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一章相關法律的沿革
一、民事責任公約和基金公約
(一)概述
(二)舊公約體系
(三)新公約體系
(四)公約體系下的議定書
(五)對公約體系的評價
(六)《1992年國際石油污染賠償基金索賠手冊》
(七)《國際海事委員會石油污染損害賠償指南》
二、美國《清潔水法》和《1980年環(huán)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
(一)《清潔水法》之前的立法
(二)《清潔水法》
(三)《1980年環(huán)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
三、《石油污染法》
(一)立法背景和主要目的
(二)對其他法律的整合
(三)專項基金的設立和準入門檻的提高
(四)核心概念的定義
(五)對該法的評價
四、《環(huán)境責任指令》
(一)立法背景和目的
(二)與其他法律的關系
(三)美國法律的影響
(四)成效評價
第二章海洋油污事件的責任人
一、公約體系
(一)所有人負責原則
(二)其他人為責任人的制度
二、《環(huán)境責任指令》
(一)作業(yè)者負責原則
(二)作業(yè)者的義務
三、美國法
(一)不同船舶和設施的責任人
(二)鉆井場地的責任人
(三)履行特定義務的責任人
(四)有獨立決定權的后果
四、地平線案中的責任人
(一)對英國石油公司責任的認定
(二)對越洋責任的認定
(三)對安納達科責任的認定
(四)哈里伯頓及其他被告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中國法律概況
(二)船舶的責任人
(三)離岸設施的責任人
(四)岸上設施的責任人
(五)其他設施的責任人
(六)貨物所有人成為責任人
(七)作業(yè)者的含義
第三章海洋油污損害雙層歸責體系
一、國際公約中的雙層歸責體系
(一)《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之前
(二)《1992年民事責任公約》
二、美國法中的雙層歸責體系
(一)嚴格責任
(二)責任上限
(三)突破上限的條件
三、突破上限所要求的過錯
(一)相關公約的標準
(二)地平線案的標準
(三)美國法上的“不計后果”
四、賠償基金的設立和職能
(一)概述
(二)損害賠償公約
(三)基金公約
(四)美國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雙層歸責體系的內涵
(二)規(guī)定責任限度的必要性
(三)突破責任上限的條件
(四)油污基金的職能
第四章認定重大過錯的司法實踐
——對地平線案的分析
一、概述
二、BPXP在“負壓測試”中的過錯
(一)背景介紹
(二)負壓測試
(三)BPXP的做法是否構成過錯
三、BPXP在鉆探過程中的過錯
(一)背景介紹
(二)防止事故的技術手段
(三)遇到的問題及其處置
(四)BPXP的過錯
四、BPXP在水泥澆筑過程中的過錯
(一)背景介紹
(二)浮動箍的結構和功能
(三)BPXP的操作方式
(四)浮動箍的換位
(五)循環(huán)停止和壓力下降
(六)浮動箍是否換位
(七)BPXP操作方式的后果
(八)BPXP有無過錯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關于“不計后果”
(二)關于違法作業(yè)
(三)關于惡意追逐商業(yè)利益
(四)建議我國采納的法律規(guī)則
第五章海洋油污環(huán)境損害賠償:總論
一、海洋環(huán)境損害的定義
(一)環(huán)境損害的定義
(二)定義的發(fā)展和細化
二、制定恢復方案應遵循的原則
(一)概述
(二)恢復至基線條件原則
(三)多個方案綜合平衡原則
(四)低成本高效益原則
(五)聯合行動原則
三、自然資源受托人及其職責
(一)歐盟法
(二)美國法
四、環(huán)境恢復過程中的聯合行動
(一)受托人之間的合作
(二)受托人與責任人的合作
(三)行政機構的干預和協調
(四)對“聯合行動”的評價
五、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恢復受損環(huán)境原則
(二)環(huán)境受托人
(三)作為受托人的社會組織
(四)公有自然資源的保護
(五)受托人職能的發(fā)揮
(六)“評估報告”和“恢復方案”
第六章海洋油污環(huán)境損害賠償:各論
一、受損海洋環(huán)境本身的可賠償性
(一)相關的法律實踐
(二)相關的原理
二、原生性恢復
(一)原生性恢復的含義和意義
(二)受損環(huán)境的自然恢復
(三)加快恢復的措施
三、賠償性恢復
(一)賠償性恢復的含義和意義
(二)與原生性恢復的關系
四、損害的評估及其費用
(一)評估費用的發(fā)生
(二)有權評估的主體
(三)評估費用的可賠償性
(四)對評估程序或內容的要求
(五)評估費用獲賠的程度
五、野生動物救助和棲息地的保護
(一)野生動物救助
(二)棲息地的保護
六、環(huán)境損害賠償金的計算
(一)概述
(二)恢復成本優(yōu)先
(三)消極損失
(四)損害評估的公式和方法
七、我國相關制度的構建
(一)基線條件
(二)臨時損失
(三)賠償金與罰金的用途
(四)海洋野生動物的保護
(五)棲息地的保護
(六)相關的賠償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