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問答節(jié)略
第二次問答節(jié)略
第三次問答節(jié)略
第四次問答節(jié)略
第五次問答節(jié)略
·第一次問答節(jié)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午後二點半鐘,帶同參議李經方及參贊官三人乘輪登岸赴會議公所,與伊藤、陸奧及書記官六人坐定寒暄畢。
伊云:中堂此來一路順風否?
李云:一路風順,惟在成山停泊一日。承兩位在岸上預備公館,謝謝。
伊云:此間地僻,並無與頭等欽差相宜之館舍,甚為抱歉!
李云:豈敢!
伊云:本日應辨第一要事,系互換全權文憑。
(當由參議恭奉敕書呈中堂面遞伊藤;伊藤亦以日皇敕書本交中堂)
伊令書記官閱誦英文與前電之底稿相較,陸奧令書記官將敕書與前電華文之底稿相較,中堂令東文繙譯與羅道比較日皇敕書並所附繙譯英文底稿畢。
陸云:日皇敕書是否妥協(xié)?
李云:甚妥。我國敕書是否妥協(xié)?
伊云:此次敕書甚妥。
中堂復令羅道宣誦擬請停戰(zhàn)英文「節(jié)略」;誦畢,將「節(jié)略」面交伊藤。
伊略思片刻,答以此事明日作復。
旋問:兩國敕書應否彼此存留?
李云:可以照辦。
伊云:頃閱敕書甚屬妥善,惜無御筆簽名耳!
李云:此系各國俗尚不同;蓋用御寶,即與御筆簽名無異。
伊云:此次姑不深求;惟貴國大皇帝既與外國國主通好,何不悉照各國通例辦理?
李云:我國向來無此辦法;且臣下未便相強。
伊云:貴國未派中堂之先,固願修好;然前派張、邵大人來此,似未誠心修好。中堂位尊責重,此次奉派為頭等全權大臣,實出至誠;但望貴國既和之後,所有此事前後實在情節(jié)必須明白。
李云:我國若非誠心修好,必不派我;我無誠心講和,亦不來此。
伊云:中堂奉派之事,責成甚大;兩國停爭,重修睦誼,所繫匪輕。中堂閱歷已久、更事甚多,所議之事甚望有成。將來彼此訂立永好和約,必能有裨兩國。
李云:亞細亞洲,我中、東兩國最為鄰近,且系同文,詎可尋仇?今暫時相爭,總以永好為事。如尋仇不已,則有害於華者未必於東有益也。試觀歐洲各國,練兵雖強,不輕起釁。我中、東既在同洲,亦當效法歐洲。如我兩國使臣彼此深知此意,應力維亞洲大局,永結和好;庶我亞洲黃種之民,不為歐洲白種之民所侵蝕也。
伊云:中堂之論甚愜我心。十年前我在津時,已與中堂談及;何至今一無變更?本大臣深為抱歉!
李云:維時聞貴大臣談論及此,不勝欽佩;且深佩貴大臣力為變革俗尚,以至於此。我國之事囿於習俗,未能如願以償。當時貴大臣相勸,云中國地廣人眾,變革諸政應由漸而來。今轉瞬十年,依然如故;本大臣更為抱歉!自慚心有餘、力不足而已。貴國兵將悉照西法訓練,甚精;各項政治,日新日盛;此次本大臣進京與士大夫相論,亦有深知我國必宜改變方能自立者。
伊云:天道無親,惟德是親。貴國如願振作,皇天在上,必能扶助貴國如願以償。蓋天之待下民也,無所偏倚;要在各國自為耳!
李云:貴國經貴大臣如此整頓,十分羨慕。
伊云:請問中堂,何日移住岸上,便於議事?
李云:承備館舍,擬明日午前登岸。
陸云:明日午後兩點鐘便否再議?
李云:兩點半鐘即來。
李云:我與貴大臣交好已久,二位有話儘可彼此實告,不必客氣。此次責成甚重,本大臣諸多為難,惟望貴大臣相諒耳!
伊云:本大臣責成更重。
李云:貴大臣辦事有效,整理一切,足徵力大心細。
伊云:此系本國大皇帝治功,本大臣何力之有!
李云:貴國大皇帝固然聖明,貴大臣贊助之功為多。
李云:兩位(按指伊藤與陸奧)同居否?
伊云:分居。
李云:何日來此?
伊云:陸外署三日前到此,本大臣昨日方至。平時往來於廣島、東京之間,乘火車有三十餘點鐘之久;辦理調兵、理財、外交諸務,實屬應接不暇。
李云:貴國大皇帝行在廣島幾個月?
伊云:已七月矣。
李云:宵旰動勞,不勝欽仰!
伊云:誠哉萬幾無暇,凡一切軍務、國事以及日行諭旨,皆出自親裁。
李云:此處與各處通電否?
伊云:與各處皆通。
李云:本大臣有電回國。
伊云:前張大人等來此,本大臣未曾允電;此次自應遭命飭電局照發(fā)。
李云:當時未曾開議故耳。
即彼此相問年歲--伊藤五十五、陸奧五十二。
李云:我今年七十三矣,不料又與貴大臣相遇於此!見貴大臣年富力強,辦事從容,頗有蕭閒自在之樂!
伊云:日本之民不及華民易治,且有議院居間,辦事甚為棘手。
李云:貴國之議院,與本國之都察院等耳。
伊云:十年前曾勸撤去都察院,而中堂答以都察院之制起自漢時,由來已久,未易栽去。
伊云:都察院多不明時務者,使在位難於辦事。貴國必須將明於西學、年富力強者委以重任;拘於成法者一律撤去,方有轉機。
李云:現(xiàn)在中國上下亦有明白時務之人,省分太多,各分畛域,有似貴國封建之時,互相掣肘,事權不一。
伊云:外省雖互相牽掣,都中之總理衙門當如我國陸奧大臣一人專主?
李云:總理衙門堂官雖多,原系為首一人作主。
伊云:現(xiàn)系何人為首?
李云:恭親王。榎本與大鳥兩位,現(xiàn)辦何事?
伊云:榎本現(xiàn)任農商部,大鳥現(xiàn)為樞密院顧問官。請問袁世凱何在?
李云:現(xiàn)回河南鄉(xiāng)里。
陸云:是否尚在營務處?
李云:小差使無足輕重。
李云:全權文憑既已妥善互換,所有應議條款祈即開示,以便互議。
伊云:當照辦。
當即與訂明日午後兩點半鐘會議,並訂明日午前十點鐘移住岸上館舍即散。
·第二次問答節(jié)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午後兩點半鐘,仍在原所與伊藤、陸奧會議。
李云:承備館舍甚佳,有賓至如歸之樂。謝甚!
陸云:前備行廚相待,乃中堂辭卻,只得遵命。
伊云:中堂昨交停戰(zhàn)節(jié)略,現(xiàn)已備復。
即將英文朗誦;另備華文交參議閱後轉呈。
陸云:英文字句較為明晰。
羅道即將英丈譯誦一遍。
李云:現(xiàn)在日軍並未至大沽、天津、山海關等處,何以所擬停戰(zhàn)條款內竟欲佔據(jù)?
伊云:凡議停戰(zhàn),兩國應均沾利益;華軍以停戰(zhàn)為有益,故我軍應據(jù)此三處為質。
李云:三處華軍甚多,日軍往據(jù),彼將何往?
伊云:任往何處;兩軍惟須先定相距之界。
李云:兩軍相近易生釁端;天津衙門甚多,官又將何為?
伊云:此系停戰(zhàn)約內之細目,不便先議;試問所開各款,可照辦否?
李云:雖為細目,亦須問明;且所關甚重要,話不可不先說。
伊云:請中堂仔細推敲,再行作復。
李云:天津系通商口岸,日本亦將管轄否?
伊云:可暫歸日本管理。
李云:日兵到津,將住何處?
伊云:俟華兵退出,即住華兵營盤;如不敷住,可添蓋兵房。
李云:如此,豈非久踞乎?
伊云:視停戰(zhàn)之久暫而定。
李云:停戰(zhàn)之期誰定?
伊云:兩國互商;但不能過久。
李云:所據(jù)不久,三處何必讓出?且三處皆系險要之地,若停戰(zhàn)期滿和議不成,則日軍先已據(jù)此,豈非反客為主?
伊云:停戰(zhàn)期滿和議已成,當即退出。
李云:中、日系兄弟之邦,所開停戰(zhàn)條款未免凌逼太甚!除所開各款外,尚有別樣辦法否?
伊云:別樣辦法,現(xiàn)未想及。當此兩國相爭,日軍備攻各處;今若遽爾停戰(zhàn),實於日本兵力有礙。故議及停戰(zhàn),必須有險要為質,方不吃虧??傊?zhàn)公例分別兩種:一則各處一律停戰(zhàn),一則惟議數(shù)處停戰(zhàn);中堂所擬乃一律停戰(zhàn)也?
李云:可否先議定那幾處停戰(zhàn)?
伊云:可指明幾處否?
李云:前承貴國請余來此議和,我之來實系誠心講和;我國家亦同此心。乃甫議停戰(zhàn),貴國先要踞有三處險要之地!我為直隸總督,三處皆系直隸所轄;如此,於我臉面有關。試問伊藤大人設身處地,將何以為情?
伊云:中堂來此,兩國尚未息兵。中堂為貴國計,故議停戰(zhàn);我為本國計,停戰(zhàn)只有如此辦法。
李云:務請再想一辦法,以見貴國真心願和。
伊云:我實在別無辦法。兩國相爭,各為其主;國事與交情兩不相涉。停戰(zhàn)系在用兵之時,應照停戰(zhàn)公例。
李云:議和則不必用兵,故停戰(zhàn)為議和第一要義;如兩國尚相戰(zhàn)爭,議和似非誠心。
伊云:若論停戰(zhàn),應有所議之款;如不能允,不妨擱起。
李云:現(xiàn)如不議停戰(zhàn),議和條款可出示否?
伊云:中堂之意,是否欲將停戰(zhàn)節(jié)略撤回,再議和款?
李云:昨日初次會議,我已說朋。向來說話不作虛假,所議停戰(zhàn)之款實難照辦。
伊云:中堂先議停戰(zhàn),故擬此覆款;如不停戰(zhàn),何妨先議和款。
李云:我兩人忠心為國,亦須籌顧大局。中國素未準備與外國交爭,所招新兵未經訓練。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鄰邦,豈能如此相爭,久後必須和好。但欲和好,必須為中國豫留體面地步;否則,我國上下傷心,即和亦難持久。如天津、山海關係北京門戶,請貴國之兵不必往攻此處;否則,京師震動,我國難堪,本大臣亦難以為情。且此次爭端,實為朝鮮起見;今華兵業(yè)已退至奉天,貴國之兵惟尚未到直隸耳。如貴國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關直隸地面,則可不必議及停戰(zhàn),專議和款。
伊云:局面竟至於此,非余之過也。戰(zhàn)端一開,伊於胡底,詎能逆料?此次交戰(zhàn)之始,本大臣無時不願議和;而貴國向無議和之誠心。自今以往,局面又將大變。所以議及停戰(zhàn),必須以大沽、天津、山海關為質。
李云:以此三處為質,日兵不必實據(jù);但立作質名目之條款如何?
伊云:設停戰(zhàn)之限已滿而和局未定,所指三處又將與日本開釁矣。
參議云:不必停戰(zhàn);但議和之時定一限期不往攻三處,可否照辦?
伊云:如此辦法,與交戰(zhàn)無異;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終當相拒。
李云:可否請先示議和條款?
伊云:然則停戰(zhàn)之議如何?
李云:停戰(zhàn)暫行擱起。
伊云:停戰(zhàn)一節(jié)未曾定結,恐議和時又復重提。
李云:頃聞貴大臣談及停戰(zhàn)有兩種辦法:一為一律停戰(zhàn),一為指地停戰(zhàn);今不攻天津、山海關等處,即為指地停戰(zhàn)之辦法。
伊云:中堂停戰(zhàn)節(jié)略,系指一律停戰(zhàn);本國之兵散處窵遠,實難一律停戰(zhàn)。而所指數(shù)處停戰(zhàn),本大臣細思無法可保。且指地停戰(zhàn),系於戰(zhàn)場上會議而言;此處距交戰(zhàn)之處甚還,所以不必議及指地停戰(zhàn)。
李云:即請貴大臣出示和款!
伊云:此事業(yè)已說過,宜先將停戰(zhàn)之議擱起。
李云:停戰(zhàn)之款未免過甚,萬做不到;但既請我來,必有議和條款。
伊云:議和之款,業(yè)經辦好。
李云:即請見示!
伊云:現(xiàn)在停戰(zhàn)之議不提及否?
李云:停戰(zhàn)之款既難應允,且無別種辦法,姑講和款。
伊云:中堂所交停戰(zhàn)節(jié)略是否撤退?抑或擬復,聲明不能應允?
李云:照此辦法之後,又將何為?
伊云:或再行議和。
李云:如此語氣尚未定準;貴大臣不云和款已備乎?
伊云:看中堂復文如何?
李云:本大臣擬復文云:『停戰(zhàn)之款萬難應允,姑且擱起;即請會議和款』云云;是否如此辦法?
伊云:中堂初見停戰(zhàn)之款,云應先仔細推敲,以後再復;頃則遽去萬難應允,還請中堂再想為是!
李云:遲數(shù)日再復。
伊云:幾日?
李云:一禮拜後。
伊云:太久!
李云:假如復以不能做到,以後是否即商和款?
伊云:應請中堂將所呈停戰(zhàn)之款仔細商量或節(jié)略抽回不提,然後再商量和款。惟本大臣不顧貴大臣已將停戰(zhàn)之議擱起,於議和時又復提及。
李云:和款一定,戰(zhàn)即不議自停。
伊云:貴大臣究竟幾日答復?
李云:四日後答復。
伊云:三日須復,愈速愈妙。
李云:議和條款,不應如停戰(zhàn)條款之太甚!
伊云:我想並不太甚。
李云:只恐過甚難以商辦!
伊云:此正兩國所以派使臣會商也。下次會議日期,可否先定?
李云:且待細想。復文辦妥,或面交、或差送?
伊云:聽便。
李云:復文辦好,即遣人定期相會!
伊問陸奧,答應如此辦理。
李云:惟願貴大臣力顧大局,所擬和款務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辦則幸矣?
伊云:本大臣亦願力顧大局,有裨兩國;但不知貴國以為何如?
中堂乃離席,分散。
·第三次問答節(jié)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點鐘,與伊藤、陸奧第三次在原處會議;坐定,寒暄畢。
李云:前次會議停戰(zhàn)要款節(jié)略,茲已作復。
即誦英文,由中堂將華、英文二份親送伊藤。伊閱英文、陸閱華文數(shù)遍,即指後半篇交其書記譯出東文。陸奧詳閱,又與伊藤對換華、英文詳校;復與伊東書記以東語相商甚久,似未能遽決之狀。於是
伊乃云:停戰(zhàn)之議,中堂是否擱起不提?
李云:暫且擱起;我來時專為議和起見。
伊復將英文反復細看,伊東乃以東語解之。伊復取煙卷,延時細想。
乃云:中堂未動身之先,自已與貴國深明辰下戰(zhàn)局形勢,誠心講和,重修舊好。
李云:我已年邁,從未外出;今本國目睹時艱,且知我與貴大臣有舊,故特派來此。足徵我國誠心講和,我不能辭。
伊云:所議之事,一經議定,必須實力踐行。查貴國與外國交涉以來,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國以此事所關重大,派我來辦;凡已應允者,必能見諸施行。惟望貴國亦然。
李云:貴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國與外國初交之時;咸、同以後,所定一切約章皆經批準施行;即十數(shù)年前與俄國所辦伊犁之約稍有齟齬,隨後即派使妥結矣。
伊云:額爾金之約,固未批準。我兩國既派頭等大臣會商定議,若不施行,有傷國體,而戰(zhàn)端必致復起;且所以議和者,不獨為息戰(zhàn),且為重締舊好計。我忝為敝國總理內閣大臣,凡所議定必能實踐;亦望中堂實能施行議定之事為幸!
李云:我忝派欽差頭等大臣,此次進京,召見數(shù)次,實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訓條。前屢與貴大臣言及,日後和款,必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為。果可行者,當即應允;其難行者,必須緩商,斷非三數(shù)日所可完議。請貴大臣即將和款出示!
伊云:請俟明日交閱!
李云:明日何時?
伊云:請中堂擇定。
李云:十點鐘可否?
伊問陸奧,首肯。
李云:所示和款,若與他國有關涉者,請貴大臣慎酌!
伊云:何意?
李云:如所示和款或有牽涉他國權利者,必多未便;我兩國相交有素,故預為提及。
伊云:此次議中、東兩國之事,他國皆在局外,未便攙越。
李云:去年曾請英國從中調停,貴國不以為然,自無須他人調處。我兩人商議之事,如不能成,恐無人能成矣!
伊云:萬一不成,則貴國大皇帝可以親裁;歐洲各國議和,皆由國主親議。
李云:中國則不然;即恭親王總理譯署多年,亦未親議條約。兩國暫行相爭,終久必和;不如及早議定為妥。去歲戰(zhàn)端伊始,本大臣即苦口勸和;今已遲矣!
伊云:戰(zhàn)非幸事,亦有時不免。
李云:能免不更妙乎?前美國總統(tǒng)格蘭德遊歷過津,與本大臣相好;云『當我國南北交爭,傷亡實多;後居總統(tǒng),總不輕起爭端,後常以此奉勸同志。中堂剿滅髮、撚,卓著戰(zhàn)爭;我勸中堂,亦不可輕言戰(zhàn)事』。本大臣嘗奉此語為圭臬。此次起釁,貴大臣豈不知非我本意!
伊云:兵,兇事也;傷人實多。有時兩國時勢交逼,不得已而用之。
李云:戰(zhàn)非仁人所有;況今日器械銳利,殺戮更眾。我年邁矣,不忍見此;貴大臣年歲富強,尚有雄心。
伊云:此次戰(zhàn)爭之始,議和甚易。
李云:當時我亦願息爭;乃事多拂逆,時會使然。
伊云:其時所求於貴國之條款,無甚關係;未蒙應允,大為可惜!初戰(zhàn)之始,我兩國譬如兩人走路,相距數(shù)里耳;今則相距數(shù)百邁,回首難矣!
李云:終須回頭;貴大臣總理國事,何難之有!
伊云:相距數(shù)百邁,回走又須數(shù)百邁矣。
李云:少走幾邁,不亦可乎?縱令再走數(shù)千里,豈能將我國人民滅盡乎?
伊云:我國萬無此心。所謂戰(zhàn)者,乃兩國將一切戰(zhàn)具如兵船、砲壘、器械等彼此攻滅以相弱耳,奧兩國人民毫無關涉。
李云:現(xiàn)國家已願和矣,自可不戰(zhàn)。
伊云:我兵現(xiàn)駐金州等處,見所有華民較朝鮮之民易聽調度,且做工勤苦;中國百姓誠易治也!
李云:朝鮮之民,向來懶惰。
伊云:朝民招為長夫,皆不願往;我國之兵現(xiàn)往攻臺灣,不知臺灣之民如何?
李云:臺灣系潮州、漳、泉客民遷往,最為強悍!
伊云:臺灣尚有生番?
李云:生番居十之六,餘皆客民。貴大臣提及臺灣,想遂有往踞之心;不願停戰(zhàn)者,因此?但英國將不甘心,前所言恐損他國權利,正指此耳。臺灣不守,則又如何?
伊云:有損於華者、未必有損於英也。
李云:將與英之香港為鄰。
伊云:兩國相敵,無損他國。
李云:聞英國有不願他人盤踞臺灣之意。
伊云:貴國如將臺灣送與別國,別國必將笑納也!
李云:臺灣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給他國。二十年前,貴國大臣大久保以臺灣生番殺害日商動兵,後赴都議和,過津相晤云:『我兩國比鄰,此事如兩孩相斗,轉瞬即和;且相好更甚於前』。彼時兩國幾乎戰(zhàn)爭,我立主和局;倡議云:『生番殺害日商與我無涉,切不可因之起釁』!
伊云:我總理庶政,實甚煩冗。
李云:我來相擾,有誤貴大臣公務;但此事商辦,恐需時日。
伊云:我國一切事務,由皇帝簽名後,本大臣亦須簽名為證;至一切未經呈奉之件,本大臣亦應過目。我今來此,日行公事另有大臣代理,惟大事尚須自辦。
李云:如是,貴大臣在此,可久居相商矣。
伊云:各部辦事,仍在東京;惟公文辦成,即寄廣島。本大臣因此事所關至重,故一切國務暫由他人代辦;此地實未便久居。
李云:且待貴大臣所議和款如何。倘易於遵行,和議即可速成;否則,仍須細商,需時必多,惟望恕罪!
伊云:和款一事,兩國人民盼望甚殷;愈速愈妙,萬不能如平時議事延宕。且兩軍對壘,多一日則多傷生命矣。
李云:聞貴國皇帝將往西京?
伊云:尚未定;廣島天氣不甚相宜,或徐往耳。
當即起席,各散。
·第四次問答節(jié)略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午後四點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伊云:今日復見中堂重臨,傷已平復,不勝幸甚!
李云:此皆貴國醫(yī)生佐藤之力。
伊云:佐藤醫(yī)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
李云:聞佐藤謂陸奧大臣身熱,是否?
伊云:陸奧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現(xiàn)患春溫;至為惦念。
李云:服藥當可有效。
伊云:今日身熱稍平。
李云:曾進食否?
伊云:無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癥,現(xiàn)已愈矣。中堂身子今日好否?
李云:甚好;惟兩腿稍軟耳。
伊云: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旺。
李云:何在?
伊云:現(xiàn)在東京;我生長此處。
李云:是長門否?離山口縣多遠?
伊云:約二十英里。
李云:長門乃人物薈萃之地。
伊云:不比貴國湖南、安徽兩省所出人物。
李云:湖南如貴國薩斯馬,最尚武功;長門猶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遜多矣!
伊云:此次敗在中國,非安徽也。
李云:我若居貴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貴大臣辦事之著有成效!
伊云:若使貴大臣易地而處,則政績當更有可觀。
李云:貴大臣之所為,皆系本大臣所願為;然使易地而處,即知我國之難為有不可勝言者。
伊云:要使本大臣在貴國,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難辦之事,忌者甚多;敝國亦何獨不然!
李云:貴國上下交孚,易於辦事。
伊云:間亦有甚難為之事。
李云:雖有難為,賴貴國皇能聽善言。
伊云:皇上聖明,當?shù)菢O之時,即將從前習尚盡行變易,故有今日局面。
李云:如是則諸臣之志願得舒矣!
伊云:此皆皇上聖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長?,F(xiàn)談應辦之事:停戰(zhàn)多日,期限甚促,和款應從速定奪;我已備有改定條款節(jié)略,以免彼此辯論,空過時光。中堂兩次節(jié)略,一則甚長,一即昨日擬改約本。中國為難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備節(jié)略,將前次所求於中國者力為減少;所減有限,我亦有為難之處!中堂見我此次節(jié)略,但有「允」、「不允」兩句話而已!
李云:難道不準分辯?
伊云:只管辯論,但不能減少。
李云:既知我國為難情形,地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為。
伊云:時限既促,故將我所能做到者直言無隱,以免多方辯論;否則,照我前開約款所開,必須辯論到十日之久,方能減到如此。
李云:節(jié)略有無華文?
伊云:英文、東文已齊,但華文未全。
伊交英文,另有要款華文三紙。
伊云:只賠款、讓地與佔守地方三節(jié),譯有華文。
中堂閱後云:即以此已譯三端開議;第一,賠款二萬萬為數(shù)甚鉅,不能擔當。
伊云:減到如此,不能再減;再戰(zhàn),則款更鉅矣。
李云:賠款如此,固不能給;更鉅更不能給,還請少減!
伊云:萬難再減。此乃戰(zhàn)後之事,不能不如此。
李云:前送節(jié)略,核計貴國開銷之帳,相離不遠。此次賠款,必借洋債;洋債為數(shù)既多,本息甚鉅,中國將有何法以償之?
伊云:前節(jié)略云:計二十年還清洋債;何不遠至四十年?為期愈遠,本息即不見重。此非我事,偶爾言及,切勿見怪!
李云:四十年拔還本息,爾願借否?
伊云:我借不起;洋人借債,為期愈遠愈妙。
李云:自開戰(zhàn)以來,國帑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為限。爾所言者,乃本國商民出借耳。
伊云:即非本國之民借債,皆願遠期。
李云:外國借債,但出利息;有永不還本者。
伊云: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國信從否?外人借債,皆願長期;銀行皆爭願借。
李云:中國戰(zhàn)後聲名頗減!
伊云:中國財源廣大,未必如此減色。
李云:財源雖廣,無法可開。
伊云:中國之地十倍於日本,中國之民四百兆,財源甚廣,開源尚易;國有急難,人才易出,即可用以開源。
李云:中國請爾為首相如何?
伊云:當奏皇上,甚願前往。
李云:奏如不允,爾不能去。爾當設身處地,將我為難光景細為體諒!果照此數(shù)寫明約內,外國必知將借洋債方能賠償,勢必以重息要我;債不能借,款不能還,失信貴國,又將復戰(zhàn),何苦相逼太甚!
伊云:借債還款,此乃中國之責。
李云:不能還,則如之何?
伊云:已深知貴國情形為難,故減至此數(shù);萬難再減!
李云:總請再減!
伊云:無可再減。
李云:第一次款交清後,餘款認息五釐;德之於法,固然如此。但中國自道、咸以來,三次償給英、法軍費,皆未加息;不過到期未還,始行認息。貴國豈能以西國之事來比!
伊云:如可全還,自不計息。
李云:但二萬萬實償不起;如出息五釐,可允不還本否?
伊云:是猶向日本借款;日本無此鉅款。
李云:不必貴國出本,但取息耳。
伊云:此辦不到!
李云:餘款加息,惟有出息不還本;如此辦法,請為細想!
伊云:戰(zhàn)後款應全給;所以分期償者,亦以舒中國之力也。
李云:全行償還,向無此辦法;德之於法亦分期?,F(xiàn)在中國先出息銀,待中國籌到款項,再行還本可否?
伊云:亦辦不到。
李云:既辦不到,餘款當不認息;款鉅而又加利,不啻兩次賠款。
伊云:償款如不分期,即分期而年限尚短,當可免息。
李云:國庫已空,勢必借債;待債借到,再酌減年限何如?
伊云:約內不得不定明年限。
李云:約內可加活語:如能早交,自當從免。
伊云:能交清,息可全免。
李云:先期交清則應免息,自不論先交若干。
伊云:初次應交五千萬云云;批準後一年,再交五千萬;如第二年全交,則可免息。
李云:如不全交,第二年餘款可免息否?
伊云:視餘款之多少;少則免息。
李云:息不能認。日本雖勝,總不能強於英、法;英、法之於中國,戰(zhàn)後尚未強以認息。今日認息,華人聞之必大駭異;且為數(shù)甚鉅,加息不更重乎?
伊云:如能全數(shù)清償。
李云:免息自不煩言而解。
伊云:所謂全數(shù)清還者,非一時也;乃分兩年之期。期內清還,自可免息。
李云:我未能答應;借債之權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還。日雖得勝,何必逼人太甚,使人不能擔當!
伊云:不能擔當,是否不允之說?
李云:我誠願修和;但辦不到事,不能不直說。
伊云:照我節(jié)略,已是竭力減少矣!
李云:再講讓地一節(jié),曆觀泰西各國交兵,未有將已據(jù)之地全行請讓者。以德國兵威之盛,直至法國巴黎都城,後將侵地讓出,惟留兩縣之地。今約內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將所據(jù)之地全得,豈非已甚;恐為泰西各國所訾笑!
伊云:如論西國戰(zhàn)史,不但德、法之戰(zhàn)而已。
李云:英、法兵亦曾佔據(jù)中國城池,但未請割寸土尺地。
伊云: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
李云:即如營口,中國設關納稅,乃餉源所在;貴國又要償款,又要奪關稅,是何情理?
伊云:營口關稅,乃地生之貨所出。
李云:既得地稅,尚要賠款,將如之何?
伊云:無法!
李云:譬如養(yǎng)子,既欲其長,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
伊云:中國豈可與孩提並論。
李云:現(xiàn)貧瘠實甚,猶如小孩。且營口貴國得之無益,營口之北地面甚廣,貨所從出,汝既踞關,從來貨從內地運出,中國必加稅、加捐,既到營口,又納關稅,如是貨貴必滯銷,關稅必少;且貨在內地,華官或勸商人從他處出口,或重加釐稅,華商斷無不從之理。
伊云:此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與各國商酌;況將來陸路通商章程所當議及者。
李云:加捐乃中國自主之權,外人豈能相強!所以據(jù)有營口無益貴國,不如退出再商別處。
伊云:營口以北業(yè)經退讓,萬難再讓。
李云:臺灣全島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強讓?
伊云:此系彼此定約商讓之事,不論兵力到否。
李云:我不肯讓,又將如何?
伊云:如所讓之地必須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東各省,將如之何?
李云:此日本新創(chuàng)辦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國從未企據(jù);日本如此,豈不貽誚西國?
伊云:中國吉林、黑龍江一帶,何以讓與俄國?
李云:此非因戰(zhàn)而讓者。
伊云:臺灣亦然,此理更說得去。
李云:中國前讓與俄之地實系甌脫,荒寒實甚,人煙稀少;臺灣則已立行省,人煙稠密,不能比也!
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無分荒涼與繁盛。
李云:如此豈非輕我年髦不知分別?
伊云:中堂見問,不能不答。
李云:總之,現(xiàn)講三大端:二萬萬為數(shù)甚鉅,必請再減;營口,還請退出;臺灣,不必提及!
伊云:如此,我兩人意見不合。我將改定約款交閱,所減只能如此。為時太促,不能多辯。照辦固好;不能照辦,即算駁還。
李云:不許我駁否?
伊云:駁只管駁,但我主意不能稍改;貴大臣因願速定和局,我亦如此。廣島有六十餘隻運船停泊,計有二萬噸運,今日已有數(shù)船出口,兵糧齊備;所以不即出運儎者,以有停戰(zhàn)之約故耳。
李云:停戰(zhàn)期滿,可請展期。
伊云:如和約已簽押,限期可展;否則,不能!
李云:德、法停戰(zhàn),曾再展十日。
伊云:時勢各別,其時法國無主,因召民選議員開議院、選總統(tǒng)、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時日。
李云:爾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許,意見不合者惟此數(shù)端;如不停戰(zhàn),何能暢議?
伊云: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條款即請決定可否!三日後四點二刻,當候回信。
李云:事有不諧,尚須會議。
伊云:三日後如蒙允許,即請復函,尚須預備約章;彼此簽押,又須多延數(shù)日。
李云:不必復函;一經面允,自可定議。三日。斷來不及;我明說,尚須電報請旨,不能限以時日。
伊云:接到回旨,即可決斷。
李云:請旨後如何,再與貴大臣面議;俟接到回電,再來相請。
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李云:至多四、五天後;尚在停戰(zhàn)期內。
伊云:三天內當有回旨。
李云:此事重大,必須妥酌;今日所言各節(jié),皆有訓條,我不能專主。
伊云:五天,過久;急不能待。
李云:停戰(zhàn)之期,尚有十天。
伊云:我須及早知照前敵。
李云:停戰(zhàn)有期,前敵豈有不知!
伊云:前敵諸將,隨時探知此地會議之事。
李云:尚有十天,再會一次,即可決定。且節(jié)略甚多,譯華文者只有三節(jié),其餘今夜譯齊,方可發(fā)電;第四日當有覆旨,至遲五天。
伊云:北京回電,我想三天足矣。
李云:一有復音,即請相會;是否在此,抑請貴大臣來寓相會?
伊云:隨中堂便;來此會議更好!
李云:賠款還須請再減五千萬,臺灣不能相讓!
伊云:如此,當即遣兵至臺灣!
李云:我兩國比鄰,不必如此決裂!總須和好!
伊云:賠款、讓地,猶債也;債還清,兩國自然和好。
李云:索債太狠,雖和不誠。前送節(jié)略,實在句句出於至誠,而貴大臣怪我不應如此說法;我說話甚直,臺灣不易取,法國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湧大,臺民強悍。
伊云:我水師兵弁,不論何苦皆願承受。去歲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來,我兵未見吃虧,處處得手。
李云:臺地瘴氣甚大,前日兵在臺傷亡甚多;所以臺民大概吸食鴉片煙,以避瘴氣。
伊云:但看我日後據(jù)臺,必禁鴉片。
李云:臺民吸煙,由來久矣。
伊云:鴉片未出,臺灣亦有居民;日本鴉片進口,禁令甚嚴,故無吸煙之人。
李云:至為佩服!
伊云:禁煙一事,前與閻相國言及,甚以為然。
李云:英人以洋藥進口,我國加稅,豈能再禁!
伊云:所加甚少;再加兩倍,亦不為多。
李云:言之屢矣,英人不允。
伊云:吸煙者甚嬾,兵不能精。
李云:此事迫於英人,難以禁止。
伊云:當先設法自禁,洋煙自不禁口。
中堂起席,與伊藤作別。握手時,再請將賠款大減;伊藤笑而搖頭,云不能再減而散。
·第五次問答節(jié)略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兩點半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李云:陸奧大臣今日身子如何?
伊云:稍好;本願來此會議,佐藤醫(yī)生戒其外出。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陸奧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風。昨日我派經方至貴大臣處面談各節(jié),一一回告,貴大臣毫不放鬆,不肯稍讓。
伊云:我早已說明,已讓至盡頭地步;主意已定,萬不能改,我亦甚為可惜。
李云:現(xiàn)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辦理。此事難辦已極,還請貴大臣替我酌量,我實在無法酌量!
伊云:我處境與中堂相似。
李云:爾在貴國所論各事,無人敢駁。
伊云:亦有被駁之時。
李云:總不若我在中國被人駁斥之甚。
伊云:我處境地,總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國位高望重,無人可能搖動;本國議院權重,我做事一有錯失,即可被議。
李云:去歲滿朝言路屢次參我,謂我與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參甚是,今與爾議和立約,豈非交好之明證?
伊云:時勢彼等不知,故參中堂;現(xiàn)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當日所參之非。
李云:如此兇狠條款,簽押又必受罵;奈何?
伊云:任彼胡說。如此重任,彼亦擔當不起,中國惟中堂一人能擔此任!
李云:事後又將群起攻我。
伊云:說便宜話的人到處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云:此固不論。我來議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將原約酌改數(shù)處,方可擔此重任。請貴大臣替我細想,何處可以酌讓?即如賠款、讓地兩端,總請少讓,即可定議。
伊云:初時說明,萬難少讓。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盡力讓到盡頭;不然,必須會議四、五次方能讓到如此。我將中國情形細想,即減至無可再減地步。蓋議和非若市井買賣,彼此爭價,不成事體。
李云:前臨別時請讓五千萬,當時貴大臣似有欲讓之意;如能讓此,全約可定。
伊云:如能少讓,不必再提,業(yè)已讓矣!
李云:五千萬不能,讓二千萬可乎?現(xiàn)有新報一紙在此,內載明貴國兵費只用八千萬;此說或不足為憑,然非無因。
伊取報紙細看。
答云:此新聞所說,全是與國家作對;萬不可聽!
李云:不必深論,但望減去若干亦好!
伊云:我國之費,多於此數(shù)。
李云:請讓少許,即可定議;當電明國家誌感。
伊云:如可稍讓,盡已讓出。
李云:貴國所得之地甚多,財源甚廣;請從寬處著想,不必專顧目前!
伊云:所有財源皆未來事,不能劃入現(xiàn)在賠款。
李云:財源甚多,利益甚溥。
伊云:將來開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萬無餘款。
李云:財源不僅如此,必定興旺。
伊云:欲開財源所費甚大。
李云:即以臺灣而論,華人不善經營;有煤礦、有煤油、有金礦,如我為巡撫,必一一開辦。
伊云:礦產一開,必以賤價售諸華人。
李云:華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開之地必須經營,所費不貲。
李云:所費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賠費略減若干,他日利源所補多矣。即我中國借債,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將臺灣押借二千萬金鎊;後我東來,皆知日人強索臺灣,此事即擱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賣則其價更鉅。
伊云:中國財源甚大,借債不難。
李云:無論如何,總請再讓數(shù)千萬,不必如此口緊。
伊云:屢次說明,萬萬不能再讓。
李云:又要賠錢、又要割地,雙管齊下,出手太狠;使我太過不去。
伊云:此戰(zhàn)後之約,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講和即當彼此相讓,爾辦事太狠、才幹太大!
伊云:此非關辦事之才,戰(zhàn)後之效不得不爾;如與中堂比才,萬不能及!
李云:賠款既不肯減,地可稍減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兩件皆不能稍減;履次言朋,此系盡頭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並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少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留別之情,將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
伊云:所減之數(shù),即為留別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約本不願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減萬萬。
李云:如此口緊手辣,將來必當記及!
伊云:我與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讓;國人必將罵我,我可擔肩。請於停戰(zhàn)期前速即定議;不然,索款更多,此乃舉國之意。
李云:賠款既不肯少減,所出之息當可免矣!
伊云:日前會議說明,換約後一年內兩斯各還五千萬,又一年將餘款一萬萬還清,息可全免。
李云:萬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與日前所說相同,但認息不還本,只算日本借錢,我國無此力量。
李云:中國更無力量。日本開戰(zhàn)以來,未借洋債;中國已借數(shù)次,此日本富於中國之明證。
伊云:此非日本富於中國,日本稍知理財之法。
李云:中國將效日本理財;現(xiàn)在甚貧,借債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斷不為難。
李云:現(xiàn)在毫無頭緒,俟我回國再議;如三年之內本還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內果能還清,息可全免。
李云:約內可添明「若三年內後清還」云云。此乃活語;如此寫法,不過少有體面,所有便宜無多。
伊云:約內寫明「第一次交清後,餘款認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則以前之息必須一體加添。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如不還,一併加息。
伊云:一併加息,此事甚為糾轕。
李云:莫若二萬萬內減去二千萬以抵償息。如此一萬八千萬即照約內所載辦法,不更簡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內交清免息,應於約內載明,以免誤會。
李云:如此鉅款,豈能預定?
伊云:我亦恐兩年內交清難以預定,故將還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萬,中國可少借二千萬。
伊云:萬萬不能!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不必寫入約內;可另立專條。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專條,應於約內寫明。
李云:你將第四款反復觀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內還清,免息或應否寫明一定辨法。
李云:無妨加一活語,「倘三年內」云云。
伊云:必須寫出一定辦法。
李云:借錢之權在人,借到方可寫明。
伊云:只好照原約寫。
李云:中國前賠英、法兵費,但寫明過期不還,方認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爾想錢太過,索款又鉅、利息又大!
伊云:其時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李云:英國其時調有印度兵。
伊云:取調不多。
李云:兩年清還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細想多時。
乃云:如有停息,只有一樣辦法:三年內照舊認息;若三年之內果真清還,可將所認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將本全還,並認利息,則將已償之息作本?
伊云:此為換約後六個月交五千萬,再六個月又交五千萬,其時應交一萬萬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屆滿將餘款交清,則前二年半所認之息即可劃算應交餘款。惟三年,當自換約之日起算。
李云:即寫「如三年之內能將全款清楚」云云;請貴大臣看後,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與屬員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數(shù)條相商,並非與原約有所增減,不過將約內之意聲是,以免將來誤會。如遼河口界線,該線一到營口之遼河後,當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將來勘界時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內之第二條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後讓地內尚未遷出之華民,可視為日本臣民;但有產業(yè)在讓地內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日本保護,視同日本臣民之產業(yè)。
伊云:此事難允;現(xiàn)在日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準外人在日本地內置買產業(yè)。
李云:我所說的,乃原有之產業(yè),與外人新置之產業(yè)不同。
伊云:此與日本律法有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將藉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傳之產業(yè),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別縣置產。
伊云: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產,非外人可比;如日本聽華人在內地有產,則外國必將援「一體均霑」之例以要我。
李云:臺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願變賣產業(yè),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
伊云:日後之事,乃我國政府責任。
李云:我接臺灣巡撫來電:聞將讓臺灣,臺民鼓譟,誓不肯為日民。
伊云:聽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聞此事。
李云:臺民戕官聚眾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
李云:不得不聲明在先。
伊云:中國政府只將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綠營土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伊將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臺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於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jié)添入約款內。
伊云:我意:批約後數(shù)禮拜即派兵官赴臺收管。
李云:可派人與臺灣巡撫共商,以清經手事件。
伊云:換約後請華官出示臺民,我派兵官前往將一切軍器暫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約內可改云:『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云:有一專條在此,專為臺灣之事。
即將東、英文交閱。
李接看東文不懂,令譯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壘、槍砲與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準其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yè)由彼收管。其餘細節(jié),皆由兩國官兵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云: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為無權?
李云: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如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換約後方可定;我無權管臺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F(xiàn)議之約,不過將臺灣讓與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臺簡明章程。
伊云:耽誤時日。
李云:約不互換,尚不算準,臺灣仍系中國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寫明『至臺灣一省,俟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臺灣;好在停戰(zhàn)約內,臺灣不在其內。
李云:本約內可將「臺灣」刪去,候貴國自?。?br />
伊云:交接之時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難專主。
伊云: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此約一經互換,臺灣即交日本。
李云: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另議簡明章程。
伊云:無須章程;中國當將駐臺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伊云:專條之內不過數(shù)款,單講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未免過遲。
李云:何不云『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接章程』?
伊云:應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換約後即行交接。
李云:不議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條約批準互換後一個月內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伊云:一個月內應交接,不必議章程。
李云:你說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與臺撫相商?
伊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辦理臺灣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臺灣,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國派臺灣巡撫與日本大員即在臺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臺灣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饑甚。
李云:兩萬萬足可療饑;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寫『一月內奉旨派員』云云。
李云:不必寫明『奉旨』等語。
伊云:一月內即可派員否?
李云:月內即可派員;至交接一節(jié),應聽臺撫隨時酌定。
伊云:當寫明『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月內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伊云: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jié)。
李云:但寫『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伊云:月內派員妥議,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兩月內派員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員,限兩月內交接清楚。
伊云:為何不允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內妥議交割』。
伊云: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大員』云云。
李云:可寫『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辦。
李云:第六款內第二條「日本國臣民租?!挂还?jié),末有『官員勿得從中干預』字樣。此系本意,原為華官不能強索日商規(guī)費等事,但如此寫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棧房,本地方官即無權入棧搜查。所以,應請將前項字樣刪去!
伊云:可刪去。
李云:第四條中國海關皆用關平納稅,今此條內改用庫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銀元在通商各口皆與鷹洋照市價通用,此條何必寫明?全條可刪!
伊云:全可刪。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準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等語,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內地製造。應寫明『日本臣民準在通商口岸、城邑製造一切貨物』等語,以示限制。
伊與其屬員往返細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衛(wèi)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萬。
李云:無處可住。
伊云:將添蓋兵房。
李云:劉公島無餘地。
伊云:在威海衛(wèi)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萬住盛京、二萬住威海。
李云:款內『各費由中國支辦』等語,可將此節(jié)刪去;前英、法亦曾駐兵,我國皆未償費。
伊云:駐兵償費,仍歐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賠兵費,而且加息;留兵之費,應在賠費內劃出。
伊云:賠費乃我戰(zhàn)事所用之費;留兵之費,又是一事。
李云:中國認不起。
伊云:此照歐洲通例。
李云:現(xiàn)在亞細亞,何云歐洲!且英、法未曾支辦,中國約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時?
李云:英國留兵在廣東、舟山、大沽等處。
伊云:彼留兵非為抵押賠償。
李云:英、法於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為賠費之質,中國並未給兵費;本約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
伊云:一年之費不貲。
李云:已賠兵費,數(shù)年之利又數(shù)百萬;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約何時簽定?
李云:約本鈔定,即可簽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簽押,惟將中、東兩文簽押而已。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中堂將專條華文閱後云:此華文可行。
伊云: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分,請貴處寫華文兩分!
李云:貴處英、東文何時可齊?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衛(wèi)駐兵」一節(jié):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辦;惟須將支辦軍費一條刪去!
伊云: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準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伊云:明日簽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當專員賫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日批準。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日期。
伊云:約內必須寫明「換約日期」。
李云:約內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簽押後多則一年、少則六月。
伊云:此約簽後,十日換約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伊云: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李云:不能寫定。
伊云: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國主現(xiàn)在廣島,即可批準。
李云: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伊云:換約之地何處?
李云:當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無使臣駐紮,如派人往,當派兵護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簽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議約我來貴國,換約貴國當派人來華;有來有往,方稱和好。
伊云:換約之前,我兵在旅順、大連者有二十萬,兩處皆無營房可住,故皆在船上聽候換約,方能撤回。故換約之期,愈速愈妙;可否飾在旅順換約?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約將必批準。
伊云:不換約,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員來津換約?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奪,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為人和氣,與津郡文武人員相好。
伊云:他尚難離營。
李云:簽押後必不開釁,營中無事,川上可來。
伊云:萬一不準,又將如何?
李云:一經批準,我即電告爾處;電報用何密本?
伊云:電報可用英語,無須用密碼;但換約之時與換約之地應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難定。
伊云:凡約,皆定明換約之時;故請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為時太促,一月稍從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內可否?
伊云:三禮拜內。
李云:約內從未寫「禮拜」兩字。
伊云:不寫「禮拜」,寫「二十」。
李云:一月之內。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否?
伊云:應派兵護衛(wèi),不便。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過攔江沙,何不在煙臺換約?
李云:煙臺換約·亦當請旨。
伊云:換約之地有定,約方可定。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煙臺?
李云:簽約之後,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貼兵費,可定否?
伊云:現(xiàn)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臺,期以二十日為限?
李云:總須一月之內。
伊云:此約諒可批準;萬一不準,又將開釁,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伊云: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李云:敕書內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準』;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國敕書亦是如此寫法。
李云:批準在先,換約在後;一經批準,當即電告。
伊云:總須訂明;一經批準,接電後方可派員。
李云:爾已許二十日;我說一月之內,所差十日,無多。
伊云:明日簽押,後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專差將約本賫京,為時甚速。
李云: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將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作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伊云:此講和之事,非尋??杀龋还视儆?。
李云:平常約章?lián)Q約,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七日畫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準批。
李云:中國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準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臺,皆不能克期;煙臺換約從爾,日期當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費實多,六十隻運船在大連灣,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據(jù)我看,簽押後即可將兵調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關三十日定約,不為不速。他日約本由津送京呈進,蓋用御寶,然後派員來津守候船隻到煙臺;此中耽誤日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豈可因此齟齬!中國辦事,向來延緩;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換約之期,寫明『簽押後一月內』;我當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萬一不及,又將失信。
伊云: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準互換。
李云:現(xiàn)在亞細亞,何必常以歐洲之事相比!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遠。
李云:留兵貼費,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何法?
伊云:中國為難情形,無論如何,兵費總須各認一半。
李云:二百萬兵費太多;一百萬各半,不問所費若干,每年我淨貼五十萬,一應在內。
伊云:此費只可養(yǎng)一營。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與貴國甚近,萬一有需,即可調來。
伊云:留兵為抵押賠款,非為別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無兵費,貴國應寬大辦理!
伊云:換約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講明一月。
伊云:太遠;簽約應從速,批準互換亦然。
李云:轉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煙臺甚近,如能準二十天,我即準貼費五十萬;不然,必要一百萬。
李云:換約之期總須請旨;每年貼費五十萬,自換約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寫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換。會議已久,當派參贊將約本校對清楚,後日簽押。
伊云:何不明日簽押?我處明早即可寫齊。
李云:我處必須明晚方齊,後日簽押。
伊云:即定後日十點鐘。
李云:仍在此處當面簽約否?
伊云:然也;但兩件事應定明。
李云:我回去請旨,換約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諄諄以「二十日」為請,方可允貼費五十萬;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議』而別。時已七點鐘。
第二次問答節(jié)略
第三次問答節(jié)略
第四次問答節(jié)略
第五次問答節(jié)略
·第一次問答節(jié)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午後二點半鐘,帶同參議李經方及參贊官三人乘輪登岸赴會議公所,與伊藤、陸奧及書記官六人坐定寒暄畢。
伊云:中堂此來一路順風否?
李云:一路風順,惟在成山停泊一日。承兩位在岸上預備公館,謝謝。
伊云:此間地僻,並無與頭等欽差相宜之館舍,甚為抱歉!
李云:豈敢!
伊云:本日應辨第一要事,系互換全權文憑。
(當由參議恭奉敕書呈中堂面遞伊藤;伊藤亦以日皇敕書本交中堂)
伊令書記官閱誦英文與前電之底稿相較,陸奧令書記官將敕書與前電華文之底稿相較,中堂令東文繙譯與羅道比較日皇敕書並所附繙譯英文底稿畢。
陸云:日皇敕書是否妥協(xié)?
李云:甚妥。我國敕書是否妥協(xié)?
伊云:此次敕書甚妥。
中堂復令羅道宣誦擬請停戰(zhàn)英文「節(jié)略」;誦畢,將「節(jié)略」面交伊藤。
伊略思片刻,答以此事明日作復。
旋問:兩國敕書應否彼此存留?
李云:可以照辦。
伊云:頃閱敕書甚屬妥善,惜無御筆簽名耳!
李云:此系各國俗尚不同;蓋用御寶,即與御筆簽名無異。
伊云:此次姑不深求;惟貴國大皇帝既與外國國主通好,何不悉照各國通例辦理?
李云:我國向來無此辦法;且臣下未便相強。
伊云:貴國未派中堂之先,固願修好;然前派張、邵大人來此,似未誠心修好。中堂位尊責重,此次奉派為頭等全權大臣,實出至誠;但望貴國既和之後,所有此事前後實在情節(jié)必須明白。
李云:我國若非誠心修好,必不派我;我無誠心講和,亦不來此。
伊云:中堂奉派之事,責成甚大;兩國停爭,重修睦誼,所繫匪輕。中堂閱歷已久、更事甚多,所議之事甚望有成。將來彼此訂立永好和約,必能有裨兩國。
李云:亞細亞洲,我中、東兩國最為鄰近,且系同文,詎可尋仇?今暫時相爭,總以永好為事。如尋仇不已,則有害於華者未必於東有益也。試觀歐洲各國,練兵雖強,不輕起釁。我中、東既在同洲,亦當效法歐洲。如我兩國使臣彼此深知此意,應力維亞洲大局,永結和好;庶我亞洲黃種之民,不為歐洲白種之民所侵蝕也。
伊云:中堂之論甚愜我心。十年前我在津時,已與中堂談及;何至今一無變更?本大臣深為抱歉!
李云:維時聞貴大臣談論及此,不勝欽佩;且深佩貴大臣力為變革俗尚,以至於此。我國之事囿於習俗,未能如願以償。當時貴大臣相勸,云中國地廣人眾,變革諸政應由漸而來。今轉瞬十年,依然如故;本大臣更為抱歉!自慚心有餘、力不足而已。貴國兵將悉照西法訓練,甚精;各項政治,日新日盛;此次本大臣進京與士大夫相論,亦有深知我國必宜改變方能自立者。
伊云:天道無親,惟德是親。貴國如願振作,皇天在上,必能扶助貴國如願以償。蓋天之待下民也,無所偏倚;要在各國自為耳!
李云:貴國經貴大臣如此整頓,十分羨慕。
伊云:請問中堂,何日移住岸上,便於議事?
李云:承備館舍,擬明日午前登岸。
陸云:明日午後兩點鐘便否再議?
李云:兩點半鐘即來。
李云:我與貴大臣交好已久,二位有話儘可彼此實告,不必客氣。此次責成甚重,本大臣諸多為難,惟望貴大臣相諒耳!
伊云:本大臣責成更重。
李云:貴大臣辦事有效,整理一切,足徵力大心細。
伊云:此系本國大皇帝治功,本大臣何力之有!
李云:貴國大皇帝固然聖明,貴大臣贊助之功為多。
李云:兩位(按指伊藤與陸奧)同居否?
伊云:分居。
李云:何日來此?
伊云:陸外署三日前到此,本大臣昨日方至。平時往來於廣島、東京之間,乘火車有三十餘點鐘之久;辦理調兵、理財、外交諸務,實屬應接不暇。
李云:貴國大皇帝行在廣島幾個月?
伊云:已七月矣。
李云:宵旰動勞,不勝欽仰!
伊云:誠哉萬幾無暇,凡一切軍務、國事以及日行諭旨,皆出自親裁。
李云:此處與各處通電否?
伊云:與各處皆通。
李云:本大臣有電回國。
伊云:前張大人等來此,本大臣未曾允電;此次自應遭命飭電局照發(fā)。
李云:當時未曾開議故耳。
即彼此相問年歲--伊藤五十五、陸奧五十二。
李云:我今年七十三矣,不料又與貴大臣相遇於此!見貴大臣年富力強,辦事從容,頗有蕭閒自在之樂!
伊云:日本之民不及華民易治,且有議院居間,辦事甚為棘手。
李云:貴國之議院,與本國之都察院等耳。
伊云:十年前曾勸撤去都察院,而中堂答以都察院之制起自漢時,由來已久,未易栽去。
伊云:都察院多不明時務者,使在位難於辦事。貴國必須將明於西學、年富力強者委以重任;拘於成法者一律撤去,方有轉機。
李云:現(xiàn)在中國上下亦有明白時務之人,省分太多,各分畛域,有似貴國封建之時,互相掣肘,事權不一。
伊云:外省雖互相牽掣,都中之總理衙門當如我國陸奧大臣一人專主?
李云:總理衙門堂官雖多,原系為首一人作主。
伊云:現(xiàn)系何人為首?
李云:恭親王。榎本與大鳥兩位,現(xiàn)辦何事?
伊云:榎本現(xiàn)任農商部,大鳥現(xiàn)為樞密院顧問官。請問袁世凱何在?
李云:現(xiàn)回河南鄉(xiāng)里。
陸云:是否尚在營務處?
李云:小差使無足輕重。
李云:全權文憑既已妥善互換,所有應議條款祈即開示,以便互議。
伊云:當照辦。
當即與訂明日午後兩點半鐘會議,並訂明日午前十點鐘移住岸上館舍即散。
·第二次問答節(jié)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午後兩點半鐘,仍在原所與伊藤、陸奧會議。
李云:承備館舍甚佳,有賓至如歸之樂。謝甚!
陸云:前備行廚相待,乃中堂辭卻,只得遵命。
伊云:中堂昨交停戰(zhàn)節(jié)略,現(xiàn)已備復。
即將英文朗誦;另備華文交參議閱後轉呈。
陸云:英文字句較為明晰。
羅道即將英丈譯誦一遍。
李云:現(xiàn)在日軍並未至大沽、天津、山海關等處,何以所擬停戰(zhàn)條款內竟欲佔據(jù)?
伊云:凡議停戰(zhàn),兩國應均沾利益;華軍以停戰(zhàn)為有益,故我軍應據(jù)此三處為質。
李云:三處華軍甚多,日軍往據(jù),彼將何往?
伊云:任往何處;兩軍惟須先定相距之界。
李云:兩軍相近易生釁端;天津衙門甚多,官又將何為?
伊云:此系停戰(zhàn)約內之細目,不便先議;試問所開各款,可照辦否?
李云:雖為細目,亦須問明;且所關甚重要,話不可不先說。
伊云:請中堂仔細推敲,再行作復。
李云:天津系通商口岸,日本亦將管轄否?
伊云:可暫歸日本管理。
李云:日兵到津,將住何處?
伊云:俟華兵退出,即住華兵營盤;如不敷住,可添蓋兵房。
李云:如此,豈非久踞乎?
伊云:視停戰(zhàn)之久暫而定。
李云:停戰(zhàn)之期誰定?
伊云:兩國互商;但不能過久。
李云:所據(jù)不久,三處何必讓出?且三處皆系險要之地,若停戰(zhàn)期滿和議不成,則日軍先已據(jù)此,豈非反客為主?
伊云:停戰(zhàn)期滿和議已成,當即退出。
李云:中、日系兄弟之邦,所開停戰(zhàn)條款未免凌逼太甚!除所開各款外,尚有別樣辦法否?
伊云:別樣辦法,現(xiàn)未想及。當此兩國相爭,日軍備攻各處;今若遽爾停戰(zhàn),實於日本兵力有礙。故議及停戰(zhàn),必須有險要為質,方不吃虧??傊?zhàn)公例分別兩種:一則各處一律停戰(zhàn),一則惟議數(shù)處停戰(zhàn);中堂所擬乃一律停戰(zhàn)也?
李云:可否先議定那幾處停戰(zhàn)?
伊云:可指明幾處否?
李云:前承貴國請余來此議和,我之來實系誠心講和;我國家亦同此心。乃甫議停戰(zhàn),貴國先要踞有三處險要之地!我為直隸總督,三處皆系直隸所轄;如此,於我臉面有關。試問伊藤大人設身處地,將何以為情?
伊云:中堂來此,兩國尚未息兵。中堂為貴國計,故議停戰(zhàn);我為本國計,停戰(zhàn)只有如此辦法。
李云:務請再想一辦法,以見貴國真心願和。
伊云:我實在別無辦法。兩國相爭,各為其主;國事與交情兩不相涉。停戰(zhàn)系在用兵之時,應照停戰(zhàn)公例。
李云:議和則不必用兵,故停戰(zhàn)為議和第一要義;如兩國尚相戰(zhàn)爭,議和似非誠心。
伊云:若論停戰(zhàn),應有所議之款;如不能允,不妨擱起。
李云:現(xiàn)如不議停戰(zhàn),議和條款可出示否?
伊云:中堂之意,是否欲將停戰(zhàn)節(jié)略撤回,再議和款?
李云:昨日初次會議,我已說朋。向來說話不作虛假,所議停戰(zhàn)之款實難照辦。
伊云:中堂先議停戰(zhàn),故擬此覆款;如不停戰(zhàn),何妨先議和款。
李云:我兩人忠心為國,亦須籌顧大局。中國素未準備與外國交爭,所招新兵未經訓練。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鄰邦,豈能如此相爭,久後必須和好。但欲和好,必須為中國豫留體面地步;否則,我國上下傷心,即和亦難持久。如天津、山海關係北京門戶,請貴國之兵不必往攻此處;否則,京師震動,我國難堪,本大臣亦難以為情。且此次爭端,實為朝鮮起見;今華兵業(yè)已退至奉天,貴國之兵惟尚未到直隸耳。如貴國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關直隸地面,則可不必議及停戰(zhàn),專議和款。
伊云:局面竟至於此,非余之過也。戰(zhàn)端一開,伊於胡底,詎能逆料?此次交戰(zhàn)之始,本大臣無時不願議和;而貴國向無議和之誠心。自今以往,局面又將大變。所以議及停戰(zhàn),必須以大沽、天津、山海關為質。
李云:以此三處為質,日兵不必實據(jù);但立作質名目之條款如何?
伊云:設停戰(zhàn)之限已滿而和局未定,所指三處又將與日本開釁矣。
參議云:不必停戰(zhàn);但議和之時定一限期不往攻三處,可否照辦?
伊云:如此辦法,與交戰(zhàn)無異;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終當相拒。
李云:可否請先示議和條款?
伊云:然則停戰(zhàn)之議如何?
李云:停戰(zhàn)暫行擱起。
伊云:停戰(zhàn)一節(jié)未曾定結,恐議和時又復重提。
李云:頃聞貴大臣談及停戰(zhàn)有兩種辦法:一為一律停戰(zhàn),一為指地停戰(zhàn);今不攻天津、山海關等處,即為指地停戰(zhàn)之辦法。
伊云:中堂停戰(zhàn)節(jié)略,系指一律停戰(zhàn);本國之兵散處窵遠,實難一律停戰(zhàn)。而所指數(shù)處停戰(zhàn),本大臣細思無法可保。且指地停戰(zhàn),系於戰(zhàn)場上會議而言;此處距交戰(zhàn)之處甚還,所以不必議及指地停戰(zhàn)。
李云:即請貴大臣出示和款!
伊云:此事業(yè)已說過,宜先將停戰(zhàn)之議擱起。
李云:停戰(zhàn)之款未免過甚,萬做不到;但既請我來,必有議和條款。
伊云:議和之款,業(yè)經辦好。
李云:即請見示!
伊云:現(xiàn)在停戰(zhàn)之議不提及否?
李云:停戰(zhàn)之款既難應允,且無別種辦法,姑講和款。
伊云:中堂所交停戰(zhàn)節(jié)略是否撤退?抑或擬復,聲明不能應允?
李云:照此辦法之後,又將何為?
伊云:或再行議和。
李云:如此語氣尚未定準;貴大臣不云和款已備乎?
伊云:看中堂復文如何?
李云:本大臣擬復文云:『停戰(zhàn)之款萬難應允,姑且擱起;即請會議和款』云云;是否如此辦法?
伊云:中堂初見停戰(zhàn)之款,云應先仔細推敲,以後再復;頃則遽去萬難應允,還請中堂再想為是!
李云:遲數(shù)日再復。
伊云:幾日?
李云:一禮拜後。
伊云:太久!
李云:假如復以不能做到,以後是否即商和款?
伊云:應請中堂將所呈停戰(zhàn)之款仔細商量或節(jié)略抽回不提,然後再商量和款。惟本大臣不顧貴大臣已將停戰(zhàn)之議擱起,於議和時又復提及。
李云:和款一定,戰(zhàn)即不議自停。
伊云:貴大臣究竟幾日答復?
李云:四日後答復。
伊云:三日須復,愈速愈妙。
李云:議和條款,不應如停戰(zhàn)條款之太甚!
伊云:我想並不太甚。
李云:只恐過甚難以商辦!
伊云:此正兩國所以派使臣會商也。下次會議日期,可否先定?
李云:且待細想。復文辦妥,或面交、或差送?
伊云:聽便。
李云:復文辦好,即遣人定期相會!
伊問陸奧,答應如此辦理。
李云:惟願貴大臣力顧大局,所擬和款務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辦則幸矣?
伊云:本大臣亦願力顧大局,有裨兩國;但不知貴國以為何如?
中堂乃離席,分散。
·第三次問答節(jié)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點鐘,與伊藤、陸奧第三次在原處會議;坐定,寒暄畢。
李云:前次會議停戰(zhàn)要款節(jié)略,茲已作復。
即誦英文,由中堂將華、英文二份親送伊藤。伊閱英文、陸閱華文數(shù)遍,即指後半篇交其書記譯出東文。陸奧詳閱,又與伊藤對換華、英文詳校;復與伊東書記以東語相商甚久,似未能遽決之狀。於是
伊乃云:停戰(zhàn)之議,中堂是否擱起不提?
李云:暫且擱起;我來時專為議和起見。
伊復將英文反復細看,伊東乃以東語解之。伊復取煙卷,延時細想。
乃云:中堂未動身之先,自已與貴國深明辰下戰(zhàn)局形勢,誠心講和,重修舊好。
李云:我已年邁,從未外出;今本國目睹時艱,且知我與貴大臣有舊,故特派來此。足徵我國誠心講和,我不能辭。
伊云:所議之事,一經議定,必須實力踐行。查貴國與外國交涉以來,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國以此事所關重大,派我來辦;凡已應允者,必能見諸施行。惟望貴國亦然。
李云:貴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國與外國初交之時;咸、同以後,所定一切約章皆經批準施行;即十數(shù)年前與俄國所辦伊犁之約稍有齟齬,隨後即派使妥結矣。
伊云:額爾金之約,固未批準。我兩國既派頭等大臣會商定議,若不施行,有傷國體,而戰(zhàn)端必致復起;且所以議和者,不獨為息戰(zhàn),且為重締舊好計。我忝為敝國總理內閣大臣,凡所議定必能實踐;亦望中堂實能施行議定之事為幸!
李云:我忝派欽差頭等大臣,此次進京,召見數(shù)次,實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訓條。前屢與貴大臣言及,日後和款,必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為。果可行者,當即應允;其難行者,必須緩商,斷非三數(shù)日所可完議。請貴大臣即將和款出示!
伊云:請俟明日交閱!
李云:明日何時?
伊云:請中堂擇定。
李云:十點鐘可否?
伊問陸奧,首肯。
李云:所示和款,若與他國有關涉者,請貴大臣慎酌!
伊云:何意?
李云:如所示和款或有牽涉他國權利者,必多未便;我兩國相交有素,故預為提及。
伊云:此次議中、東兩國之事,他國皆在局外,未便攙越。
李云:去年曾請英國從中調停,貴國不以為然,自無須他人調處。我兩人商議之事,如不能成,恐無人能成矣!
伊云:萬一不成,則貴國大皇帝可以親裁;歐洲各國議和,皆由國主親議。
李云:中國則不然;即恭親王總理譯署多年,亦未親議條約。兩國暫行相爭,終久必和;不如及早議定為妥。去歲戰(zhàn)端伊始,本大臣即苦口勸和;今已遲矣!
伊云:戰(zhàn)非幸事,亦有時不免。
李云:能免不更妙乎?前美國總統(tǒng)格蘭德遊歷過津,與本大臣相好;云『當我國南北交爭,傷亡實多;後居總統(tǒng),總不輕起爭端,後常以此奉勸同志。中堂剿滅髮、撚,卓著戰(zhàn)爭;我勸中堂,亦不可輕言戰(zhàn)事』。本大臣嘗奉此語為圭臬。此次起釁,貴大臣豈不知非我本意!
伊云:兵,兇事也;傷人實多。有時兩國時勢交逼,不得已而用之。
李云:戰(zhàn)非仁人所有;況今日器械銳利,殺戮更眾。我年邁矣,不忍見此;貴大臣年歲富強,尚有雄心。
伊云:此次戰(zhàn)爭之始,議和甚易。
李云:當時我亦願息爭;乃事多拂逆,時會使然。
伊云:其時所求於貴國之條款,無甚關係;未蒙應允,大為可惜!初戰(zhàn)之始,我兩國譬如兩人走路,相距數(shù)里耳;今則相距數(shù)百邁,回首難矣!
李云:終須回頭;貴大臣總理國事,何難之有!
伊云:相距數(shù)百邁,回走又須數(shù)百邁矣。
李云:少走幾邁,不亦可乎?縱令再走數(shù)千里,豈能將我國人民滅盡乎?
伊云:我國萬無此心。所謂戰(zhàn)者,乃兩國將一切戰(zhàn)具如兵船、砲壘、器械等彼此攻滅以相弱耳,奧兩國人民毫無關涉。
李云:現(xiàn)國家已願和矣,自可不戰(zhàn)。
伊云:我兵現(xiàn)駐金州等處,見所有華民較朝鮮之民易聽調度,且做工勤苦;中國百姓誠易治也!
李云:朝鮮之民,向來懶惰。
伊云:朝民招為長夫,皆不願往;我國之兵現(xiàn)往攻臺灣,不知臺灣之民如何?
李云:臺灣系潮州、漳、泉客民遷往,最為強悍!
伊云:臺灣尚有生番?
李云:生番居十之六,餘皆客民。貴大臣提及臺灣,想遂有往踞之心;不願停戰(zhàn)者,因此?但英國將不甘心,前所言恐損他國權利,正指此耳。臺灣不守,則又如何?
伊云:有損於華者、未必有損於英也。
李云:將與英之香港為鄰。
伊云:兩國相敵,無損他國。
李云:聞英國有不願他人盤踞臺灣之意。
伊云:貴國如將臺灣送與別國,別國必將笑納也!
李云:臺灣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給他國。二十年前,貴國大臣大久保以臺灣生番殺害日商動兵,後赴都議和,過津相晤云:『我兩國比鄰,此事如兩孩相斗,轉瞬即和;且相好更甚於前』。彼時兩國幾乎戰(zhàn)爭,我立主和局;倡議云:『生番殺害日商與我無涉,切不可因之起釁』!
伊云:我總理庶政,實甚煩冗。
李云:我來相擾,有誤貴大臣公務;但此事商辦,恐需時日。
伊云:我國一切事務,由皇帝簽名後,本大臣亦須簽名為證;至一切未經呈奉之件,本大臣亦應過目。我今來此,日行公事另有大臣代理,惟大事尚須自辦。
李云:如是,貴大臣在此,可久居相商矣。
伊云:各部辦事,仍在東京;惟公文辦成,即寄廣島。本大臣因此事所關至重,故一切國務暫由他人代辦;此地實未便久居。
李云:且待貴大臣所議和款如何。倘易於遵行,和議即可速成;否則,仍須細商,需時必多,惟望恕罪!
伊云:和款一事,兩國人民盼望甚殷;愈速愈妙,萬不能如平時議事延宕。且兩軍對壘,多一日則多傷生命矣。
李云:聞貴國皇帝將往西京?
伊云:尚未定;廣島天氣不甚相宜,或徐往耳。
當即起席,各散。
·第四次問答節(jié)略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午後四點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伊云:今日復見中堂重臨,傷已平復,不勝幸甚!
李云:此皆貴國醫(yī)生佐藤之力。
伊云:佐藤醫(yī)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
李云:聞佐藤謂陸奧大臣身熱,是否?
伊云:陸奧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現(xiàn)患春溫;至為惦念。
李云:服藥當可有效。
伊云:今日身熱稍平。
李云:曾進食否?
伊云:無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癥,現(xiàn)已愈矣。中堂身子今日好否?
李云:甚好;惟兩腿稍軟耳。
伊云: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旺。
李云:何在?
伊云:現(xiàn)在東京;我生長此處。
李云:是長門否?離山口縣多遠?
伊云:約二十英里。
李云:長門乃人物薈萃之地。
伊云:不比貴國湖南、安徽兩省所出人物。
李云:湖南如貴國薩斯馬,最尚武功;長門猶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遜多矣!
伊云:此次敗在中國,非安徽也。
李云:我若居貴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貴大臣辦事之著有成效!
伊云:若使貴大臣易地而處,則政績當更有可觀。
李云:貴大臣之所為,皆系本大臣所願為;然使易地而處,即知我國之難為有不可勝言者。
伊云:要使本大臣在貴國,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難辦之事,忌者甚多;敝國亦何獨不然!
李云:貴國上下交孚,易於辦事。
伊云:間亦有甚難為之事。
李云:雖有難為,賴貴國皇能聽善言。
伊云:皇上聖明,當?shù)菢O之時,即將從前習尚盡行變易,故有今日局面。
李云:如是則諸臣之志願得舒矣!
伊云:此皆皇上聖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長?,F(xiàn)談應辦之事:停戰(zhàn)多日,期限甚促,和款應從速定奪;我已備有改定條款節(jié)略,以免彼此辯論,空過時光。中堂兩次節(jié)略,一則甚長,一即昨日擬改約本。中國為難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備節(jié)略,將前次所求於中國者力為減少;所減有限,我亦有為難之處!中堂見我此次節(jié)略,但有「允」、「不允」兩句話而已!
李云:難道不準分辯?
伊云:只管辯論,但不能減少。
李云:既知我國為難情形,地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為。
伊云:時限既促,故將我所能做到者直言無隱,以免多方辯論;否則,照我前開約款所開,必須辯論到十日之久,方能減到如此。
李云:節(jié)略有無華文?
伊云:英文、東文已齊,但華文未全。
伊交英文,另有要款華文三紙。
伊云:只賠款、讓地與佔守地方三節(jié),譯有華文。
中堂閱後云:即以此已譯三端開議;第一,賠款二萬萬為數(shù)甚鉅,不能擔當。
伊云:減到如此,不能再減;再戰(zhàn),則款更鉅矣。
李云:賠款如此,固不能給;更鉅更不能給,還請少減!
伊云:萬難再減。此乃戰(zhàn)後之事,不能不如此。
李云:前送節(jié)略,核計貴國開銷之帳,相離不遠。此次賠款,必借洋債;洋債為數(shù)既多,本息甚鉅,中國將有何法以償之?
伊云:前節(jié)略云:計二十年還清洋債;何不遠至四十年?為期愈遠,本息即不見重。此非我事,偶爾言及,切勿見怪!
李云:四十年拔還本息,爾願借否?
伊云:我借不起;洋人借債,為期愈遠愈妙。
李云:自開戰(zhàn)以來,國帑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為限。爾所言者,乃本國商民出借耳。
伊云:即非本國之民借債,皆願遠期。
李云:外國借債,但出利息;有永不還本者。
伊云: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國信從否?外人借債,皆願長期;銀行皆爭願借。
李云:中國戰(zhàn)後聲名頗減!
伊云:中國財源廣大,未必如此減色。
李云:財源雖廣,無法可開。
伊云:中國之地十倍於日本,中國之民四百兆,財源甚廣,開源尚易;國有急難,人才易出,即可用以開源。
李云:中國請爾為首相如何?
伊云:當奏皇上,甚願前往。
李云:奏如不允,爾不能去。爾當設身處地,將我為難光景細為體諒!果照此數(shù)寫明約內,外國必知將借洋債方能賠償,勢必以重息要我;債不能借,款不能還,失信貴國,又將復戰(zhàn),何苦相逼太甚!
伊云:借債還款,此乃中國之責。
李云:不能還,則如之何?
伊云:已深知貴國情形為難,故減至此數(shù);萬難再減!
李云:總請再減!
伊云:無可再減。
李云:第一次款交清後,餘款認息五釐;德之於法,固然如此。但中國自道、咸以來,三次償給英、法軍費,皆未加息;不過到期未還,始行認息。貴國豈能以西國之事來比!
伊云:如可全還,自不計息。
李云:但二萬萬實償不起;如出息五釐,可允不還本否?
伊云:是猶向日本借款;日本無此鉅款。
李云:不必貴國出本,但取息耳。
伊云:此辦不到!
李云:餘款加息,惟有出息不還本;如此辦法,請為細想!
伊云:戰(zhàn)後款應全給;所以分期償者,亦以舒中國之力也。
李云:全行償還,向無此辦法;德之於法亦分期?,F(xiàn)在中國先出息銀,待中國籌到款項,再行還本可否?
伊云:亦辦不到。
李云:既辦不到,餘款當不認息;款鉅而又加利,不啻兩次賠款。
伊云:償款如不分期,即分期而年限尚短,當可免息。
李云:國庫已空,勢必借債;待債借到,再酌減年限何如?
伊云:約內不得不定明年限。
李云:約內可加活語:如能早交,自當從免。
伊云:能交清,息可全免。
李云:先期交清則應免息,自不論先交若干。
伊云:初次應交五千萬云云;批準後一年,再交五千萬;如第二年全交,則可免息。
李云:如不全交,第二年餘款可免息否?
伊云:視餘款之多少;少則免息。
李云:息不能認。日本雖勝,總不能強於英、法;英、法之於中國,戰(zhàn)後尚未強以認息。今日認息,華人聞之必大駭異;且為數(shù)甚鉅,加息不更重乎?
伊云:如能全數(shù)清償。
李云:免息自不煩言而解。
伊云:所謂全數(shù)清還者,非一時也;乃分兩年之期。期內清還,自可免息。
李云:我未能答應;借債之權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還。日雖得勝,何必逼人太甚,使人不能擔當!
伊云:不能擔當,是否不允之說?
李云:我誠願修和;但辦不到事,不能不直說。
伊云:照我節(jié)略,已是竭力減少矣!
李云:再講讓地一節(jié),曆觀泰西各國交兵,未有將已據(jù)之地全行請讓者。以德國兵威之盛,直至法國巴黎都城,後將侵地讓出,惟留兩縣之地。今約內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將所據(jù)之地全得,豈非已甚;恐為泰西各國所訾笑!
伊云:如論西國戰(zhàn)史,不但德、法之戰(zhàn)而已。
李云:英、法兵亦曾佔據(jù)中國城池,但未請割寸土尺地。
伊云: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
李云:即如營口,中國設關納稅,乃餉源所在;貴國又要償款,又要奪關稅,是何情理?
伊云:營口關稅,乃地生之貨所出。
李云:既得地稅,尚要賠款,將如之何?
伊云:無法!
李云:譬如養(yǎng)子,既欲其長,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
伊云:中國豈可與孩提並論。
李云:現(xiàn)貧瘠實甚,猶如小孩。且營口貴國得之無益,營口之北地面甚廣,貨所從出,汝既踞關,從來貨從內地運出,中國必加稅、加捐,既到營口,又納關稅,如是貨貴必滯銷,關稅必少;且貨在內地,華官或勸商人從他處出口,或重加釐稅,華商斷無不從之理。
伊云:此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與各國商酌;況將來陸路通商章程所當議及者。
李云:加捐乃中國自主之權,外人豈能相強!所以據(jù)有營口無益貴國,不如退出再商別處。
伊云:營口以北業(yè)經退讓,萬難再讓。
李云:臺灣全島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強讓?
伊云:此系彼此定約商讓之事,不論兵力到否。
李云:我不肯讓,又將如何?
伊云:如所讓之地必須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東各省,將如之何?
李云:此日本新創(chuàng)辦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國從未企據(jù);日本如此,豈不貽誚西國?
伊云:中國吉林、黑龍江一帶,何以讓與俄國?
李云:此非因戰(zhàn)而讓者。
伊云:臺灣亦然,此理更說得去。
李云:中國前讓與俄之地實系甌脫,荒寒實甚,人煙稀少;臺灣則已立行省,人煙稠密,不能比也!
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無分荒涼與繁盛。
李云:如此豈非輕我年髦不知分別?
伊云:中堂見問,不能不答。
李云:總之,現(xiàn)講三大端:二萬萬為數(shù)甚鉅,必請再減;營口,還請退出;臺灣,不必提及!
伊云:如此,我兩人意見不合。我將改定約款交閱,所減只能如此。為時太促,不能多辯。照辦固好;不能照辦,即算駁還。
李云:不許我駁否?
伊云:駁只管駁,但我主意不能稍改;貴大臣因願速定和局,我亦如此。廣島有六十餘隻運船停泊,計有二萬噸運,今日已有數(shù)船出口,兵糧齊備;所以不即出運儎者,以有停戰(zhàn)之約故耳。
李云:停戰(zhàn)期滿,可請展期。
伊云:如和約已簽押,限期可展;否則,不能!
李云:德、法停戰(zhàn),曾再展十日。
伊云:時勢各別,其時法國無主,因召民選議員開議院、選總統(tǒng)、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時日。
李云:爾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許,意見不合者惟此數(shù)端;如不停戰(zhàn),何能暢議?
伊云: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條款即請決定可否!三日後四點二刻,當候回信。
李云:事有不諧,尚須會議。
伊云:三日後如蒙允許,即請復函,尚須預備約章;彼此簽押,又須多延數(shù)日。
李云:不必復函;一經面允,自可定議。三日。斷來不及;我明說,尚須電報請旨,不能限以時日。
伊云:接到回旨,即可決斷。
李云:請旨後如何,再與貴大臣面議;俟接到回電,再來相請。
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李云:至多四、五天後;尚在停戰(zhàn)期內。
伊云:三天內當有回旨。
李云:此事重大,必須妥酌;今日所言各節(jié),皆有訓條,我不能專主。
伊云:五天,過久;急不能待。
李云:停戰(zhàn)之期,尚有十天。
伊云:我須及早知照前敵。
李云:停戰(zhàn)有期,前敵豈有不知!
伊云:前敵諸將,隨時探知此地會議之事。
李云:尚有十天,再會一次,即可決定。且節(jié)略甚多,譯華文者只有三節(jié),其餘今夜譯齊,方可發(fā)電;第四日當有覆旨,至遲五天。
伊云:北京回電,我想三天足矣。
李云:一有復音,即請相會;是否在此,抑請貴大臣來寓相會?
伊云:隨中堂便;來此會議更好!
李云:賠款還須請再減五千萬,臺灣不能相讓!
伊云:如此,當即遣兵至臺灣!
李云:我兩國比鄰,不必如此決裂!總須和好!
伊云:賠款、讓地,猶債也;債還清,兩國自然和好。
李云:索債太狠,雖和不誠。前送節(jié)略,實在句句出於至誠,而貴大臣怪我不應如此說法;我說話甚直,臺灣不易取,法國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湧大,臺民強悍。
伊云:我水師兵弁,不論何苦皆願承受。去歲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來,我兵未見吃虧,處處得手。
李云:臺地瘴氣甚大,前日兵在臺傷亡甚多;所以臺民大概吸食鴉片煙,以避瘴氣。
伊云:但看我日後據(jù)臺,必禁鴉片。
李云:臺民吸煙,由來久矣。
伊云:鴉片未出,臺灣亦有居民;日本鴉片進口,禁令甚嚴,故無吸煙之人。
李云:至為佩服!
伊云:禁煙一事,前與閻相國言及,甚以為然。
李云:英人以洋藥進口,我國加稅,豈能再禁!
伊云:所加甚少;再加兩倍,亦不為多。
李云:言之屢矣,英人不允。
伊云:吸煙者甚嬾,兵不能精。
李云:此事迫於英人,難以禁止。
伊云:當先設法自禁,洋煙自不禁口。
中堂起席,與伊藤作別。握手時,再請將賠款大減;伊藤笑而搖頭,云不能再減而散。
·第五次問答節(jié)略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兩點半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李云:陸奧大臣今日身子如何?
伊云:稍好;本願來此會議,佐藤醫(yī)生戒其外出。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陸奧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風。昨日我派經方至貴大臣處面談各節(jié),一一回告,貴大臣毫不放鬆,不肯稍讓。
伊云:我早已說明,已讓至盡頭地步;主意已定,萬不能改,我亦甚為可惜。
李云:現(xiàn)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辦理。此事難辦已極,還請貴大臣替我酌量,我實在無法酌量!
伊云:我處境與中堂相似。
李云:爾在貴國所論各事,無人敢駁。
伊云:亦有被駁之時。
李云:總不若我在中國被人駁斥之甚。
伊云:我處境地,總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國位高望重,無人可能搖動;本國議院權重,我做事一有錯失,即可被議。
李云:去歲滿朝言路屢次參我,謂我與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參甚是,今與爾議和立約,豈非交好之明證?
伊云:時勢彼等不知,故參中堂;現(xiàn)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當日所參之非。
李云:如此兇狠條款,簽押又必受罵;奈何?
伊云:任彼胡說。如此重任,彼亦擔當不起,中國惟中堂一人能擔此任!
李云:事後又將群起攻我。
伊云:說便宜話的人到處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云:此固不論。我來議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將原約酌改數(shù)處,方可擔此重任。請貴大臣替我細想,何處可以酌讓?即如賠款、讓地兩端,總請少讓,即可定議。
伊云:初時說明,萬難少讓。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盡力讓到盡頭;不然,必須會議四、五次方能讓到如此。我將中國情形細想,即減至無可再減地步。蓋議和非若市井買賣,彼此爭價,不成事體。
李云:前臨別時請讓五千萬,當時貴大臣似有欲讓之意;如能讓此,全約可定。
伊云:如能少讓,不必再提,業(yè)已讓矣!
李云:五千萬不能,讓二千萬可乎?現(xiàn)有新報一紙在此,內載明貴國兵費只用八千萬;此說或不足為憑,然非無因。
伊取報紙細看。
答云:此新聞所說,全是與國家作對;萬不可聽!
李云:不必深論,但望減去若干亦好!
伊云:我國之費,多於此數(shù)。
李云:請讓少許,即可定議;當電明國家誌感。
伊云:如可稍讓,盡已讓出。
李云:貴國所得之地甚多,財源甚廣;請從寬處著想,不必專顧目前!
伊云:所有財源皆未來事,不能劃入現(xiàn)在賠款。
李云:財源甚多,利益甚溥。
伊云:將來開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萬無餘款。
李云:財源不僅如此,必定興旺。
伊云:欲開財源所費甚大。
李云:即以臺灣而論,華人不善經營;有煤礦、有煤油、有金礦,如我為巡撫,必一一開辦。
伊云:礦產一開,必以賤價售諸華人。
李云:華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開之地必須經營,所費不貲。
李云:所費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賠費略減若干,他日利源所補多矣。即我中國借債,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將臺灣押借二千萬金鎊;後我東來,皆知日人強索臺灣,此事即擱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賣則其價更鉅。
伊云:中國財源甚大,借債不難。
李云:無論如何,總請再讓數(shù)千萬,不必如此口緊。
伊云:屢次說明,萬萬不能再讓。
李云:又要賠錢、又要割地,雙管齊下,出手太狠;使我太過不去。
伊云:此戰(zhàn)後之約,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講和即當彼此相讓,爾辦事太狠、才幹太大!
伊云:此非關辦事之才,戰(zhàn)後之效不得不爾;如與中堂比才,萬不能及!
李云:賠款既不肯減,地可稍減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兩件皆不能稍減;履次言朋,此系盡頭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並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少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留別之情,將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
伊云:所減之數(shù),即為留別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約本不願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減萬萬。
李云:如此口緊手辣,將來必當記及!
伊云:我與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讓;國人必將罵我,我可擔肩。請於停戰(zhàn)期前速即定議;不然,索款更多,此乃舉國之意。
李云:賠款既不肯少減,所出之息當可免矣!
伊云:日前會議說明,換約後一年內兩斯各還五千萬,又一年將餘款一萬萬還清,息可全免。
李云:萬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與日前所說相同,但認息不還本,只算日本借錢,我國無此力量。
李云:中國更無力量。日本開戰(zhàn)以來,未借洋債;中國已借數(shù)次,此日本富於中國之明證。
伊云:此非日本富於中國,日本稍知理財之法。
李云:中國將效日本理財;現(xiàn)在甚貧,借債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斷不為難。
李云:現(xiàn)在毫無頭緒,俟我回國再議;如三年之內本還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內果能還清,息可全免。
李云:約內可添明「若三年內後清還」云云。此乃活語;如此寫法,不過少有體面,所有便宜無多。
伊云:約內寫明「第一次交清後,餘款認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則以前之息必須一體加添。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如不還,一併加息。
伊云:一併加息,此事甚為糾轕。
李云:莫若二萬萬內減去二千萬以抵償息。如此一萬八千萬即照約內所載辦法,不更簡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內交清免息,應於約內載明,以免誤會。
李云:如此鉅款,豈能預定?
伊云:我亦恐兩年內交清難以預定,故將還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萬,中國可少借二千萬。
伊云:萬萬不能!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不必寫入約內;可另立專條。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專條,應於約內寫明。
李云:你將第四款反復觀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內還清,免息或應否寫明一定辨法。
李云:無妨加一活語,「倘三年內」云云。
伊云:必須寫出一定辦法。
李云:借錢之權在人,借到方可寫明。
伊云:只好照原約寫。
李云:中國前賠英、法兵費,但寫明過期不還,方認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爾想錢太過,索款又鉅、利息又大!
伊云:其時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李云:英國其時調有印度兵。
伊云:取調不多。
李云:兩年清還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細想多時。
乃云:如有停息,只有一樣辦法:三年內照舊認息;若三年之內果真清還,可將所認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將本全還,並認利息,則將已償之息作本?
伊云:此為換約後六個月交五千萬,再六個月又交五千萬,其時應交一萬萬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屆滿將餘款交清,則前二年半所認之息即可劃算應交餘款。惟三年,當自換約之日起算。
李云:即寫「如三年之內能將全款清楚」云云;請貴大臣看後,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與屬員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數(shù)條相商,並非與原約有所增減,不過將約內之意聲是,以免將來誤會。如遼河口界線,該線一到營口之遼河後,當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將來勘界時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內之第二條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後讓地內尚未遷出之華民,可視為日本臣民;但有產業(yè)在讓地內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日本保護,視同日本臣民之產業(yè)。
伊云:此事難允;現(xiàn)在日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準外人在日本地內置買產業(yè)。
李云:我所說的,乃原有之產業(yè),與外人新置之產業(yè)不同。
伊云:此與日本律法有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將藉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傳之產業(yè),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別縣置產。
伊云: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產,非外人可比;如日本聽華人在內地有產,則外國必將援「一體均霑」之例以要我。
李云:臺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願變賣產業(yè),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
伊云:日後之事,乃我國政府責任。
李云:我接臺灣巡撫來電:聞將讓臺灣,臺民鼓譟,誓不肯為日民。
伊云:聽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聞此事。
李云:臺民戕官聚眾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
李云:不得不聲明在先。
伊云:中國政府只將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綠營土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伊將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臺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於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jié)添入約款內。
伊云:我意:批約後數(shù)禮拜即派兵官赴臺收管。
李云:可派人與臺灣巡撫共商,以清經手事件。
伊云:換約後請華官出示臺民,我派兵官前往將一切軍器暫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約內可改云:『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云:有一專條在此,專為臺灣之事。
即將東、英文交閱。
李接看東文不懂,令譯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壘、槍砲與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準其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yè)由彼收管。其餘細節(jié),皆由兩國官兵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云: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為無權?
李云: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如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換約後方可定;我無權管臺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F(xiàn)議之約,不過將臺灣讓與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臺簡明章程。
伊云:耽誤時日。
李云:約不互換,尚不算準,臺灣仍系中國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寫明『至臺灣一省,俟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臺灣;好在停戰(zhàn)約內,臺灣不在其內。
李云:本約內可將「臺灣」刪去,候貴國自?。?br />
伊云:交接之時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難專主。
伊云: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此約一經互換,臺灣即交日本。
李云: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另議簡明章程。
伊云:無須章程;中國當將駐臺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伊云:專條之內不過數(shù)款,單講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未免過遲。
李云:何不云『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接章程』?
伊云:應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換約後即行交接。
李云:不議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條約批準互換後一個月內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伊云:一個月內應交接,不必議章程。
李云:你說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與臺撫相商?
伊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辦理臺灣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臺灣,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國派臺灣巡撫與日本大員即在臺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臺灣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饑甚。
李云:兩萬萬足可療饑;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寫『一月內奉旨派員』云云。
李云:不必寫明『奉旨』等語。
伊云:一月內即可派員否?
李云:月內即可派員;至交接一節(jié),應聽臺撫隨時酌定。
伊云:當寫明『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月內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伊云: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jié)。
李云:但寫『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伊云:月內派員妥議,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兩月內派員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員,限兩月內交接清楚。
伊云:為何不允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內妥議交割』。
伊云: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大員』云云。
李云:可寫『又臺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辦。
李云:第六款內第二條「日本國臣民租?!挂还?jié),末有『官員勿得從中干預』字樣。此系本意,原為華官不能強索日商規(guī)費等事,但如此寫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棧房,本地方官即無權入棧搜查。所以,應請將前項字樣刪去!
伊云:可刪去。
李云:第四條中國海關皆用關平納稅,今此條內改用庫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銀元在通商各口皆與鷹洋照市價通用,此條何必寫明?全條可刪!
伊云:全可刪。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準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等語,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內地製造。應寫明『日本臣民準在通商口岸、城邑製造一切貨物』等語,以示限制。
伊與其屬員往返細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衛(wèi)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萬。
李云:無處可住。
伊云:將添蓋兵房。
李云:劉公島無餘地。
伊云:在威海衛(wèi)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萬住盛京、二萬住威海。
李云:款內『各費由中國支辦』等語,可將此節(jié)刪去;前英、法亦曾駐兵,我國皆未償費。
伊云:駐兵償費,仍歐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賠兵費,而且加息;留兵之費,應在賠費內劃出。
伊云:賠費乃我戰(zhàn)事所用之費;留兵之費,又是一事。
李云:中國認不起。
伊云:此照歐洲通例。
李云:現(xiàn)在亞細亞,何云歐洲!且英、法未曾支辦,中國約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時?
李云:英國留兵在廣東、舟山、大沽等處。
伊云:彼留兵非為抵押賠償。
李云:英、法於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為賠費之質,中國並未給兵費;本約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
伊云:一年之費不貲。
李云:已賠兵費,數(shù)年之利又數(shù)百萬;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約何時簽定?
李云:約本鈔定,即可簽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簽押,惟將中、東兩文簽押而已。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中堂將專條華文閱後云:此華文可行。
伊云: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分,請貴處寫華文兩分!
李云:貴處英、東文何時可齊?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衛(wèi)駐兵」一節(jié):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辦;惟須將支辦軍費一條刪去!
伊云: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準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伊云:明日簽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當專員賫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日批準。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日期。
伊云:約內必須寫明「換約日期」。
李云:約內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簽押後多則一年、少則六月。
伊云:此約簽後,十日換約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伊云: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李云:不能寫定。
伊云: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國主現(xiàn)在廣島,即可批準。
李云: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伊云:換約之地何處?
李云:當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無使臣駐紮,如派人往,當派兵護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簽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議約我來貴國,換約貴國當派人來華;有來有往,方稱和好。
伊云:換約之前,我兵在旅順、大連者有二十萬,兩處皆無營房可住,故皆在船上聽候換約,方能撤回。故換約之期,愈速愈妙;可否飾在旅順換約?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約將必批準。
伊云:不換約,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員來津換約?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奪,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為人和氣,與津郡文武人員相好。
伊云:他尚難離營。
李云:簽押後必不開釁,營中無事,川上可來。
伊云:萬一不準,又將如何?
李云:一經批準,我即電告爾處;電報用何密本?
伊云:電報可用英語,無須用密碼;但換約之時與換約之地應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難定。
伊云:凡約,皆定明換約之時;故請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為時太促,一月稍從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內可否?
伊云:三禮拜內。
李云:約內從未寫「禮拜」兩字。
伊云:不寫「禮拜」,寫「二十」。
李云:一月之內。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否?
伊云:應派兵護衛(wèi),不便。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過攔江沙,何不在煙臺換約?
李云:煙臺換約·亦當請旨。
伊云:換約之地有定,約方可定。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煙臺?
李云:簽約之後,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貼兵費,可定否?
伊云:現(xiàn)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臺,期以二十日為限?
李云:總須一月之內。
伊云:此約諒可批準;萬一不準,又將開釁,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伊云: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李云:敕書內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準』;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國敕書亦是如此寫法。
李云:批準在先,換約在後;一經批準,當即電告。
伊云:總須訂明;一經批準,接電後方可派員。
李云:爾已許二十日;我說一月之內,所差十日,無多。
伊云:明日簽押,後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專差將約本賫京,為時甚速。
李云: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將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作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伊云:此講和之事,非尋??杀龋还视儆?。
李云:平常約章?lián)Q約,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七日畫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準批。
李云:中國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準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臺,皆不能克期;煙臺換約從爾,日期當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費實多,六十隻運船在大連灣,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據(jù)我看,簽押後即可將兵調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關三十日定約,不為不速。他日約本由津送京呈進,蓋用御寶,然後派員來津守候船隻到煙臺;此中耽誤日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豈可因此齟齬!中國辦事,向來延緩;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換約之期,寫明『簽押後一月內』;我當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萬一不及,又將失信。
伊云: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準互換。
李云:現(xiàn)在亞細亞,何必常以歐洲之事相比!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遠。
李云:留兵貼費,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何法?
伊云:中國為難情形,無論如何,兵費總須各認一半。
李云:二百萬兵費太多;一百萬各半,不問所費若干,每年我淨貼五十萬,一應在內。
伊云:此費只可養(yǎng)一營。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與貴國甚近,萬一有需,即可調來。
伊云:留兵為抵押賠款,非為別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無兵費,貴國應寬大辦理!
伊云:換約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講明一月。
伊云:太遠;簽約應從速,批準互換亦然。
李云:轉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煙臺甚近,如能準二十天,我即準貼費五十萬;不然,必要一百萬。
李云:換約之期總須請旨;每年貼費五十萬,自換約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寫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換。會議已久,當派參贊將約本校對清楚,後日簽押。
伊云:何不明日簽押?我處明早即可寫齊。
李云:我處必須明晚方齊,後日簽押。
伊云:即定後日十點鐘。
李云:仍在此處當面簽約否?
伊云:然也;但兩件事應定明。
李云:我回去請旨,換約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諄諄以「二十日」為請,方可允貼費五十萬;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議』而別。時已七點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