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圣權利。秩序并非來源于自然。家庭是zui古老和自然的社會形態(tài);但是,父母與能夠自立的子女之間的聯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約定來維系。某些哲學家認為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奴役和統(tǒng)治是天然的,但他們混淆了原因與結果;如果有些人天生為奴,那么一定是因為有反自然的奴隸制度存在為先。社會秩序不可建立在強力的基礎上,因為zui強者無法一直保持強勢霸權,除非他能把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然而,單純的強力是構不成真正的權利的,因為這種“權利”會隨著強力的停止而消失,一旦這個強力被新的強力所擊敗,由這個強力產生的“權利”就會被新的強力所接收;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不是根據義務而服從了,而是出于一種明哲保身的態(tài)度才被迫服從的;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必要。因此,強力構不成權利;人們只是對合法的quan威才有義務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