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司法化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實施人權有效保護的基本選擇,大體存在美國司法審查和德國憲法訴訟等較為典型的司法模式選項;而作為一國最高審級的最高法院一般具有審判功能、政治功能和社會功能,并呈現(xiàn)司法能動主義抑或司法消極主義的功能形態(tài);基于不同的憲政體制和法系傳統(tǒng),各國最高法院可能借助正當程序或比例原則等司法工具不斷擴展本國憲法的基本人權清單;我國最高法院的人權保護功能雖然有別于美德司法模式,卻能從英法等國獲得諸多啟示和借鑒;如今中國“能動司法”改革也不同于歐美的司法能動主義實踐,卻又通過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等形式展現(xiàn)出人權保護中最高法院的司法功能歸位與改善的些許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