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志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按《地方志工作條例》編寫。 二、本志是《黔西縣志》續(xù)志,記述1986年至2007年縣改革開放、經濟社會發(fā)展歷程,對原志漏誤作補正。根據需要,概述和附錄可超上限,照片和大事記可超下限。 三、本志以述、記、志、傳、錄分類,專志按篇、章、節(jié)、目統屬。每篇寫引言簡介和前志同篇概要以承前啟后。 四、資料以黨政機關的文書檔案、統計年鑒和地、縣志書為主;此外的資料酌情采納并作考證。 五、反映時限內縣域自然、社會發(fā)生的大事用條目編年結合記事本末記述,同時發(fā)生之事用“A”代時間。六、為去世人立傳以其貢獻、影響為標準,以卒時為序。獲省級以上表彰人物列表并選介其中的部分人物。副縣級以上人員分別在有關篇章記述。原縣志未收入的人物用“傳記補遺”處理。七、地名,使用縣民政部門的資料,古地名首次出現適當加注。年號用阿拉伯數字書寫;篇章節(jié)目序號用漢字。八、補遺記述中的年號、朝代、政權、黨團、軍隊、職官皆從當時定稱;中華民國簡稱“民國”;度量衡沿用當時計量單位,數據用阿拉伯字。 九、續(xù)志時限內調整經濟結構的主要文件,志書和報刊發(fā)表的鉤沉地方歷史的文章收入附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