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叢書研究的是祖國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法律,因而我們與各分冊的作者在編撰叢書的過程中始終十分謹慎。在這里,我們還擬特別說明兩個體例問題。第一,“大陸”是相對于作為海島的臺灣的稱謂,“內地”是相對于香港、澳門的名稱。然而,在同一書籍中對同一區(qū)域時而稱為“大陸”,時而稱為“內地”,似又不妥。因此,為了行文的統(tǒng)一,在本叢書中于通常使用“內地”一詞之處,仍使用“祖國大陸”或“大陸”一詞。第二,從國家主權的角度看,香港、澳門、臺灣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法律效力的角度看,四個法域各有一套相對獨立的法律體系,有各自的法律效力范圍。當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部分全國性法律也適用于回歸祖國后的香港、澳門特區(qū)。本叢書在論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時,通常使用全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或簡稱為“我國的《婚姻法》”、“《婚姻法》”等,盡可能不使用其他容易引起誤解的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