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論
第一章 法律文本的確定性
一、對文本中心主義的批評
二、法律規(guī)則(或規(guī)范)的確定性與法的確定性
三、認識論中的語境錯位
四、我國現階段法律的發(fā)展重心
第二章 法律解釋的確定性
一、向確定性收斂的寬松解釋方法
二、注定要在法律解釋中迷失的法官
三、理論上不確定的法律解釋在實踐上的相對確定
四、在我國確立一個嚴格解釋的立場
第三章 法律論證的客觀性
一、“前提性共識”的存在并不真實
二、法律論證并不擁有一個“理想的言談環(huán)境”
三、求助于普遍實踐論證是法律論證無法實現共識的證明
四、法律論證的真實效能——獲取客觀性而非共識
第四章 法律論證中的法庭對話與規(guī)則的塑造
一、法庭對話所生規(guī)則的雙重缺陷
二、推動法庭對話的法治傳統(tǒng)和規(guī)則品質
三、法庭對話塑造規(guī)則時法官應遵循的系列標準
四、改善法庭對話的制度性因素
第五章 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的哲學基礎
一、對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哲學基礎的批判及其反思
二、視域融合的法哲學的現實分析
結語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