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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章 國旗
斯蒂文斯在焚燒國旗案中的異議意見是自傳式的,他所提到的那些軍旅生涯也是如此。當被問及斯蒂文斯為什么要撰寫那么多異議意見和協(xié)同意見時,布倫南大法官給出了一個一針見血的答案:“我想斯蒂文斯大法官單獨撰寫那么多意見的原因之一在于,他寫得出來?!彼沟傥乃乖谌温氉罡叻ㄔ旱?0多年間,作為一位熟練運用司法技藝的高手,完成了從一位孤獨的解謎大師到精神領袖的轉變。第一章 家庭
當斯蒂文斯進入最高法院任職時,他的財產申報看起來很普通。但他可是出生在興盛的二十年代里芝加哥最富有的家族之一。盡管他的父母盡力保護子女免受沖擊,斯蒂文斯還是在1930年代目睹了家族企業(yè)的崩潰與銷聲匿跡。斯蒂文斯一家由盛轉衰的跌落迅速、悲慘而又廣為人知。對父親和祖父的事跡,斯蒂文斯大法官有著更為宏觀的看法?!拔业母赣H(1972年去世)對芝加哥林立的摩天大樓有過貢獻,所以對這座城市我一直引以自豪。”第二章 戰(zhàn)爭
斯蒂文斯只是個初級軍官,要前往經歷過日軍偷襲,被海軍視為職業(yè)終點的珍珠港,從事單調乏味的工作。“我在那兒學到了難喝的咖啡究竟是個什么味,并最后喜歡上了那味道?!痹谒?3歲生日的兩天前,斯蒂文斯審閱了一份此后與他相伴一生的信息?!拔艺迷谥蛋?,然后那份信息被送進來,上面說我們的飛行員已經獵獲了一只孔雀和兩只麻雀,”斯蒂文斯回憶說。這起事件在海軍歷史上被稱作“山本擊落”。山本五十六大將(孔雀)是日本聯(lián)合艦隊的總司令。第三章 法學院
斯蒂文斯說,在決定聽從他兄長的建議之前,“我認識到法律所提供的,是一系列實質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厘定了社會行為的標準,以及違反標準所應受到的懲罰。現(xiàn)在回頭看,我知道當初對法律的第一認識,其實是數(shù)學家和程序員操作一套系統(tǒng)就可以實現(xiàn)的?!眱壬I貏e向斯蒂文斯介紹了克制的概念,這后來成為斯蒂文斯法學理念中的一個要素。在法律推理的過程中,“他教會我們要提防那些耀眼的概言通論”,斯蒂文斯說。第四章 大令狀
人身保護令,又稱大令狀,是自由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公正的司法體系的基石。許多美國法律史上自由派的英雄人物,如道格拉斯和布倫南大法官,都曾維護人身保護令的神圣原則。在“拉蘇爾訴布什案”中,斯蒂文斯加入了這一行列。但他還帶著一個獨一無二的,“我早告訴過你了”式的參考文獻,那就是自己當年擔任法律助理時的工作成果。在結果丑陋的“阿倫斯訴克拉克案”中,斯蒂文斯作為一名年輕律師展示出了論及基本憲法權利的能力。第五章 客戶
雖然處在一個公眾對商業(yè)巨頭大肆議論的時代里,斯蒂文斯卻在成長為一名反壟斷律師的道路上,避免刻板追隨特定教條。在黨派斗爭高度激烈的這一領域,他不加入任何一派的作風體現(xiàn)出自己意識形態(tài)的中立,以及為代表不同利益的客戶服務所不可或缺的平和。能夠將脾氣暴躁的棒球隊老板磨平棱角的律師,很可能未必是同時具備極強分析能力的律師。在為查爾斯·芬利工作期間,斯蒂文斯同時展示了自己在這兩方面的天賦。第六章 參議員
珀西知道,如果他能夠將斯蒂文斯安排到比最高法院低一級的聯(lián)邦上訴法院,那將可以為伊利諾伊州的司法人事任命創(chuàng)立一個新的范式。珀西回憶說,“他第二天清晨給我打電話說,‘不,我不能干這個。我還得教育自己的孩子。我要為此賺足夠的錢,還要應付其他開銷。你可以在6年后提名我,那時就沒問題了?!艺f,‘聽著,約翰,6年后我都不一定還是參議員了。6年后我們可能也不會還有一位共和黨籍的總統(tǒng)。6年后,你應當已經坐在最高法院里了。’”第七章 法官席
斯蒂文斯的審判技巧就在這個閑適而隔絕的環(huán)境里慢慢孵化。他管這叫做“在職培訓”,一個他在整個司法生涯中不斷應用的詞匯。談到自己在第七巡回法院任職初期的情況時,他說,“我時常把自己想作是個新入學的法學學生?!薄霸谶@個工業(yè)化、電腦化、組織化和高度技術化的時代里,上訴法院是個人主義工作最后的堡壘之一?!蹦呐聦Ψㄔ豪锖芷胀ǖ呐袥Q書,只要斯蒂文斯覺得自己沒有提供足夠的貢獻,他就會拒絕署名。第八章 總統(tǒng)
尼克松任內司法部濫用權力的殷鑒不遠,福特決定在填補最高法院空缺的時候轉換策略。他決定將法官的獨立與專業(yè)性作為政治上的制勝策略,而非逢迎勢力或在臺面下搞小動作。斯蒂文斯說。“我非常感動……特別是福特總統(tǒng)以最高法院出庭律師的身份出現(xiàn)在法院,并引介司法部長李維將我的任命狀提交給法院秘書的那一幕?!笔紫蠓ü俨袷潞蟾嬖V福特,“這是史上首次由總統(tǒng)親自出席,來見證他提名的大法官人選正式就職?!钡诰耪?nbsp; 新人
最高法院內外對斯蒂文斯的態(tài)度傾向猜測紛紛,他卻沒有致力化解這些懷疑,并且實際上拒絕隨之起舞。在他任職最高法院的早年間,斯蒂文斯似乎更樂于打磨自己撰寫的意見書,而不是致力形成多數(shù)判決,或加入少數(shù)異議意見。在最高法院內部和新聞界中,斯蒂文斯被簡稱為“未知數(shù)”、“孤家寡人”、“獨行俠”。而且沒有跡象顯示,隨著斯蒂文斯越來越適應最高法院,他的獨立色彩有所淡化。
第十章 大法官
斯蒂文斯是作為一名政治與司法上的獨立派,而被提拔到最高法院的。這一過程的直接后果,就是他司法理念的這兩種變化趨勢:他變得更傾向自由派,也變得更為務實。正如他于2005年在弗德漢姆大學法學院的演講中所說的,“在工作中不斷學習,是審判活動的根本要領?!彼沟傥乃拐f自己的基本原則從未改變。自1990年代中期以來發(fā)生改變了的,是他吸引同僚們投票支持他對法律務實而自由派的態(tài)度、進而影響判決結果的能力。第十一章 獨立的大法官
通常正是因為獨立的缺失,才凸顯出獨立這一概念的定義。和人為地定義審判工作,以限制司法獨立的做法相反,斯蒂文斯大法官的故事證明,選擇最具獨立思想的人來穿上法袍、卷起袖管、審斷案件,是多么有價值的做法。任何外界的司法規(guī)則手冊,無論被法律學者進行了多么細致的審核,都遠遠比不上斯蒂文斯的這個答案。在一個民主社會里,任何人都不需要在挑選法官的任務中袖手旁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