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第一章 導言
第二章 美國國內及國際仲裁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
一 美國仲裁的歷史傳統(tǒng)觀點
二 仲裁程序的本土懷疑論
第三章 不斷變化的范式和公平競爭舞臺的形成——三個判例:威爾科訴斯旺、謝爾科訴阿爾貝托一卡爾弗、三菱汽車公司案
一 威爾科訴斯旺
二 謝爾科訴阿爾貝托一卡爾弗
三 三菱汽車公司案:決定性的范本
四 推翻威爾科訴斯旺案:一個新時代的開始
第四章 程序變化及《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2條:取證v.普通法的證據開示
一 第1782條及其要件
二 英特爾股份有限公司訴超微半導體有限公司:證據開示被移植到仲裁上,這種變化重塑證據開示的范圍
三 英特爾公司案:更進一步的觀察
第五章 收集證據v.普通法的證據開示
一 羅茲公司案
二 國際仲裁中對普通法的證據開示的傳統(tǒng)誤解
三 協(xié)助執(zhí)行非美國的仲裁裁決的證據開示:不再是一個奇怪的建議
四 帕其希鷗·克勒里茨的缺陷:協(xié)助非美國仲裁裁決的證據開示
第六章 到底發(fā)生了什么事?三部曲的影響之考察
第七章 國際仲裁中普通法證據開示的新穎、非正統(tǒng)概念
一 《國際律師協(xié)會關于國際商事仲裁的取證規(guī)則》
二 《國際商會仲裁規(guī)則》評析
三 《國際爭端解決中心規(guī)則》的再回顧
四 《倫敦國際仲裁院規(guī)則》
五 機構仲裁規(guī)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綜合
第八章 現(xiàn)在我們如何在國際商事仲裁中避免《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2條
一 范例
二 杜弗科案分析
三 亂中求治:需要建立超越直覺的“顯然漠視法律統(tǒng)一標準
四 哈利根訴派珀·賈弗雷案
五 紐約電話公司訴美國通信工人組織案
六 美國鋼鐵公司及卡耐基養(yǎng)老金計劃等訴約翰麥克斯金明案
七 再一個范例:巴頓訴簽名保險公司案
八 蒙泰斯訴希爾森·雷曼兄弟公司案:一個典型范例
九 范例二:避免第1782條
第九章 偽證與仲裁:仲裁員擁有榮譽而當事人擁有制度的榮譽制度
第十章 仲裁條款管轄權分配理論的發(fā)展與分割論的轉型
第十一章 美國仲裁法與《紐約公約》的對話:四個問題的發(fā)展
一 未簽署仲裁協(xié)議的仲裁第三人問題
二 執(zhí)行管轄權
三 不方便法院:不確定性的噩夢?
四 已撤銷的裁決與克羅摩洛案、貝克海運公司案和特莫里奧公司案三部曲
結論
附錄一 《木棍決斗》
附錄二 案例選編
附錄三 《紐約公約》、《美國聯(lián)邦仲裁法》與《美國法典》
第28編第1782條
附錄四 《美國法典》第28編第1782條的修正案
附錄五 美國《聯(lián)邦民事程序規(guī)則》選編
附錄六 1927年9月26日《日內瓦關于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附錄七 《聯(lián)邦仲裁法》立法史資料選編
附錄八 675 P.L.101-369,《美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
附錄九 3931 P.L.101-552,《行政爭議解決法》
附錄十 《美國法典》第9章第10條
附錄十一 1978年《合同爭議解決法》
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