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內容從西羅馬帝國滅亡時開始。在這一時期,日耳曼各部落在今天的俄羅斯、巴爾干半島等地紛紛安營扎寨,并形成了相對原始的習慣法體系;與此相對,尚存的羅馬文化則代表著一種更為先進的法律。接下來是一段政治融合的時期,“從優(yōu)士丁尼時期至封建時期”是本書第一編要敘述的內容。這一時期,許多現(xiàn)代國家的輪廓還不明顯。但是到11至13世紀時期,新的輪廓已經形成;因此,我們接下來要講述的歷史就必須按照不同的國別來進行。第二編講的是意大利法。我們必須首先來敘述意大利法,因為12世紀時期羅馬法的復興是所有日后發(fā)展的中心事實。梅特蘭說“意大利正要成為一段時間以來整個世界法律史的焦點”。后來在法國、德國發(fā)生的一系列法律事件,讀者如輔以對于意大利法知識的了解及對其影響的把握,往往能夠更容易地理解。其他各國各學派的爭鳴、各種學說的爭議,在很長一段時期以來,也不過法學思想從意大利這一中心發(fā)出后在各國形成的回音。第三編、第四編在內容上,實際上是第二編的“續(xù)集”。第三編為法國法。這是因為法國是第一個形成新的、獨立影響的國家。法國繼意大利成為歐洲法學的中心。至于法國法學家居亞斯(Cujas)的大名,即便遠在德國的法科學生,也對他無比崇敬。后來,到法國大革命時代及拿破侖時代,法國又成為更為現(xiàn)代運動發(fā)展的新中心。第四編是德國法。這一編開始回顧了日耳曼法在其第二階段的發(fā)展命運。然后又介紹了從意大利吹來的法學新風氣。三百年之后,德國開始同化所有這些不同的元素。到19世紀,德國法翻開了新的一頁,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心。第五至第八編轉而講到四大地區(qū)的法律史。這些國家的法律運動無論從形式還是從實質來講,影響都要遜色一些。第五編講的是荷蘭法。起先,荷蘭法的歷史具有明顯的地方主義特征,且?guī)в忻黠@的日耳曼法的血統(tǒng);與法國、德國一樣,荷蘭也受到了日耳曼法的影響。到17世紀,隨著民族的獨立,許多本國思想家對整個歐洲的法學都做出了卓越的貢獻。第六編是瑞士法。瑞士法在很長一段時間以來都是一種地方法,帶有許多獨立的地方單位。瑞士法中并無多少明顯的特征。阿默巴赫與戈德弗洛伊(Am—metbach and(;odefrois),以及其他法學家,按照他們的風格與堅持的方法來看,其實基本上或者屬于法國學派,或者屬于德國學派。到最后,與在荷蘭的情形一樣,一些本國法學家的影響遠遠超出了本國的界限,而且瑞士有了統(tǒng)一的民族立法。第七編是斯堪的納維亞法。在這里,帶有日耳曼血統(tǒng)的法律偏安一隅,獨立地繼續(xù)發(fā)展。這些獨特的情形體現(xiàn)出,斯堪的納維亞法幾乎是一種自力更生型的、獨特的法律例證。第八編講的是西班牙法。西班牙法中的種族元素使得西班牙地方法律史極為復雜,也極為引人人勝。作為法律思想運動的一支淵源,它的影響畢竟有限。但西班牙作為殖民國家,它將自己的法律帶到了西半球,并由此獲得了世界性的影響及重要地位。第九編是教會法。事實上,教會法的歷史與各國法律的歷史是并行的。教會法的影響常見之于各個部門法之中,在法國、德國、意大利,以及西班牙等國家的法律中尤為如此。那么教會法作為一支平行發(fā)展的河流,它的影響力到底有多大?穿透力到底有多強呢?我們知道,它的影響力甚至輻射到了英國,讀過梅特蘭經典著作《英國法與文藝復興》或《英國教會中的羅馬教會法》的讀者一定記得這點;實際上,只要讀過布萊克斯通(Blackstone)著作的人,也一定知道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