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多年從事刑事訴訟法的教學與研究,專注于刑事訴訟理論中基本問題探討,提出許多獨到的見解。作者認為,刑事訴訟法的制定,是基于對刑事制裁活動中公權力制約的需要。基于對權力的制約,作者重新闡釋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認為權力的分立制約、權利對權力的制約、權力的公開運行對權力的制約以及上級權力對下級權力的制約,構成了刑事訴訟法基本原理的核心。作者提出三個三角形的刑事訴訟結構理論,并基于這樣的結構,重新闡釋了刑事訴訟的階段、主體和職能等問題。作者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三種機制,即糾紛解決機制、審查復核機制和不服復議機制,重新構建了糾紛解決機制下法庭審理的四大原則,即兩造具備原則、充分辯論原則、中正裁決原則和公開審理原則。作者基于對證據定義的新的認識,對證據的種類進行了全新的分類。本書研究的對象雖然是刑事訴訟理論中耳熟能詳的老問題,但獨辟蹊徑,提出許多令人耳目一新的觀點,有助于完善刑事訴訟法的理論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