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三申光緒十五年正月六日一一四○九—八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代理大甲巡檢,向新竹縣申送光緒十四年冬季分弓兵、民壯、皂隸役食銀及半廉銀印結 該承速即核辦,初一具報飛速勿延。(注) 私記 私記 申文 鈐記 大甲巡檢鈐記(印文不清) 私記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八日到 代理大甲巡檢,為申請役食、半廉銀兩事。竊卑衙額設弓兵壹拾捌名,民壯肆名,皂隸貳名,全年應領役食銀柒拾兩零陸分,業(yè)經(jīng)請領至光緒拾肆年秋季分止在案。茲應領光緒拾肆年冬季分,役食銀壹拾柒兩伍錢壹分伍厘,又冬季分半廉銀貳兩伍錢,貳共銀貳拾兩零壹分伍厘,除扣減平銀壹兩貳錢零玖毫外,實應領銀壹拾捌兩捌錢壹分肆厘壹毫。理合備具印領,申請憲臺察核,俯賜札發(fā)領給,實為公便。為此備文,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送:印領壹紙。 右申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里撫民分府、在任候補直隸州清軍府、攝理新竹縣正堂方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六日巡檢朱岱源 鈐記 大甲巡檢鈐記(印文不清) (注)新竹知縣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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