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法》遲遲沒有出臺,《民法通則》本來就掛一漏萬,不可能對新聞侵權進行詳細的規(guī)定,而《侵權責任法》也將新聞媒體侵權排除在類型化之外,如此一來,關于新聞媒體侵權留下了大量的灰色區(qū)域,而這些灰色區(qū)域只能留給司法機關、新聞傳媒和法學學者去逐漸摸索。目前我國關于新聞侵權制度的主要缺陷就在于立法設計簡單粗糙,在司法審判中缺乏可操作性。相應地,在理論界我國缺乏對侵權行為類型化的深入研究,僅僅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理論來解決新聞侵權這類特殊的侵權行為,這顯然是不夠的。隨著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新聞侵權的類型化問題開始逐漸受到法學界的關注。針對新聞媒體侵權的特殊性,《民商法論叢·新聞媒體侵權問題研究:新聞媒體侵權的判定、抗辯與救濟》對新聞媒體侵權的認定、抗辯理由和救濟措施進行系統(tǒng)的研究,主要內容包括:表達自由與限制、偷錄偷拍的合法性界限、政府機關是否有名譽權、商業(yè)誹謗、網絡空間的隱私權、真實性抗辯、公正評論抗辯、特許權抗辯、重復傳播者的責任、新聞記者拒絕作證的特權、非物質救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