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牌光緒四年三月十日一一二○四-二

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 作者:


臺北知府林,對各匠首發(fā)給腰牌及戳記 特調(diào)福建臺北府正堂、加三級、隨帶加二級、紀錄十次林為給發(fā)牌戳事。照得額設(shè)某匠首,向系按任頒給牌戳,責令奉公,并令約束小匠,毋許滋事,歷經(jīng)飭遵在案。茲本府蒞任,除另票吊銷裁缺淡水廳前給戳記外,合行換給。為此牌,仰某匠首某某,即便遵照,承領(lǐng)牌戳,約束小匠,伺候辦公,毋許窩藏匪類、開場聚賭、并入番界抽藤吊鹿、燒■〈酉兼〉、煎栳及一切不法情事。如有不遵約束,許即指名稟究。仍即查造小匠名冊呈送,核給腰牌,均毋違延。須牌。 計發(fā)戳記一顆。 一、牌給木匠首蕭秋月灰匠首金萬和泥匠首蔡和全瓦匠首楊合興鐵匠首蔡欉竹筏匠首蔡欉炭匠首柯永求 私記 光緒四年三月初十日承許廉 稿行 私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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