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個時代都有自己的司法哲學,司法哲學系統(tǒng)地表述于法學流派理論之中,又同樣深刻地影響著司法判決的形成。審慎的法官司法絕非法規(guī)條文的機械適用,而是特定司法哲學觀的貫徹與展開。只有聯(lián)結“形而下”的司法技術與“形而上”的司法哲學,方可達致一種整體性的司法方法論。秦策編著的《司法方法與法學流派》正是對這種整體性司法方法論的創(chuàng)新性探索。導論確立了司法方法論的分析框架。上編討論了七種主要法學流派(法律形式主義、現實主義法學、法律過程理論、自然法學、分析法學、實用主義法學和批判法學)的司法哲學理論及其對司法方法運用的影響,下編探討了八種具體的司法方法(語義分析、邏輯推理、歷史分析、政策分析、價值衡量、利益衡量、原則裁判和后果評估)及其背后的法學流派理論底蘊。每一種司法方法都代表了某種獨特甚至偏頗的司法哲學思維,而在多元司法哲學觀的碰撞與融合之中我們可以發(fā)現符合時代特色的司法風格。《司法方法與法學流派》以司法方法為線索對法學流派理論進行條分縷析,又在法學流派理論的框架之中對司法方法進行提綱挈領。其新穎獨到的視角與深入細致的闡述,對于我們理解司法過程的性質以及司法方法的運用富有啟迪意義,對于當下中國司法理論研究與司法改革實踐,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