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明確了政府督查的職責邊界和實施主體。政府督查重點督促檢查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督查對象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等。政府督查對象包括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督查工作由政府督查機構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屬部門或者派出督查組開展政府督查,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政府參事和專家學者等參加督查組。 《條例》對政府督查程序和督查方式作了規(guī)定。政府督查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要求確定督查事項。政府督查可以采取訪談、暗訪、聽證、評估、約談、調閱復制材料、“互聯(lián)網+督查”等方式。督查結論應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客觀公正,督查對象對督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提出對督查對象進行表揚、激勵、批評、追究責任,以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shù)囊?guī)范性文件的建議。 《條例》明確了政府督查工作的保障制度??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機構設置的形式和規(guī)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協(xié)助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xié)助。督查對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阻礙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條例》強調,政府督查要嚴格控制頻次和時限,不得隨意擴大督查范圍、變更督查對象和內容,不得干預督查對象的正常工作,嚴禁重復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