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價:¥68.00
作 者: | 冊會計師協會 |
出版社: | 中國法制出版社 |
叢編項: | |
標 簽: | 暫缺 |
ISBN: | 9787509398487 | 出版時間: | 2019-01-01 | 包裝: | |
開本: | 頁數: | 字數: |
第一部分案例解析
\n1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報酬的,如何認定
\n2會計師未在本所“掛證”,事務所能否不簽訂勞動合同
\n3員工無理由占有單位百萬資金,事務所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n4員工要求事務所支付項目獎金,應當有明確依據
\n5員工在事務所工作未滿一年,能否享受年假
\n6單位調崗降薪不具有合理性,應當賠償員工損失
\n7注冊會計師未履行轉所手續(xù)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
\n8雙方產生勞動爭議勞動關系仍存在,員工未工作用人單位還需支付生活費
\n9員工離職未進行工作交接,法院判決返還事務所項目底稿
\n10轉正后仍按試用期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法院判令補足差額
\n11試用期后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院判決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n12女員工特殊權益應予以保護,未繳納社會保險單位需擔負生育費用
\n13工資標準存爭議,舉證責任單位擔
\n14勞動關系解除日期,不等同于轉所手續(xù)辦理完畢日期
\n15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試用期內可解除
\n16職能部門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事務所解除勞動合同獲支持
\n17未簽訂勞動合同,法院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n18停繳女職工社保,用人單位須支付生育醫(yī)療費
\n19發(fā)送離職手續(xù)辦理通知,被視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n20事務所主張員工授權他人代簽勞動合同,未獲法院認可
\n21勞動仲裁及訴訟期間,員工能否要求支付工資
\n22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浮動薪酬,員工能否以此要求支付被迫辭職經濟補償
\n23門衛(wèi)24小時在公司,是否構成加班
\n24簽訂勞動合同但未出示給員工,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n25用人單位能否與有兼職行為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n26合伙人與事務所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n27醫(yī)療期滿后繼續(xù)請病假,是否還需支付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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