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頒布此項最終條例的目的是用來認定除了新認定煙草制品附屬品之外的所有煙草制品的法律定義,該法律隸屬于聯(lián)邦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案(FD and CAct),并由家庭吸煙預(yù)防及煙草控制法案(煙草控制法案)所修正。煙草控制法案授權(quán)FDA對卷煙、卷煙用煙葉、自卷煙草、無煙氣煙草制品及其他隸屬法律框架內(nèi)的煙草制品進行管制。在這種最終條例下,F(xiàn)DA將聯(lián)邦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案中的煙草制品范疇拓展到其他所有滿足聯(li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