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師承蘇聯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形成“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1996年修訂時以審判制度為重點又吸納了英、美等程序法發(fā)達國家的經驗,體現了“當事人主義”模式的轉向。2012年再次對立法作了大量訴訟化和技術化修訂,以凸顯“以審判為中心”。但在近二十年的立法運行中,精心的程序設計和制度安排卻遭遇了實踐的背離,“行動中的法”和“紙面上的法”形成了鴻溝,尤其體現在刑事審判制度的實施方面。
法律實效是法律規(guī)范在運行過程中表現出來的適用狀態(tài)和實施效果。本書嘗試將法律實效理論引入程序法范疇,重點研究刑事審判制度的實效問題。為此,本書立足于司法實踐經驗,通過建立評估框架對我國刑事審判制度規(guī)則的實效狀況進行客觀評價,重點透視我國刑事審判制度實效短缺的現象并解析其主要原因。在此基礎上,本書進一步結合法律實效理論分析刑事審判制度實效實現的要件,并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改善我國刑事審判制度實效的基本思路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