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視角下的股東代表訴訟:對英國、美國、德國和中國的比較研究》研究表明,股東代表訴訟源于英國,成熟于美國。之后,為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相繼引入。我國2005年《公司法》修訂中也引入了這一制度。但是,股東代表訴訟在英國公司治理中的成效甚微,即使在2006年英國新《公司法》頒布之后,也未見根本性改變。相比較而言,股東代表訴訟在美國公司治理中卻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公開公司中作用尤其顯著。但是,現今股東代表訴訟的作用也不如過去。而德國法中的股東代表訴訟是在保留自己傳統(tǒng)的基礎上從美國引進的,它突出表現在2005年《股份公司法》的改革之中。不難看出,股東代表訴訟自問世以來,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其創(chuàng)制國和移植國對股東代表訴訟的態(tài)度不同,各自的做法和理論支撐不一。作者對英、美、德三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實踐經驗和學說的比較,對于我們正確認識股東代表訴訟的功能,確定應采取的態(tài)度和有效發(fā)揮其作用是有益的。作者對股東代表訴訟的研究始終圍繞兩大問題,即股東代表訴訟是正當原告原則和多數決原則的例外適用;是尋求維護公司效率和保護公司及其小股東利益之間的平衡。這不僅表現在股東代表訴訟論題的提出,也表現在對這一論題的論證與展開之中。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因為它就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本質,或者,它就是這一制度實際運作的核心。實踐表明,各國對上述兩個問題的不同認識和解答,就導致了不同國家在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上的差異和這一制度作用的不同結果。當人們重視公司利益之時,公司效率就有所犧牲;當人們重視公司效率之時,公司利益的保護就不會那么充分。作者的研究也表明,各國對上述兩個問題的態(tài)度是通過立法與司法體現出來的。當然,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不盡相同,大陸法系國家尤其如此。后者,在制定法律時就明確了正當原告原則和多數決原則的例外適用到什么程度,利益衡量的天平向哪一方向傾斜。同時,法院在訴訟中有很大的裁量權,它對“例外”和“傾斜”還會產生影響。由于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規(guī)則是法律規(guī)范淵源的-二部分,因而法院的裁量權就更大些。