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知縣劉,對莊書鄭鏡清等三人,分給諭戳
補用直隸州、代理新竹縣正堂劉為諭飭承充接辦事。案據(jù)戶糧稅總書陳榮稟稱:「緣奉憲飭,設立莊書額缺,以便稽查逃糧、越占等弊,業(yè)經(jīng)各前憲舉充辦理在案。嗣因莊書陳永等,并不遵章辦事,致蒙葉前憲吊銷。第查莊書有關催收,并稽察逃糧、匿契,未便久懸。茲蒙飭舉,查有房下幫書鄭鏡清、林成、陳華,公事熟識,有家有家,堪充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莊書之責。稟請給發(fā)諭戳,以專責成」等情。據(jù)此,除稟批示、并給戳式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竹北一、二保、竹南一保莊書鄭鏡清、林成、陳華即便遵照。務須遵照憲章,認真辦理,毋得額外需索,致干提究。凜之,切切。特諭。
計發(fā)戳記一顆。
竹北二保林成
一、分諭仰竹北一保莊書鄭鏡清竹南一保陳華
光緒二十年三月十四日承吏總
印 新竹縣印 私記
正堂劉行 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