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尋求平衡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利益過程中,為保證對各方的公平,有必要對與轉讓定價案件體系的所有方面均加以考慮,其中一個方面就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大多數管轄地中,稅務機關承擔舉證責任,這就要求稅務機關提供初步證據,表明納稅人的定價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但應指出的是,即使在此種情況下,稅務機關仍然可以合理要求納稅人提供歷史資料使稅務機關能開展對關聯交易的調查。在其他一些管轄地中,納稅人可能承擔著某些方面的舉證責任。某些OECD成員國認為《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9條確立了轉讓定價案件中的舉證責任,該規(guī)定應優(yōu)先于任何與此不符的國內法規(guī)定,但其他一些國家則認為第9條并沒有確立舉證責任(這里主要涉及《OECD稅收協定范本》第9條注釋的第四段)。無論哪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評估舉證責任是否公平分配需要考慮該管轄地稅制涉及包括爭端解決在內的轉讓定價法規(guī)執(zhí)行的其他特征。這些特征包括稅收檢查、行政訴訟程序、對核定稅款及退稅涉及的應付利息做出的規(guī)定,對稅務機關做出的納稅調整是否在提出異議之前先繳清稅款的規(guī)定,有關稅收法律可追溯時限的規(guī)定,以及對制度法規(guī)事先告之的范圍等。僅依賴其中任何一個特征,包括舉證責任,而做出有關轉讓定價的無依據的論斷都是不適當的。上述問題將在第4章中予以進一步討論。《跨國企業(yè)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2010)》集中討論轉讓定價領域的原則性問題。財政事務委員會將繼續(xù)在該領域的工作。第1章至第3章的修訂以及全新的第9章于2010年通過,反映了委員會在可比性、交易利潤法以及業(yè)務重組轉讓定價問題等方面的工作。未來的工作將解決諸如獨立交易原則在無形資產、勞務、成本分攤協議、常設機構以及資本弱化方面的問題。該委員會希望能定期審核OECD成員國和部分非成員國在貫徹獨立交易原則時運用的方法,尤其是在運用交易利潤法(定義見第2章)方面遇到的困難,以及這些國家間解決這些問題的方式所積累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