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制度的正當性論證:一種以主體為基點的研究》通過對目前契約法研究現(xiàn)狀的分析得出結論,即兩種主要的契約法理論——道義論契約法理論和目的論契約法理論——都難以為現(xiàn)在被廣泛認同的契約法基本制度提供充分的正當性論證。而且,這兩種理論的論述及相互間的論戰(zhàn)都忽視了理論中所蘊含的對主體性質的設定,而對主體性質設定的不同恰恰又是這兩種理論立場分歧的基點。所以,筆者在主體這個視角下,檢視了道義論契約法理論和目的論契約法理論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論。通過分析,該書得出結論,即這兩種契約法理論分別建立在抽象化原子論的主體和情境化交互性的主體基礎上,而且在這兩種理論看來,這兩種主體基礎互不相容。該書以具有雙重屬性的主體——羅爾斯理論中的道德主體——作為對契約制度進行正當性論證的基點,從而推導出了衡量契約制度正當與否的判準:具有價值序列的兩個契約法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