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汪大猷傳

白話宋史 作者:元·脫脫等


  汪大猷,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紹興七年(1137),他因父恩補官,任衢州江山縣尉,通曉吏事??贾薪B興十五年進士,被授官為婺州金華縣丞,他對爭財產(chǎn)的人講明長幼之禮,爭財產(chǎn)的人心悅誠服地離去。

  李椿年施行經(jīng)界法,約束的很嚴,傳檄文讓汪大猷巡視龍游縣,汪大猷請求允許那些沒按規(guī)定執(zhí)行的人自己說明理由,不要忙著加上罪名。改任建德縣丞,升為昆山知縣。汪大猷遭父喪,父喪期滿除服后,他被差遣為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干官,改為干辦行在諸司糧料院。

  參知政事錢端禮為淮東宣諭使,召汪大猷為干辦公事,充當參議官,汪大猷升為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戶部右曹。他入朝奏對時說“:皇上應從總的方面考核名稱與實際是否相符,把具體職責交給臣下。用人時要因才而任,不要撇開他的長處,要根據(jù)才能授予官職,不要被資歷和品級所局限。”孝宗看著左右大臣說“:汪大猷的奏疏通達、詳盡、不俗且善于論議,他是個有用的人才?!笔谟杷Y部員外郎。丞相洪適推薦他兼吏部侍郎,仍升為主管左選。

  莊文太子剛被立時,汪大猷兼任太子左諭德、侍講,兩天講一次《孟子》,多把各種規(guī)范戒律寓于其中。太子曾拿出龍大淵所獻的為宮中宴飲助興的樂章,讓太子宮中的官僚做賦,汪大猷說:“淫蕩的樂歌或文學作品,是君主親幸的人倡導的,不是講讀官應該參與的?!彼蛱诱f明了這一點,太子就停止了。汪大猷升為秘書少監(jiān),撰寫《五朝會要》。金人來慶賀,他假借吏部尚書的身份為接伴使。不久,他兼任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說書,又兼給事中。

  孝宗清靜安寧,常詢問政事,曾說:“朕常常厭惡宦官和女人的話,想和你們懇談,想知道朝政的缺失、百姓的疾苦,如果你們聽說了什么,可以暢談。”汪大猷就陳述說耆長的雇值隸屬經(jīng)總制司管,根據(jù)法令讓里正兼管催租,對百姓危害很大。又論說:“亭戶不曾煮鹽,住的地方臨近鹽場,他們就貸款謀利,隱寄田產(chǎn),危害農(nóng)民,應該讓二等以上亭戶充役。”又說“:賞給有功勞的皇族親戚們土地,他們爭相巧取豪奪,欺壓州縣,只應賞給他們錢,讓他們自己去獲得土地?!庇终f:“沒收資產(chǎn),只能對強盜、贓吏實行,至于因管倉庫、綱運而獲罪的人,只應在他從事的行業(yè)上收租來補償,等到數(shù)量夠了就放回他們,讓他們重操舊業(yè)?!卑俟佥喆巫鄬r,汪大猷又論述了捕酒的害處,以及不許官吏鑄造銅器物。皇上嘉獎他說:“你前后所說的,都是今日可以實行的事?!?br />
  汪大猷任權刑部侍郎,升為侍講,他說“:官吏大致采用新制度,廢棄舊法,輕重相違背,沒有可遵循的,使利用法令條文為奸作弊的吏人時常出現(xiàn),請下詔編纂明確的法令。”他寫出法令條文上奏給皇上,皇上十分高興。

  尚書周執(zhí)羔、韓元吉,樞密劉珙認為強盜一般都不處死,無所懲戒,右司林栗說“:太祖時強盜贓滿三貫處死,沒有首犯、從犯,不追究是否殺人、傷人。景..時增為贓滿五貫處死,本來已經(jīng)從寬。如今設有六項法,沒殺人就一律處以黥刑發(fā)配,怎么懲戒強盜,希望仍遵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殺?!蓖舸箝嗾f:“這是我的職責?!庇谑蔷鸵晃逡皇厣献嗾f:“強盜怎能饒恕,用舊法而狠狠地懲治他們,本來可以。天圣以來,更是用常行的法律,逐漸失去禁止奸邪的本意。如今所定的六項法,對違犯的人依法處理,此外只沒收財產(chǎn),只有再犯才處死,可以說是寬嚴適中。如果都置之死地,未必能禁止他們?yōu)閺姳I,強盜知道自己必死,將會心甘情愿地聽從主謀者的安排,希望稍微給他們開辟一條活路?!庇谑撬蜕献嗾f按六項法,那么應處死十七人,按現(xiàn)行法應處死十四人,按舊法一百七十人都應處死。皇上聽從了汪大猷的建議。

  汪大猷假借吏部尚書的身份為賀金國正旦使,走到盱眙,得到官府的告示說“:對強盜只用舊法,罷去六項法。”他回朝后自己彈劾自己,請求辭官,皇上聽說這事后,又實行六項法。

  汪大猷改任權吏部侍郎兼權尚書。晚上圣旨傳到學士院,提出唐代沈既濟論述選舉的事,說:“今日選舉有沈既濟所論的弊病,是否可行,明日早晨要當面奏對?!蓖舸箝嗑蜕献嗾f“:唐時的事和今日不同,弊病雖然相似,但言論難實行?!被噬险f:“你說的很明白?!苯检霑r,汪大猷任鹵簿使,因言論不合皇上的心思被罷官,被授予敷文閣待制、提舉太平興國宮。

  汪大猷被重新起用任泉州知州。毗舍邪曾擄掠海濱居民,朝廷年年派兵防守,耗費不少。汪大猷蓋了二百間房屋,派將領留守在那里。后來,戍兵認為真臘大商人為毗舍邪侵犯邊境,汪大猷說:“毗舍邪面目黑如漆,語言不通,這怎能是毗舍邪?”把真臘人打發(fā)走。按舊例,蕃商和國人爭斗,不是傷折罪,都可用牛贖罪,汪大猷說:“哪有中原大國用島夷習俗的,如果蕃商在我國境內(nèi),就該用我國的法令?!比瘕R請朝廷鑄造三萬塊銅瓦,朝廷下詔由泉、廣二州守臣督造好交給三佛齊。汪大猷上奏說:“法令規(guī)定,銅不下海。中原正禁止毀銅,為什么被三佛齊所役使?”終于沒給三佛齊銅瓦。汪大猷升為敷文閣直學士,仍為泉州知州。

  第二年,汪大猷為提舉太平興國宮,改為隆興府知府、江西安撫使。在大暑時討伐永新縣禾山洞寇盜,失利,汪大猷自己彈劾自己,被降為龍圖閣待制,他被貶官,在南康軍居住,仍提舉太平興國宮。再任龍圖閣待制,提舉上清太平宮。他重為敷文閣待制,升為學士。他去世后,被贈予二官。

  汪大猷和丞相史浩是同鄉(xiāng),又是同年考中的進士,他不曾攀附史浩以求升官,史浩十分贊賞他。汪大猷好施舍,敘述本族和外祖父母家族編成《興仁錄》,率領鄉(xiāng)人設立義莊二十畝,倡導互救互助,眾人都非常高興,互相鼓勵。他著有《適齋存稿》、《備忘》、《訓鑒》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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