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理論在刑事審判中的運用實證研究》很可能是一個在刑法學界被談爛了的話題。自近代以來,整個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界可以說都是圍繞著犯罪構成這個中心在轉。每一種新理論、新觀點的提出,恐怕都是以這種理論、觀點如何解決了原有理論、觀點在實踐中的問題為其成立的重要理由的。但是,這些理論、觀點在整體上是解決了司法實踐中的問題,還是給司法實踐平添了不少煩惱,似乎是一個在本成果之前還沒有人作過系統(tǒng)研究的課題。記得在很多年前參加一個相關的國際研討會時,曾聽到幾個來自不同國家的刑法學者談到這樣一件事:在德國的司法實務界,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是不會按照犯罪構成理論來處理刑事案件的。盡管我一直認為,我國的司法實踐是根本不可能按照現(xiàn)行犯罪構成理論的邏輯體系來認定犯罪的,不論這個理論體系是中國的“四要件”,還是德、日等國的“三階層”,都不可能真正解決如何指導實踐正確認定犯罪的問題;但是,當我親自從那些著名刑法學者口中聽到被我國不少學者奉為圭臬的德國教義,在德國實務界居然會受到如此冷落時,說實話,還是感到挺震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