字面意思,而是戶部用寶泉滿文為成品記名的、除寶泉局以外的鑄錢局的統(tǒng)稱;寶泉局自身設立分局“寶泉鐵錢新局”則晚至咸豐七年,且存在時間極短,這都是政府應對艱難時局的臨時手段;清季,在裁撤寶泉局的問題上,清政府采用了“逐步替換”的成熟穩(wěn)健手段,保證了新舊錢幣時代的穩(wěn)定過渡。總之,將清朝寶泉局的機構沿革梳理清晰,不僅可以豐富清朝政治史研究,更可助力清朝經(jīng)濟史研究,它的沿革是自秦始皇統(tǒng)一貨幣以來,中國兩千余年政治上追求“王法一統(tǒng)”的傳統(tǒng)鑄造錢幣歷史的最后余響。


本文首刊于《故宮博物院院刊》2021年第3期,原題為《清朝寶泉局機構沿革新考》,作者張安昊(中國國家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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