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提出我國侵權法一般條款應當兼采德國大類型化模式與法國抽象概括模式之所長,在堅持違法性要件的同時采用抽象概括的表述,從而提出有中國特色的一般條款:行為人違法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合理解釋“損害”、“行為違法”、“過失”和“因果關系”諸要件,既能有效避免德國模式“保護不足”、權利與利益區(qū)分困難等問題,亦能克服法國模式導致的“確定性不足”等問題。介紹了侵權法規(guī)范模式選擇的前提性制約因素決定了我國應當采大陸法系一般條款模式,一般條款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適用性,能夠較好地化解法典化和具體規(guī)則與復雜多變的現實社會之間的緊張關系,在立法和司法上具有重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