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2007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09年7月7日)
(一)一般規(guī)定
1.明確《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2.在有失公平的情況下,若無具體規(guī)范,可以援引公平原則作為索賠依據
3.在有失誠信的情況下,若無具體規(guī)范,可以援引誠信原則作為索賠依據
4.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合同的訂立
5.正確理解合同的書面形式
6.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類型
7.承諾對要約作出的非實質性變更,可以作為合同的內容
8.合同沒有加蓋單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該合同可以視為有效
9.明確合同成立的地點具有重要意義
10.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11.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已經履行的只是主要義務的部分,合同未必成立
12.合同當事人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情況下,合同是否成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加以判斷
13.格式合同條款無效的情形
14.締約過失責任應當具備的構成要件
15.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情形
(三)合同的效力
1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而未辦理的,應結合具體情況判定合同的效力
17.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所附條件必須滿足的要求
18.合同免責條款無效的情形
19.合同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
20.正確區(qū)分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
21.部分無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22.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23.聯營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聯營所得收益的處理方法
24.合同附隨義務的主要內容
25.當事人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期限時,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方法
26.明確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訴訟主體地位
(四)合同的履行
27.對債務人抽造資金的行為應適用不安抗辯的規(guī)定,而非預期違約的規(guī)定
28.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9.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
30.對于專屬債務人自身的到期債權,債權人都不可以代位行使
3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2.債權人無權申請撤銷債務人拒絕受領某種利益的行為
33.正確判斷債務人的行為屬于“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3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有效期限
(五)合同的變更、轉讓與解除
35.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6.正確認定債權人轉讓無效合同項下權利的行為
37.企業(yè)分立時協議約定由其中一個企業(yè)來承擔分立之前的所有債務,該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
38.正確區(qū)別合同的解除與撤銷
39.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40.合同解除后,受害方還能請求損害賠償
(六)合同責任
41.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及承擔方式
42.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及承擔方式
43.履行標的物有瑕疵,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4.正確界定損害賠償的范圍
45.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和認定應當遵守的規(guī)則
46.違約金以補償為原則,以懲罰為例外
47.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
48.正確區(qū)分定金與預付款
49.適用定金條款的注意事項
50.定金罰則與損害賠償可以同時適用
51.定金與違約金原則上不可并用
52.違約金與損害賠償不可并用
53.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并存時的適用關系
5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55.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56.加害給付時,受損害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
(七)其他
57.對合同進行解釋應當把握的原則
58.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支付部分債務的行為不能產生債務重新確認的效果
59.連帶債務的債權人一人提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其他債權人
二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4月28日)
60.一般而言,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61.標的物交付的方式不同,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時間也不同
62.不動產和特殊動產的所有權保留買賣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63.交貨地點不明的處理方法
64.標的物風險負擔原則
65.標的物風險與所有權同步轉移的原則與例外
66.買受人違約交付的風險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