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八簡文及批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右詳之簡文,及臺灣布政使批:仰即分款開列清折具報 簡文 私記 新竹縣印 五品銜、臺灣府埔里社通判、署臺北府新竹縣,為詳請示遵事。除將請示新竹縣學(xué)訓(xùn)導(dǎo)蔡凌霄移領(lǐng)香燈、俸齋,及原編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舊墊支,列抵交代,俟新糧征收定案,再請編定坐支各緣由,備錄正詳,邀免冗敘外,理合摘具簡文,申請憲臺察核,批示祇遵,實為公便。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簡文者。 右申 欽命福建臺灣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邵 欽命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據(jù)詳已悉,仰即分款開列清折具報,以憑核辦。此繳。二十一 私記 光緒拾肆年十月十二日知縣方祖陰 印 新竹縣印 騎縫?。ǜ=ㄅ_灣布政使?。ㄗⅲ? (注)此印文經(jīng)與「清代臺灣職官印錄」(二頁)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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