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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河岸邊的司法印跡: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優(yōu)秀案例評析集萃

運河岸邊的司法印跡: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優(yōu)秀案例評析集萃

定 價:¥68.00

作 者: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編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叢編項:
標 簽: 法律 司法案例與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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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870810 出版時間: 2014-12-01 包裝: 平裝
開本: 16開 頁數(shù): 336 字數(shù):  

內容簡介

《運河岸邊的司法印跡: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優(yōu)秀案例評析集萃》立足審判實踐,收錄了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近四年來在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執(zhí)行方面的典型安全以及審判一線法官的精彩評析,揭示了法官審理案件的思考過程,是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法官實踐經驗的集萃。讀者通過閱讀《運河岸邊的司法印跡: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優(yōu)秀案例評析集萃》,能夠對法律的精神有更具象的理解,對司法實務有更清晰的認知,對自己的社會生活有更合理的預期,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暫缺《運河岸邊的司法印跡: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優(yōu)秀案例評析集萃》作者簡介

圖書目錄

一、刑事案例評析
利用“灰色權力”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蔣為杰
查獲的商品為整包裝偽劣卷煙的,應以經營數(shù)額作為確定罪名的依據(jù) 于俊平
乘客將出租車內司機物品誤認為是他人遺忘物而據(jù)為己有的,應認定為盜竊 衛(wèi)丹
被告人在帶領公安機關辨認銷贓地點過程中抓獲同案被告人應認定為立功 王歡歡
居間介紹銷贓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于俊平
將受害人送醫(yī)院但接受處理期間潛逃的構成逃逸 蔣為杰
犯罪后明知他人報案但因客觀條件受限未離開現(xiàn)場的不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何琳
取保候審被告人畏罪潛逃后主動歸案應認定為自首 于俊平
使用暴力向對方索取超出所輸賭資部分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 蔣為杰
因盜竊被行政拘留又供述其他盜竊事實后達到盜竊罪認定標準的,可認定為自首 于俊平
在自家遭受威脅為防身傷人不算正當防衛(wèi) 蔣為杰
販賣毒品案件中毒品未完成交付亦應認定為犯罪既遂 趙程宇
被害人被鑒定為輕傷后傷情惡化,補充鑒定為重傷,對被告人應以重傷結果為量刑基礎 蔣為杰

二、民事案例評析
認定贈與財產屬于彩禮須以存在一定外在形式的“婚約”為前提 張靜 李民
非法行醫(yī)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確定賠償責任 楊宇 佘亞妮
探頭僅覆蓋家門口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邱春陽 梁冬
遺囑見證人可同時擔任遺囑代書人 王新東
嚴重違反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作為惡意串通的認定依據(jù) 孫之智
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管轄應當符合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杜鵬
合同無效導致的損失應按雙方過錯程度比例負擔
……
三、商事案例評析
四、行政案例評析
五、執(zhí)行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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