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序
自序
第一章 臺灣地區(qū)婚姻家庭制度概述
一、臺灣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演進
(一)清末婚姻家庭制度改革
(二)1930年《民法親屬編》的立法過程
二、臺灣地區(qū)婚姻家庭制度立法重點及意義
三、臺灣地區(qū)“民法親屬編”的歷次修正
(一)1985年6月臺灣地區(qū)“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二)1996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三)1998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四)1999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五)2000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六)2002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七)2007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八)2008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九)2008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第二次修正
(十)2009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十一)2009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第二次修正
(十二)2010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十三)2010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第二次修正
(十四)2012年臺灣“民法親屬編”的修正
四、臺灣地區(qū)婚姻家庭制度的淵源和特征
(一)臺灣地區(qū)婚姻家庭制度的淵源
(二)臺灣地區(qū)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
(三)臺灣地區(qū)婚姻家庭制度的特殊性
五、臺灣地區(qū)婚姻家庭制度的發(fā)展趨勢
(一)貫徹私法自治原則,尊重婚姻家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重視男女平權,追求夫妻婚姻家庭地位的平等
(三)確立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強化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責任
(四)適度加強干預,注重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權益
(五)適時“修法”以適應社會變化,并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二章 親屬
一、親屬的范圍與種類
(一)血親
(二)姻親
二、親系、輩分及親等
(一)親系
(二)輩分
(三)親等
三、親屬關系的發(fā)生與消滅
(一)血親關系的發(fā)生與消滅
(二)姻親關系的發(fā)生與消滅
(三)配偶關系的發(fā)生與消滅
四、親屬關系的效力
(一)禁婚效力
(二)扶養(yǎng)效力
(三)共同財產效力
五、家和親屬會議
第三章 婚約
第四章 結婚
第五章 夫妻財產制
第六章 離婚
第七章 親子關系
第八章 收養(yǎng)制度
第九章 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第十章 監(jiān)護制度
第十一章 扶養(yǎng)制度
第十二章 家與親屬會議
附錄 臺灣地區(qū)“民法親屬編”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