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國訴訟制度的變革,經歷了艱難、漫長的過程。相比較而言,新型訴訟制度的建立,比民法、刑法等實體法律制度的建立,充滿著更多的曲折和艱辛。傳統(tǒng)中國,存在“文化重結果,社會輕法律”的特性。中國文化對于事件的描述、評價、處理,重結果而不重過程?!皠僬咄鹾顢≌呖堋?,以結果論英雄?!叭嫛?,則是對過程道德評價的淡化。對過程的態(tài)度,既表現為對事件發(fā)生過程的不重視,也表現為對事件處理過程的不重視。中國古代注重天人合一,注重自然和諧?!昂弦弧迸c“和諧”,均是就結果層面而言的。人類行為對于自然秩序的破壞,僅僅是“結果”意義上的破壞;恢復被破壞的秩序,重塑被破壞的關系,也都是就“結果”意義上的狀態(tài)而言的。在司法領域,主持審判的官員希望通過審理活動,調查事件的真相,而了解事件真相的最終目的在于,通過判決及判決的執(zhí)行,懲罰破壞秩序的個體,恢復被破壞的秩序和關系。為了實現這一目的,采取何種手段,包括在實施這一手段過程中如何對待當事人,那是次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