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申(第三○九號)之副詳,及臺灣布政使批:各屬存留款項自光緒十四年起,各歸各縣坐支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到
副詳 印 新竹縣印
五品銜、臺灣府埔里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開折詳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憲臺批卑縣詳:新竹縣學訓導移領香燈、俸齋等款,又原編彰化縣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舊墊支,列抵交代,俟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各緣由。奉批:「據(jù)詳已悉,仰即分款開列清折具報,以憑核辦。此繳」等因。奉此,卑職遵查,卑縣儒學,除香燈、廩膳,仍歸卑縣坐支外,所有俸齋各款,原編嘉義縣協(xié)濟。此外,有鋪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壯工食等款,均歸彰化縣協(xié)濟。此項名為協(xié)濟,均須由縣墊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請該兩縣解還,亦多置之不復,或以民欠未征為詞,而請領者均屬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詳請照舊墊支。更有卑職衙門祭祀孤糧、役食、廩膳、香燈等款,向在錢糧項下開支,現(xiàn)在新糧雖未征定,此項均系在所必需,業(yè)經(jīng)挪款,照常支給。又有大甲巡檢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縣暫支。緣奉前因,除原編卑縣之款,請免開列外,合將嘉、彰兩縣年應協(xié)濟各項,開具清折,具文詳送憲臺,察核示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預至副詳者。
計詳送:清折一扣。
右申
欽命福建臺灣承宣在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邵
欽命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查各屬存留款項,自光緒十四年起,應各歸各縣坐支,毋庸協(xié)濟。該縣應給俸齋等款,本年應光行墊給,仍俟新賦征起坐支歸款。仰即遵照辦理。繳。折存。廿五 私記
光緒拾年拾壹月十四日知縣方祖蔭
騎縫印(福建臺灣布政使?。ㄗⅲ?
新竹縣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奉
(注)此印文經(jīng)與「清代臺灣職官印錄」(二頁)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