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部分回答了國家舉辦國有企業(yè)的目的問題,即除了少數關系到國家政治經濟安全的國有企業(yè)允許虧損之外,國家舉辦國有企業(yè)的目的理論上是讓其贏利。而國有企業(yè)的紅利上繳應有信息披露,程序須透明公正。國企紅利上繳的規(guī)模與用途,新法雖然沒有具體規(guī)定,但新法強調,有關預算管理辦法與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guī)定。實踐中,國企上繳紅利多用于解決國企自身改革與發(fā)展問題,少數納入公共財政預算與社會保障預算之中。這部《企業(yè)國有資產法》是中國社會轉型期的產物。雖然它是近三十年國企改革開放進展的一個總結,但同時也打上不少無奈的時代印記,如立法范圍偏窄、國資委的“小國資委”定位、對大量需改革的政府部門擔任出資人角色的認可、國資監(jiān)管職能歸屬不清晰、企業(yè)高管薪酬具體規(guī)定的缺乏、對交易無效行為的認定、境外國資監(jiān)管的空白以及立法的過于原則化等,這些都是這部法律的瑕疵與遺憾之處,但是只要把這部新法定位于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國有資產法》的前奏,那這部法律的出臺與實施就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我主張《國有資產法》要分步立法、逐漸推進。這部法律僅僅是個起步,今后還要在此基礎上制定廣義的《國有資產法》?!镀髽I(yè)國有資產法釋義》一書是教育部2006年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國有資產法律保護機制研究”(06JZD0007)的研究成果之一,該課題由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擔任首席專家,邀請立法機構、政府、法院以及其他科研院所的知名專家學者共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